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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奶奶对孙女有探望权吗?
发布日期:2012-07-21    作者:110网律师
我们夫妻俩与王某是公婆与儿媳的关系。我们的儿媳结婚后育有一女,今年10岁。儿子因车祸于两年前死亡。此后,孙女一直随其母王某生活。我们可以请求行使探望权吗?
  法律顾问答复: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以一定方式探视、看望子女的权利。探望权是法定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或者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根据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配偶生有子女后离婚的,子女无论随父亲或母亲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协助一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探望人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但是,我国《婚姻法》规定探望权享有的主体为子女的父母,而没有直接规定爷爷或者奶奶(隔代)等亲属的探望权。
  正确地行使探望权(隔代)能更好地与子女沟通和交流,促进子女身心健康成长。高某两老虽不是法定的探望权的主体,但两老与其孙女是具有血缘关系的直系亲属,具有亲属关系上的权利和义务。两老晚年丧子,其身心受到了极大的打击,又将对儿子的思念寄托在孙女身上,是情理之所在。如果不允许其进行适时探望,不仅将丧失亲情的机缘,对已年逾花甲的两老,无疑也是极大的心理伤害,不能够体现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公序良俗,更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不相符。允许高某两老行使探望权,是探望权主体的扩大,对他们来说不仅是一种作为祖父母对孙女的责任,而且隔代探望,双方保持相互往来,相互沟通和交流,能够增加亲情,对他们来说也是心灵的慰藉。从其孙女方面讲,在其成长的过程中,必然要和他人交往,也需要亲情,祖父母与其交往,也会增加其本人的自我认知感与归属感,有利于其健全人格的形成,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因此,特殊情况下,隔代探望,祖父母也可以成为探望权的主体。这样,能够更好地体现法律上的人文关怀,也符合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维护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体现。
  因此,高某两老对其孙女享有探视权,这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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