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房产律师解答:恋人分手后如何分割同居期间房产?
案例:张先生与林小姐曾是恋人,两人于2006年7月同居期间惠州购买了一套房屋,首期8万元是林小姐支付,银行按揭25万元,由张先生承担,房产证落在张先生一人名下。后2009年4月,两人分手,但因为分割房屋问题,双方引起矛盾,林小姐将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分割两人共同购买的房屋。问:张先生与林小姐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属于共同财产吗?本案中的林小姐有权利要求分割共同购买的房屋吗?如果在同居期间共同买房,应当注意什么法律问题?
答疑:惠州房产律师胡丽琴律师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房产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即房产等不动产以登记公示为准,房产证上所署的名字是谁,谁就有该房屋的所有权。本案中,房产证落在张先生名下,该套房属于张先生个人财产。如果林小姐有证据证明首期是自己支付的,张先生应当返还首期款给林小姐。但是对于房屋的增值部分,仍属于张先生个人所有,林小姐无权分割。
在我国, 1994年2月1日之后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对于分居期间取得的房产,无法按照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同居分手后的房产纠纷,由于往往只能拿出一些口头证明或人证而并非书面协议证明房产的权属,最终只能由法官确立这些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一旦引发法律纠纷,可能无法保护一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建议在同居期间共同购买房屋的,最好能签订同居期间财产协议,购房合同或者房产证办理在双方名下,并注意保留好证据,如尽量通过银行支付款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