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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申请执业审批(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上海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区县民政局
办理地址: 江西中路215号153室
办理时间: 周二、周四上午:9.00—11.30
办理时限: (一)设置床位数50-150张(含150张)或投资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由区县民政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二)设置床位数超过150张或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由区县民政局初审,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报市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申办对象资格: 经市、区县民政局批准设置的养老机构并已具备执业条件的。
申办手续:   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一)执业申请书;(二)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证(复印件);(三)消防安全合格证(复印件);(四)食品卫生许可证;(五)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六)护理人员的上岗执业证书(复印件);(七)与所在地的一级医疗机构签订的提供医疗服务协议书或内设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八)服务工作标准和内部管理制度;(九)流动资金证明。150张床位以下(含150张)的养老机构应当不少于5万元,150张床位以上应当不少于10万元的合法流动资金证明;(十)《上海市社会福利机构执业申请表》。
办理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应当向养老机构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提出执业申请方可受理。
  (二)审查:审查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现场查看。
  (三)核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养老机构取得执业证照后,应当按机构性质向批准执业所在地的编制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工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办理依据: (一)《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二)《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三)《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四)《上海市养老机构设置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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