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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为保护饭店的财产被刺身亡,店老板该不该赔偿?
发布日期:2012-07-12    作者:110网律师

案例

吴某某经营一家饭店,雇请22岁的周某在饭店做厨工,2011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两名小偷溜进饭店偷东西被住在店里的周某发现,周某当即制止。小偷见只有周某一人,就用言语恐吓周某并强行将店里的一台电脑搬走,周某上前阻拦,小偷恼羞成怒,抽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刺中周某腹部,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后死亡。案发后,该起刑事案件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因缺乏有利线索至今仍未侦破。
今年2月,周某的父母一纸诉状将吴某某告上法庭,要求吴某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十八万元,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吴某某向周某父母补偿人民币六万元,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说法
将周某刺死的是两名小偷,法院为何判决店老板吴某某向周某的父母承担民事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9条的规定:“因防止、 制止国家的、 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2条的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本案中,店员周某为制止小偷对饭店财产的侵害挺身而出,这是见义勇为的行为。这种见义勇为、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行为是应当提倡的高尚行为。当见义勇为者为了他人的利益而遭受人身损害时,他们所受到的损害理应得到弥补。上述法律已经明确,当加害人无法确定时,作为受益人,吴某某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注意:法律规定是补偿而非赔偿),补偿的范围应当结合受益人的受益范围和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一审法院的判决双方都未提起上诉,说明该判决确定的补偿金额还是比较合理、适当的。
解读
何为见义勇为?它有什么特征?
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它具有如下特征:1、行为主体是自然人并且其无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2、行为人主观上有为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避免或减少损失的意思,也就是说行为人是在明知他人生命或财产有险的情况下,而自觉主动地去救护,其目的和动机是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免遭或少受损失; 3、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保护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的具体行为。包括勇于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对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或援救等;4、见义勇为一般是在紧急的情况下作出的。这种紧急情况既可以是人为造成的,也可以是自然原因造成的;5、行为人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 一般说来,一个人的行为只有具备了上述特征,才能成为见义勇为行为,这也是检验见义勇为是否成立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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