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社会”中社会风险的刑事政策应对
发布日期:2012-06-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2期
【摘要】中国已经进入“风险社会”。社会风险的形成原因大致包括:政治信任消解积聚的社会风险、政府执政偏向积聚的社会风险、司法不公积聚的社会风险、贫富差距积聚的社会风险和文化价值取向不明积聚的社会风险。与此对应的刑事政策包括:实现刑事政策的重点转移,加强犯罪预防;管住权力,严防腐败;严格执法,及时、全面、公正惩治经济犯罪;防微杜渐,彻底铲除黑社会犯罪势力;重建信心、重塑信念、重拾信仰,引导社会成员精神向上。
【关键词】风险社会;社会风险;风险原因;刑事犯罪;刑事政策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一、中国社会已进入风险社会
怎样认识今天的中国社会?怎样用简洁明了的词汇描述中国社会?怎样评价中国社会未来可能的发展方向?这些可能算是所有“中国问题”中的极为重要的问题。人们往往基于自身价值立场或观察角度来分析中国社会,从而得出自己的结论。
从正面的角度来说,说这是一个千载难逢的“盛世社会”者有之;说这是当今世上的“幸福社会”者有之;说这是一个理想的“和谐社会”者亦有之。这些说法不是言之无据,中国在过去三十年中的经济成就在当今世界也可以说令人刮目相视。在世界历史上很少有这样的大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发生如此大的变化,中国的经济成就值得称慕。三十年前谁也不会想到中国会有今天这样的成就,做梦也想不到。
从负面的角度来说,说这是一个“断裂的社会”者有之;说这是一个“溃败的社会”者有之;说这是一个“充满变数的社会”者亦有之。当然,这些也不是空穴来风,我国这种“高资源消费、高能源耗费、高投资拉动、高环境污染、高金融坏账、高外汇储备和低劳力成本、低福利保障、低社会就业、低附加值经济发展、低生产效率”的社会发展模式是否能持续也受到了某些质疑,由此产生一些批评也不足为奇。
这些尖锐对立的观点似乎都言之凿凿,有根有据,因而在今天要想达成一个彼此都认同的共识是十分困难的。但是,如果撇开那些太多的“剪不断理还乱”的情感价值因素,尽可能站在价值中立的立场上来观察,那么将中国目前的社会状态描述为“风险社会”,应当说既高度概括,又十分符合中国的国情。
的确,我们现在所处的这个社会,风险真可谓无处不在,天灾人祸时时困扰着我们。我们抗争、我们奋斗,我们有时“赢了”,但并不意味着我们已经从“风险社会”中挣扎了出来。以德国社会学家贝克、英国社会学家吉登斯为代表的风险社会理论者认为,“工业革命与现代科技深刻改变了人类的生活秩序与方式,提供了传统社会无法想象的物质便利,也创造出众多新生危险源,导致技术风险的日益扩散。现代社会越来越多地面临各种人为风险,从电子病毒、核辐射到交通事故,从转基因食品、环境污染到犯罪率攀升等。风险社会不是某个具体社会和国家发展的历史阶段,而是对目前人类所处时代特征的形象描绘,是社会存在的客观状态”。{1}“风险社会”理论的提出旨在说明“工业社会,已经由其本身系统制造的危险而身不由己地突变为社会风险”。{2}
吉登斯将西方社会的现代化过程分为两个历史阶段,即前工业社会和风险社会。在前一个阶段,社会风险主要来自于自然界的威胁与危险,如天灾地震、洪水猛兽、瘟疫疾病等自然灾害,或者来自于地方军阀、土匪强盗、邪恶巫术等传统的人为祸害。而后一阶段的社会风险则更多地来自人类自身,“我们所面对的最令人不安的威胁是那种‘人造风险’,它们来源于科学与技术不受限制的推进。科学已经造成新的不确定—其中许多具有全球性,对这些捉摸不定的因素,我们基本上无法用以往的经验来消除”。{3}与传统风险相比,现代社会的风险具有这样一些独特的性能,如风险形成人为化、风险发生无规律化、风险发展方向不确定等。
自加入到世界一体化进程后,中国社会除了受到全球风险社会中的风险浪潮波及,具有全球风险中的一般风险特征外,还存在着具有中国特色的诸多自我特征。经济成就的辉煌无法遮蔽各种社会问题的集群性爆发。所以,中国社会在面对现代社会风险的过程中,问题与挑战显得格外沉重。的确,今天的中国已经充满着各种各样的社会风险。由此将我们今天的社会称之为“风险社会”并不过分。作为学人有责任去发现社会隐忧,并提出相应的社会对策和刑事对策,以期防患于未然。
二、中国社会“风险”之考察及原因分析
1986年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教授出版其《风险社会》这一著作时,我国社会刚开始进入市场经济时代,刚刚摒弃了各种空洞的政治观念,一心一意向往着经济上的小康社会,以为通过勤劳、勇敢、智慧的劳动能够达到自己理想的目标,以至于绝大多数人还是在传统的政治余威影响下,能够忍受因社会刚刚开始改革开放所形成的某些不公平、不公正现象而产生的心理失落,因而当时各种社会风险尚未完全暴露出来。1983年,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胡耀邦曾高调承诺,争取用五年的时间实现党风的根本好转、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以及财政收入的根本好转。然而二十多年过去了,除了由于经济制度改革形成的巨大的财富创造动力所带来的经济快速增长,以及由于实行分税制和盛行土地财政出现的财政经济的根本好转外,另外两个理想目标的实现还有待继续努力。
曾几何时,新中国政权在初建之时,借助人民革命的胜利余威,合着人民群众欢庆改天换地而喷涌的巨大热情,向全体人民宣传和倡导了诸多新思想、新观念、新理想,使无数的人在思想、精神、信念上产生了巨变。然而,历史和现实竟是如此的吊诡,正如米兰·昆德拉所说的:“人们总是陷入历史为他们设计的玩笑圈套,因受某种声音的迷惑而拼命挤进天堂的大门,但当大门在他们身后砰然关上时,他们却发现自己仍然在地狱。”{4}光阴荏苒、时序轮回,由于某些年月的“自我折腾”,使得新政权伤筋动骨,架子虽在,元气大伤。国家犹在,内底空虚。屋漏偏遇连夜雨,20世纪80年代末,前苏联和东欧的社会主义事业遭受到灭顶式的失败,对中国这个依然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国家产生了巨大的消极影响,使太多的人信念缺失、信心丧失,并产生了信仰危机,公共责任的担当意识和荣誉感已经难以发挥内在的权力监督作用。
与此同时,因官员阶层的弥散性腐败,官民阶层的互相分离而形成的社会对立日益明显,由此造成了社会断裂和民怨日深,于是中国社会在日益破碎的过程中积聚了太多的社会风险。伴随着这些社会现象发生的社会风险,一个让我们愈益感到无奈和尴尬的景象是:中国目前的犯罪情势是十分严峻的,并且有愈益严峻的趋势。中国社科院发布的2010年《法治蓝皮书》显示,2009年中国犯罪数量打破了2000年以来一直保持的平稳态势,出现大幅增长。其中,暴力犯罪、财产犯罪、职务犯罪以及大案要案等案件大量增加。不时传来的“校园血案”、“抗拆自焚”、“铤而走险杀警察、杀法官”的消息就是一个不祥的征兆。同时一些严重的刑事犯罪通过媒体的传播,网络的放大,刺激了人们的眼球和神经,往往搅得举国不安、全民恐惧,着实让这个社会风险倍增。贝克教授在谈到中国社会的风险存在时,就曾坦率地指出:“当代中国社会因巨大的社会变迁正步入风险社会,甚至将可能进入高风险社会。从西方社会发展的趋势来看,目前中国可能正处于泛城市化发展阶段……,所有这些都集中表现在安全风险问题上。”{5}尽管贝克、吉登斯等人所描绘的风险社会主要是从工业革命所带来的技术角度而言的,但中国社会因巨大的社会变迁而正步入的风险社会,何尝仅仅是由工业革命形成的技术发展所造成的。
凡事皆有因,凡事皆有源,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社会风险,也没有无缘无故由社会风险引发的社会变异。马克思曾说过一句可以撼动人类的话:“过去的哲学家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改造世界。”{6}对于那些已经从社会对立、社会失衡中走出来的,已经能够自如地控制社会风险的国家和民族来说,他们面临的问题也许是需要进一步改造社会,提升自己。而对于我们这个仍然处在社会对立和社会失衡状态的国家而言,首先需要努力寻找、及时发现社会对立和社会失衡导致的社会风险原因,才能在此基础上及时地加以应对、进行预防,从而将各种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火苗扑灭在星火之时,将由社会风险引发的犯罪意识消灭在萌芽状态。就中国社会目前而言,导致社会风险的原因大致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政治信任消解积聚的社会风险
在现代社会的行为互动过程中,政治信用、政治信任与社会反应及社会风险已经紧紧捆绑在一起了。可以说当一个社会中政治信用丧失、政治信任不存时,整个社会就会处于相互猜忌当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宣告:我们是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然而,由于体制设计的欠周而导致的制度性缺陷,也由于苦难的历史容易被人遗忘,更由于人性的丑恶得不到有力的制止和惩罚等原因,中国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腐败侵蚀,一些权力的行使者似乎忘记了人民托付的政治责任。当今中国有些地方的社会矛盾比较尖锐,有时让人可以一眼看出怨愤矛头所指。不讲政治信用,焉能获得政治信任?当今中国社会的教育问题、医疗问题、住房问题、就业问题、社会保障问题,等等,其根源可能在于政治层面。
(二)执政不公积聚的社会风险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应当是我们这个人民共和国执政集团的应有宗旨。政府实际上是一个来自于社会、产生于社会又超越于社会的社会公器。公器当公用,执政当公正。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曾指出,我们共产党人除了整个无产阶级利益外,没有任何特殊的私利。然而,今天有些政府机关,在对社会管理、在为社会服务过程中,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已经有着自身的利益。一些地方爆发群体性事件,本已折射出地方政府机构处事不公、断事不明,还往往试图进行强力压制,手铐监狱以待,很难说其中不夹杂着这些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私利。
社会上民怨来自何处?人们的一个直觉是很多时候、很多地方我们的政府没有主持公道、没有伸张正义,没有替人民大众维护应有的利益,执政出现了明显的偏向,甚至某些政府机构也像江湖上的“弄潮儿”,从而导致一些地方出现了党群分离、官民对立的社会现象,并由此产生着巨大的社会风险。在一个缺失正义的社会,已有的文明规则往往成为一纸空文,取而代之的往往是丛林规则。
如果政府办事不公道,政府不主持正义,那自然会产生人怨民愤,人们自然就不会与政府、与官员同心一体。由此本为一体的人民将开始分化为“我们”和“他们”,国家也将会面临着成为一盘散沙的可能,此时这个社会就非常危险。
(三)司法不公积聚的社会风险
在目前的中国,司法不公一直是整个社会所诟病的话题,一个赵作海冤案的发生,使先前在人们心头已逐渐淡漠的佘祥林案件、呼格吉勒图案件、聂树斌案件、杜培武案件……像梦魇一样再一次浮上人们的心头。他们成了一种野蛮司法观念、一种不合理司法制度和某些司法者践踏法律的牺牲品。至于当前各种各样的,例如山西的“稷山文案”、重庆的“彭水诗案”、辽宁的“千里进京抓记者案”、河南的“灵宝网络帖子案”等案件的不断上演,更是现代司法在背离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对刑法的任意扩大解释和随意发明创造“新罪名”的“丑恶表演”;拦截正常的上访人,设立“安元鼎”之类的关押场所;在官民相争时,法院明显偏袒政府,司法公正有时没有保障……,这些都是当代法治国度和文明世界的耻辱。国家法治目标设置的光荣期许一旦被现实的情景解构而被判定为虚假和矫情造作时,国人那种长期以来为轰轰烈烈的意识形态宣传而被激荡起来的对依法治国向往的热情就会消退、信心就会瓦解,从而必然导致下一轮重新进行信心鼓动时必要成本的成倍增加。
文明社会正义规则的退场、司法公正的缺位,必然导致丛林规则粉墨登场,也必然导致社会风险骤然而起。当社会中哪怕只有一小部分人因长期地被冤枉、被贱视、被拒绝,丧失了最基本的人的尊严和自我确认的条件,最终也会形成暴虐的性情,铤而走险直接求助于江湖黑社会势力。当这种对立的双方都因为没有文明的规则可循而走向敌视立场时,对立的双方就会被推向没有退路的境地,为对方也为自己准备好“刀斧手”,这种搏斗的必然结果进而使得双方都成为一种恶制度的牺牲品。而那些“校园血案”、“抗拆自焚”、“铤而走险杀警察、杀法官”的报道不过是一些注解而已。
(四)贫富差异积聚的社会风险
中国目前的贫富差异已超出世界公认的警戒线,早已不是什么新闻了。而让我们感到心惊肉跳的是:这种差异还在扩大之中,“马太效应”何故如此眷顾中国社会,简直令人瞠目结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没错,错的是先富起来的人并不都是通过勤劳、勇敢、智慧而创造财富的,一些人“第一桶金”的肮脏,一些人巧取豪夺,一些人的官商合谋,贫富差距和贪污腐化成了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下社会经济矛盾的重要折射,也成了民怨的重要来源。如果权力得不到有效的规制和监督,那么硕鼠横行、贪墨无度必然还要延续。
这里蕴含着人们一时看不见的社会风险。但有权的暗贪,一方面官居高位啃着“皇粮”,一方面又假公济私,巧取豪夺,吃里扒外,私通某些利益集团偷吃“杂粮”,那无权的也就会“黑吃明抢”,由此,看得见的社会风险就会集中爆发。
(五)文化价值取向不明积聚的社会风险
我们现在正处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文化的多元性、庞杂性、混乱性是不可避免的现象。但是,一个社会需要一个人心向往、积极向上、健康有益的主流文化。对此,有人以印度为例加以分析。印度的贫富差异甚至大于中国,但即使印度穷人的棚屋就搭在富人的别墅旁,穷人也没有嫉妒心,一则也许富人的财富来路明白,二则还与印度穷人心中有信仰有关,他们的眼神很安定,心中很平静,并不存在一颗“仇富”心。一些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为了“真理”有人体炸弹、为了权利有刀枪相向,但很少听闻到有人闯入银行抢钱、闯入民宅抢劫的事件。因为这里有一种精神、有一种信仰、有一种宗教管住了他们的心。{7}反观中国社会,有太多的人已不再有慎终追远的精神远游和形而上的精神叩问。他们仅仅生活在形而下区间,在物质生活方面贪得无厌;思想空虚,在精神生活方面“过把瘾就死”。整个社会就在如此下沉过程中不断积聚社会风险。“没有主流价值的社会是可怕的”,{8}因此我国面临着与其他国家不同的社会风险。
三、风险社会中社会风险的刑事政策应对
如果我们找到了社会风险的原因所在,那就可以“对症下药”。在中国进人“风险社会”后诸多社会风险的形成过程中,社会和公众的不安全感不断加剧,国家预防和惩治犯罪也面临更大的社会压力。
刑法由于其所具有的政治性控制效应与工具性惩罚效能的双重属性特点,也就成为国家对付社会风险的重要手段。以至于很多人谈到如何对待社会风险时,就会想到如何在刑法中增加各种新的罪名。
但依据前述对社会风险原因的诸多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目前社会风险的症结所在。如何运用刑事政策应对这些社会风险值得深入探讨,这绝不是增加几个罪名即可加以解决的问题。诚如德国刑法学者李斯特所言:“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在笔者看来,社会政策当然包括了刑事政策,但社会政策不能替代刑事政策。如何逐渐化解中国进入“风险社会”后所形成的社会风险,着实是国家、社会和时代所面临的相当棘手而紧迫的问题。笔者认为,相对应的刑事政策应当包含以下五个方面。
(一)实现刑事政策的重点转移,加强犯罪预防
新中国建政以后,我国刑事政策一直处在变化当中,但其中一个显著的变化是实现了从一贯强调从重、从快、从严的刑事政策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转变。这是一个历史的跨越,值得称赞。但平心而论,宽也好、严也罢,都已是东窗事发,是社会与个人都受到伤害后的事后刑事制裁与处理。已然的犯罪对国家、对社会、对他人造成的危害已在客观的时空中存在和固定了。
人们不会忘记在2010年上半年,福建、陕西、江苏等地接连发生的伤害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的恶性案件,以及一些法官、警察、信访干部被枪杀、被硫酸泼伤、被刀刺伤的极端事件。《瞭望》新闻周刊2010年第32期刊登调查专稿指出:“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我国社会已出现一个生活遭受挫折后无信心希望、无法纪意识、无精神信仰的失意群体。其中一些人在诉求长期得不到满足、情绪郁结缺乏疏导的情况下极易走向极端,危害社会。”{9}社会“失意群体”的出现和发展,实际上已向我们的社会发出了“红色警报”,国家、政府和社会应当高度重视及时疏解人民群众利益诉求,加大对社会失意群体的关心,合理化解他们对社会的怨怼,最大程度地避免他们对社会采取极端行为,变事后的刑事严惩为提前的社会预防,将有可能导致犯罪的原因化解在“风起于青萍之末”时,善莫大焉!功莫大焉!
多少年来,在惩治、打击犯罪方面,我们的司法观念在很大程度上一直停留在“从重”、“从快”、“从严”的意识层面,有时又通过不断放大犯罪分子的印象,强化着这种意识观念。这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历史惯性让中国社会备受伤害,既成了中国社会肌体治之不愈的外伤与内伤,又成了我们民族心头挥之不去的硬伤与软伤。因此,我们应当要改变观念,充分认识刑事政策的要旨应当在于预防犯罪、控制犯罪,而不在于适用法律过程中如何“严打”或宽大。这是在反思我国刑事政策时必须加以认清的重大问题,也是今后刑事政策应当具有的核心价值。
(二)管住权力,治国先治吏,严防腐败
在中国众多的社会风险中,应当说政治腐败、权力异化、司法不透明最容易使国家及整个执政机制遭受颠覆性的破坏。“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绝非危言耸听。政治腐败、权力异化、司法不透明会使善良的人们丧失信心,也会败坏人们对国家和未来的期望,还会直接动摇人们仅存的信念根基。
“管住权力、治国先治吏、对权力进行监督”,在中国已是一个“说得嘴上起泡,听得耳朵长茧”的论断。只要这一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它就是一个常说常新的论断。我们应将它看作化解社会风险的刑事政策的重心和基础所在。2004年,时任美国总统的小布什曾发表过一段十分令人深思的讲话:“人类千万年的历史,最为珍贵的不是令人炫目的科技,不是浩瀚的大师们的经典著作,不是政客们天花乱坠的演讲,而是实现了对统治者的驯服,实现了把他们关在笼子里的梦想。因为只有驯服了他们,把他们关起来,才不会害人。我现在就是站在笼子里向你们(人民)讲话。”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对掌权者的驯服,实际上就是对权力的驯服。把掌权者“关进笼子”,实际上就实现了把权力“关进笼子”的初衷,这样就可以通过监督掌权者的一举一动来监督权力。做到了这一点,中国的社会风险就可能大大降低。
(三)严格执法,及时、全面、公正惩治经济犯罪
各种刑事犯罪要依法惩治,但今天的中国社会对经济犯罪更为敏感。贫富差异所导致的社会不公、社会怨怼可以说是中国经济犯罪的另一种时代投影。中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让人们高兴,“不患寡而患不均”的观念固然可以休矣,但中国社会贫富差异之大却令人们丧气。如果只能通过诚实的劳动致富,那么人们就不会对贫富差异存在任何争议,因为贫富差异本身并不是问题,其实大多数中国人在历史上是穷惯了的。都说当今社会有一种“仇富”心理,但再怎么“仇富”,也没听说“仇”到袁隆平身上去。严重的官僚特权、贪污腐败已经成为社会不和谐、不稳定的主要因素,不仅“前腐后继”的贪污腐败分子已经成为刑事犯罪的“大军”,而且激化了的社会矛盾,迫使一些民众几乎要开始“明抢暗盗”了。因此,对各种经济犯罪予以及时的制裁,这对恢复人们对公平的信心是不言而喻的。当然及时、全面、公正地惩治经济犯罪,并非是每每言及重罚,说及时惩罚是指只要有经济犯罪就必须及时追究刑事责任,刑法来得越快就越有警示性;说全面惩罚经济犯罪是指所有经济犯罪都要做到罪有应得,罪有所罚。公平是指绝不能“此一时彼一时”、“此一地彼一地”、“此一案彼一案”。为此,应当劝喻社会不要对刑法存有不恰当的心理期待。罪罪重罚会破坏刑法中的罪刑结构,也与人类的普遍公正、公平观念相冲突。对于经济犯罪,制度性的预防远比刑罚的严惩来得有效。所以加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实行金融实名制、防止贪官外逃机制等制度建设,对于克服腐败现象同样重要甚至更为重要。消除暴富暴穷,实际上也是降低社会风险的一个减压阀。
(四)防微杜渐,“从小打起”,彻底铲除黑社会犯罪势力
黑社会犯罪势力是文明社会的天敌,也是中国社会的一颗毒瘤。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具备四大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黑社会犯罪势力信奉的是丛林规则,与文明社会格格不入。而且在黑社会犯罪势力猖獗的地方,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其身后有国家工作人员晃动的身影,经常会有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纵容或包庇。当媒体揭露某些地方政府与“安元鼎”公司之类的流氓打手集团秘密协议,{10}共同实施践踏宪法、践踏人权的卑劣行径之时,人们感到不寒而栗。这种地方政府与黑社会性质的“安元鼎”沆瀣一气的卑劣勾当,竟然在首善之区的皇城根下横行了十年之久。因此,在刑事政策中对这类犯罪应当予以严厉打击,而且还要着重“从小打起”,不能容忍或坐视黑恶势力坐大。
(五)重建信心、重塑信念、重拾信仰,引导社会成员精神向上
经过改革开放,今天中国的经济实力有了大幅度的提升,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也有了飞跃的提高。但我们也应当坦率地承认,与经济改革取得的伟大成就相比较而言,我们的精神领域却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危机。不管我们的正面宣传如何渲染,整个民族的精神层面徘徊在低谷的事实却是客观存在的,也是十分严峻的。所以,能否穿越岁月的幽暗,重建信心、重塑信念和重拾信仰,也是在化解社会风险、制定刑事政策时需要关注的文化应对部分。
尽管我们知道,社会风险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消除这种生成条件的目标也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实现的。但不管现实如何诡异,我们还是要提出应当在全社会建立起一种信心:即我们这个国家还是有能力改变这一切的。以此让人民看到一种希望,从而为构建一个良好的社会基础提供前提条件。
我们也要建立一种新信念体系。人活着当然要活好,但人活着的意义绝对不完全在于吃饱穿暖的“活好”,而在于像温家宝总理所讲的,活出人的尊严来。“达则兼济天下,穷则独善其身。”即使身处逆境,也必须安分守己,不做伤天害理之事,不伤及无辜之人,这是做人的底线。
能否建立个人信仰在中国依然是一个有待深入讨论的问题。人们往往对不可知前景、不确定因素心存担忧和恐惧。这也许是权势和金钱也不能消解的。因此,除了权势和金钱之外,人们也真该相信一些什么了。正因为个人信仰具有“定海神针”的作用,所以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走出丛林后的虚妄常常使人类超越了必然性的羁绊而率性而为,以致人祸迭出。我们今天依然需要在此岸大力宣传唯物主义,以加快科学的发展速度和提高技术水平。但面对无序的世界和喧嚣的社会,我们也确实亟需心灵的约束。
【作者简介】
杨兴培,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教研室主任。
【参考文献】
{1}[德]乌尔里希·贝克:《世界风险社会》,吴英姿等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2页。
{2}[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
{3}[德]乌尔里希·贝克等:《自反性现代化—现代社会秩序中的政治、传统与美学》,赵文书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19、120页。
{4}《米兰·昆德拉作品里的经典语录》,资料来源; http;//www. 360doc. com/content/10/1008/12/3784603 -59293632.shtml,访问日期为2010年10月22日。
{5}薛晓源、刘国良:《全球风险世界:现在与未来—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风险社会理论创始人乌尔里希·贝克教授访谈录》,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5年第1期。
{6}马克思墓碑上的墓志铭。
{7}张贤亮:《现在面临的最大问题是重构文化》,资料来源:http;//www. shekebao. com. cn/shekebao/nodel97/node209/userobjectlai3144. html,访问日期为2010年10月22日。
{8}王秀宁:《诊断当下中国的主流价值》,资料来源;http;//www. glchina. org/analysis/deep/2010 -09 -07/904_3.html,访问日期为2010年10月21日。
{9}《燎望》新闻周刊记者:《消融社会“失意群体”》,载《瞭望》2010年第32期。
{10}据《瞭望》新闻周刊报道,“相关省市在京设立临时‘劝返场所’73处”,在首都已经形成了一个庞大的“新兴”产业。仅2008年一年,这个罪恶的黑社会集团2008年全年营业收入为2100.42万元(2009和2010年可能会更高),以“截访”一人收取地方政府平均5000元计,就非法绑架和拘禁了420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