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房产律师解答:没有预售许可证开发商能否售房?
案例:市民赵先生于2010年3月初在大亚湾某开发商处签订房屋认购书,并交付了2万元定金,约定于2010年4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交完定金后,赵先生发现原来开发商还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赵先生觉得上当受骗了,不想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10年3月底,开发商告知赵先生,其已取得预售许可证。虽然如此,赵先生认为开发商有失诚信,仍然不想再在该开发商处买房。2010年6月,赵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退还双倍定金。问:赵先生是否有权要求开发商双倍退还定金?
答疑:惠州房产律师胡丽琴律师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合同,可以认定有效。本案中,开发商在起诉前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该认购书应当是有效的。赵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书,属于预约性质,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买卖双方能够完成认购书约定应履行的义务,买卖双方此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件成就,合同有履行的可能性,那么双方应当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赵先生无权要求双倍退还定金。但因开发商存在违反合同法诚信原则的规定,赵先生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一定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