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人死亡后的民事责任
【案情经过】
2006年4月1日19时许,在北京市通州区通力机械有限公司路口,被告李某(以下简称被告)之夫王某骑自行车由南向北在人行横道内逆向行驶,适有周某驾驶属于原告北京祥龙客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所有的车号为京AY5173的大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驶来,大型普通客车前部撞自行车右侧,造成两车损坏,王某受伤。该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周某负次要责任。2006年4月9日,王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原告支付被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21270元。
2006年8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营运损失、停车费、车辆修理费的70%,共计22634元。被告辩称虽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但导致事故发生的是王某而非其本人,且其亦为事故的受害者,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之夫王某骑自行车与周某驾驶的属于原告的车辆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王某受伤,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周某负次要责任。具体责任比例由法院依双方过错程度酌情认定王某承担60%的民事责任,周某承担40%的民事责任。周某驾驶车辆的所有人为原告,原告可以向王某主张权利。因王某已经死亡,作为王某的继承人,被告应在其继承王某遗产范围内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在继承王某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营运损失、停车费、修车费共计19400元。
【律师说法】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资源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本案中,王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被告王某之妻向原告主张赔偿医疗费等权利,系因继承王某对原告侵权之债的债权获得;同时,王某在该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对原告构成侵权,被告应向原告承担清偿债务的义务,也系继承关系获得。因而,被告应在对王某继承遗产范围内,对其债务承担清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