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4月28号江西电视台《金牌调解》栏目播出了这样一个节目:邢先生与周女士一直同居至今,没有登记结婚,2008年在成都买下一套期房,由于邢先生信用问题,周女士负责还房贷,邢先生负责两人的生活开支,在房产证上只署上周女士一人的名字,买房之后,两人感觉感情逐渐生疏,关于房产的归属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房产证上只署了周女士一人的名字,但是在两人同居关系期间,周女士负责还房贷,但是两邢先生负担“家庭”的部分生活开支,房产应当作为同居关系期间共同财产来看待,平均分配。
第二种意见认为,我国法律没有同居关系期间的共同财产分配问题的规定,既然该房产只署了周女士一人的名字,那么该房产就应当作为周女士的个人财产。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从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现在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这一说法,该案中邢先生与周女士只能是按照同居关系来处理。
第二,周女士与邢先生是同居关系,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同居关系期间的共同财产分配问题这一说法,只能是按照普通的财产分配来处理该案,该房产证只署了周女士一人的名字,那么该房产理应作为周女士的个人财产。
第三,从日常的社会经验来判断,女人天生处于社会的弱势群体地位,女人与男人同居,没有受到我国法律的有效保护,只能通过道德的约束,其中受伤的肯定是女人,她们损失了自己的青春与梦想,因此,该案中如果周女士与邢先生没有结婚的话,理应在财产分割上面适当的照顾周女士,既然房产登记证周女士名下,那么房产就应该归周女士所有。
第四,至于第一种意见所说的周女士负责还房贷,而邢先生负担“家庭”的部分生活开支,房产应当作为同居关系期间共同财产来看待,平均分配。笔者认为,我国法律本来就不保护同居关系,试想,如果这样也保护的话,那么我国《婚姻法》就间接鼓励男女同居,这从道德上也是不允许的。
综上,笔者认为该房产应当作为周女士的个人财产来处理。
作者:罗贵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