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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派驻外地爷爷奶奶探视孙子遭拒 父母无权代子行使探视权
发布日期:2011-09-20    作者:王振兴律师
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行使探视权的主体只能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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