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诉讼中的原告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诉讼中的原告应当是持票人。因为票据是指示证券,只有持有票据才能行使票据权利,在行使票据权利得不到实现时,才有资格起诉票据债务人。反之,不持有票据,就没有资格提起票据诉讼。需要指出的是,丧失票据的人依除权判决享有的付款请求权不是票据权利,而是民法上的普通债权,因此失票人凭除权判决提起的诉讼不是票据诉讼,而是普通民事诉讼。
二、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诉讼中的被告在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诉讼中,被告必须是在票据上签名的票据债务人。如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等。票据是文义证券,只有在票据上签名的人才能依票据文义承担票据责任。如果某一被背书人以交付的方式转让票据,没有在票据上背书,则他不承担票据债务,不能成为票据诉讼中的被告。银行承兑汇票汇票的付款人在承兑前,也不能成为票据诉讼中的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