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房产律师解答:开发商能否将小区房屋外墙租赁广告招牌?
案例:廖先生在惠阳买了一个一楼的商铺,打算用于经营五金店铺的生意。交铺以后廖先生才发现开发商已经将一楼、二楼的外墙都租给了该栋楼二楼的某酒店做广告招牌,此种情况下,廖先生无法使用其商铺外墙做五金店的广告招牌。此种情况下,廖先生是否有权要求开发商撤下酒店的广告招牌?
答疑:惠州房产律师胡丽琴律师认为,廖先生是否有权要求开发商撤下酒店的广告招牌,首先应当确定外墙的归属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外墙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全体业主对外墙享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只有在全体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开发商才有权将外墙出租,并租金应当用于全体业主。如果没有全体业主的同意,廖先生有权要求开发商撤下酒店的广告招牌。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鉴于商铺有别于商品房的特殊性质以及实践中存在的惯例,商铺业主通常都可以对自己商铺外墙进行合理的利用,而无须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因此,结合物权法规定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相邻关系原则,在酒店以及廖先生各自按照商铺外墙楼面界限做广告的情况下,酒店以及廖先生可以自主使用其商铺外墙的广告,廖先生可以要求开发商撤下其商铺外墙即一楼的广告招牌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