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干刑事证据规则在出庭支持公诉中的运用
发布日期:2012-06-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正义网
【关键词】刑事证据规则;公诉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多年来,法学界关于刑事证据立法的呼声不断,2010年6月,两院三部联合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通称“新规定”)。有学者认为,“新规定”标志着我国刑事证据规则体系已初步形成。
事实上,司法实践中经常运用到的刑事证据证据规则诸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补强证据规则、关联性规则等证据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均有具体的体现,但关于证据规则的相关法律规定却不尽完善。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公诉人在运用证据规则进行案件审查、出庭公诉时就只能见人见智、因人而异了。在此,笔者就现有法律框架下,将刑事证据规则与公诉实务如何进行更好的衔接,公诉人在出庭支持公诉时,如何适用相关刑事证据规则,充分履行控诉职能等发表一孔之见。
一、若干刑事证据规则的种类
结合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实践中经常运用到的刑事证据规则主要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补强证据规则、关联性证据规则等。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对于非法取得言词证据和非法搜查、扣押等方式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并坚决予以排除的规则。新规定突破了两高原有的关于排除非法言词证据的司法解释,不仅扩大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范围,而且明确规定了排除非法证据的操作规程,包括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启动、法庭的初步审查、控方证明、控辩双方质证和法庭处理;此外,还规定了讯问人员必要时出庭作证的义务。该规定的出台,大大加强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可操作性。
2.证据补强规则。是指为了防止造成对案件事实的误认,对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要求有其他证据证实才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规则。如新规定中“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本人的全部的供述和辩解进行。”
3.关联性证据规则。是指必须做到证据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从而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的规则。新规定中强调着重审查“物证、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对现场遗留与犯罪有关的具备检验鉴定条件的血迹、指纹、毛发、体液等生物物证、痕迹、物品,是否通过DNA鉴定、指纹鉴定等鉴定方式与被害人的相应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作同一认定。”
二、如何运用证据规则审查、梳理证据
公诉人对卷宗的审查是审查起诉工作的基石,审查卷宗的细致与否,直接影响到指控犯罪的力度,影响到案件办理质量。一名合格的公诉人,应当充分熟悉案件的每一份证据、密切关注证据中的每一个细节,明确的区分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无关证据。
1.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基于当前我国的司法体制和侦查资源的现状,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大量违法收集证据的情形,公诉人在面对这些非法证据时不能采取回避、掩盖的态度,应积极正面应对,在审查刑事卷宗时,要对每一份证据的收集主体、证据来源、收集程序等详细审查,对于其中不影响案件认定的非法证据(如收集证据的程序违法)果断予以排除,同时充分关注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对于影响案件认定的关键证据,如可能存在违法情形,及时要求侦查机关予以说明,必要时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主要是排除言辞证据,在审查中要注意书证、物证等证据的收集是否存在违法情形,是否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
2.对于孤立证据的补强问题。很多公诉人员在审查证据时容易忽视对证据的补强问题,例如当前大量发生的入户盗窃案件,由于被害人无法直接证实盗窃的具体过程,所以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多数依赖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但口供容易发生变化,当没有其他直接证据加以辅证的时候,导致案件事实呈现出游离状态。此时,就应当运用证据补强规则,详细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中的细节,如犯罪嫌疑人供述中盗窃现场的物品摆放、盗窃后与他人的接触和活动情形、作案工具的来源与去向、赃款的使用等,再通过案件中其他证据来证实这些细节的存在,进而补强口供的证明力,如通过现场勘查证实犯罪嫌疑人供述中盗窃现场的物品摆放、通过手机通话清单印证案发后活动情况等,将这些外围的细节证据固定后,即使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发生变化,也不会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
3.对于证据关联性的审查问题。在甄别某个案件的所有证据时,经常遇到这么几种情形:(1)有些所谓“证据”其实是与犯罪事实的认定没有任何关联的,如盗窃案件中,证人凭着个人想象对盗窃事实所作的证言;(2)有些证据虽有关联性但证明力较弱,如犯罪嫌疑人的品格证据;(3)有些证据证实的事实与犯罪构成要件没有关联,如盗窃的犯罪嫌疑人供述盗窃事实后,辩解其盗窃的物品又被他人盗走。这些证据夹杂在全部证据中,往往容易混淆公诉人的视线。所以在审查证据中应当排除与案件事实无关联的证据,对关联性较弱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证据加以甄别,提取出有关联性的部分辅助证明案件事实。
三、出庭支持公诉时如何运用证据规则
出庭支持公诉是一项政策性和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同时也是公诉检察中最有影响力的工作。提起公诉前的审查判断证据只是对案件事实的把关,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如何,都将通过出庭支持公诉予以体现。因而,在庭审中能否准确运用刑事证据规则指控犯罪、揭露犯罪,关系到检察机关的形象,关系到能否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并直接影响着案件的正确处理。
1.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常常在法庭调查阶段,被告人对犯罪事实进行供述的同时,会提出侦查机关非法收集证据的申辩,如提出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刑讯逼供等。“新规定”中虽对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已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概率往往较小,仅仅由侦查机关自证“清白”, 出示情况说明等材料,证明力明显较弱。笔者认为,针对这些情况,公诉人在举证、质证之前,应当结合我国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向法庭明确展示已经审查排除的非法证据,对于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书证、物证等,结合法律的规定向法庭进行阐释,对于证据中不影响证据效力的瑕疵,可结合案件证据收集的具体过程详细说明。同时,作为一名公诉人也应当熟悉当前其他法系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例如在英美法系中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也制定了例外的规定,了解这些,有助于出庭公诉时,全面的分析证据、指控犯罪。
2.对于单一证据的补强。在法庭举证、质证阶段,公诉人通常会按照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这样固定的顺序向法庭举证。笔者认为,举证的顺序方式不应当成为一种套路,而应当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形灵活调整举证的顺序、层次,使举证的目的明确、重点突出。对于涉及直接证据单一,间接证据较多的案件,应根据证据补强规则,调整举证的顺序和层次,在直接证据仅有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案件中,举证时的重点就应围绕供述中的细节,由点到面地展开证据,例如,公诉人可以结合口供中案发现场的物品特征、摆放情况,配合出示勘验、检查笔录;结合口供中被告人在案发后的活动情况,出示证人证言。如此分层次的列举证据,能够直观的向法庭展示公诉人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过程,增强出庭质量和效果,既有力的打击了犯罪,也充分地展示了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
3.对于关联性证据的运用。证据的关联性是公诉人在举证、质证过程中高度关注的一个方面。庭审中,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利益,辩护人通常会列举一些看似重要、其实没有关联的证据或案件细节,影响法庭对犯罪事实的判断。面临此类情况,公诉人在展示证据时应当将全案的证据准确的提炼,将最有证明力的证据、核心的指控证据,优先向法庭展示,能够增强指控犯罪、揭露犯罪的力度,及时应对庭审中被告人翻供等突发情形,并以抽丝剥茧的方法将没有关联性的证据剔除,向法庭展示例如对于无关的证人证言不予以采信,对于超出犯罪构成要件之外的事实,向法庭明确该部分事实或细节不影响犯罪的构成等等。
【作者简介】
张杨,单位为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