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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审批—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的审批(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地址: 上海肇嘉浜路800号1605室
办理时限: 会计师事务所迁入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申办对象资格: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法定设立条件;  (二)申请迁移时未正在接受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检查,或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调查。
申办手续: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应当向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一式两套提交下列材料(对按规定应交原件的,至少在其中的一套中提供原件):
  (一)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申请表原件;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原件;
  (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原件;
  (四)书面合伙协议或者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原件;
  (五)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六)迁入地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七)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迁移办公场所决议原件;
  (八)迁移同时需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的,还应当提交迁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申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迁入地的省级财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申请。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应当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一式两套提交至迁入地的省级财政部门。
  (二)会计师事务所迁入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在办公场所接收申请:
  1、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凭证,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的行政机关申请。
  2、要求补正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该许可申请。
  (三)会计师事务所迁入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
  会计师事务所迁入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的内容和申请事项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并应当就提出申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征求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的意见。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四)作出许可决定:
  1、准予许可。应当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换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2、不予许可。应当自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中应当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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