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由于未履行结婚登记程序,属于程序违法婚姻,但其实质上与法律婚无异,根据《婚姻法》第8条规定应属于法律效力待定婚姻,要求当事人补办后予以承认。对于未补办登记一律不承认其法律效力,按同居关系处理。而同居关系的处理及其法律性质如何我国法律却无规定,处理起来根本无法可依。这样其实是立法者(统治阶级)过于注重自己的意志而漠不关心社会的现实和事实婚姻当事人的正当利益,顾此失彼,也有不妥。在此我认为在强调结婚应当进行登记的同时,根据我国社会的实际应实行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
1、实行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的必要性。
第一,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符合我国国情。承认和保护事实婚姻在我国由来已久,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有利于完善婚姻家庭制度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最大限度的减少那些未补办登记事实婚姻关系无法可依的状况。而实际上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实行婚姻登记制度,但事实婚姻仍屡禁不止并没因此而减少,未办登记手续不承认其效力意义不大。
第二、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可以减少违法婚姻发生,有利于对婚姻弱势群体的保护。我们把那些符合条件的事实婚姻承认其法律效力,就可以使其获得国家法律的保护,防止一些违法分子和道德败坏之徒利用事实婚姻来玩弄他人感情。
第三、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符合国际主流发展的方向和国家法律的统一。英美法系国家认为,婚姻成立只要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即当事人有结婚能力、目的、同居事实及公开的夫妻关系即可,而不要求具备形式要件。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310条第3项规定事实婚姻当事人只要具备了一定的条件,事实婚便转化为合法婚。在我国的澳门和台湾地区也都承认事实婚姻,承认事实婚有利于大陆与港、澳、台之间法律的统一和婚姻关系的处理。“从现代各国的立法发展趋势来看,也正在逐步由不承认主义向限制承认主义和承认主义方向发展,重事实而轻形式的思想越来越被更多国家所接受。”③
2、有条件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所应具备的条件。
第一、事实婚姻当事人应具备结婚实质要件。这类婚姻当事人完全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只是未履行结婚登记程序,而国家对结婚程序的规定其实是国家机关依法对结婚的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条件所进行的审查,其目的无非有三方面:一是为了国家对人们的婚姻关系进行监督,维护健康有序的婚姻秩序。二是为帮助当事人建立幸福美满的婚姻关系,防止由于婚姻而给当事人家庭带来的不必要的痛苦。三是进行结婚登记有利于促进婚姻当事人的感情和婚姻关系的稳定。一般来说这类婚姻当事人的结婚时间都已较长一段时间了,其之间的婚姻关系也都为公众所公认,有的还生有子女,夫妻感情也较好,家庭和睦,如果不承认其效力,既不符合情理,也有违法律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