【公司法实务研究】资金拆借合同的无效及法律后果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
【公司法实务研究】资金拆借合同的无效及法律后果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121 ------中国人民银行赣县支行与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资金拆借合同》名义上系第二营业部与证券部之间签订,但资金从账号中被肢解、流失,系证券部原负责人将银行预留印鉴提供给犯罪嫌疑人使用的结果。合同上加盖的证券部公章及负责人个人名章,表面形式均与证券部在相关部门档案中备案的印鉴明显不符应认定该资金拆借合同违法无效。证券部原负责人,未尽妥善保管、合理使用证券部账号、印章之义务,该行为应当由证券部负责。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证券部门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在证券部被批准撤消后的近半年时间里,作为证券部的所属法人机构信托咨询公司未及时撤销证券部的涉案账号,有效收回财务专用章与个人名章,亦未尽清理证券部债务之债,信托咨询公司在本案中亦有一定过错,对本案资金损失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二营业部就本案巨额交易未尽审慎核查义务,轻信犯罪嫌疑人,对本案合同无效与资金损失同样有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三、我国法律并未禁止公安机关在处理相关刑事犯罪案件中采集运用证据材料作为民事证据来使用。上诉人有关该报告未经当事人举证、质证并认可,缺乏刑事判决之认定,原审判决直接运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公司卷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2月第1版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428----43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