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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起诉原则
发布日期:2012-06-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支持起诉原则是指对于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受害者出于种种原因未起诉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给予司法保护。

支持起诉原则是建立在列宁在关于社会主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公法关系,而不是私法关系的理论基础之上的,是国家干预原则的重要补充。它有利于保护那些不能通过自己的力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同各种侵犯民事权益的违法行为斗争;有利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高尚,建设社会主义精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支持起诉应具备一定的条件:首先,加害人的行为必须是侵犯了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民事权益,构成了侵权行为。其次,有权支持起诉的,只限于对受害者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不能作为支持起诉的主体。最后,必须是受害人没有起诉,如受害人已起诉,因其合法权益已置于人民法院的司法保护之下,其他单位无需再支持起诉。

在审判实践中,适用该原则必须注意:首先,支持起诉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因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即以原告的身份起诉。这些单位在法定的情况下支持起诉是他们的权利,也是他们的义务。有权支持起诉的单位,一般是对权利主体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例如工会可以支持工作会员起诉,妇联可台支持受害妇女起诉等。其次,支持起诉的方式,一般是启发、鼓励受害人向法院起诉,而不是代替起诉。同时,当受害人决定起诉后,支持起诉人还可以从物质上、法律上、道义上给予帮助,甚至可以选派有法律知识的人充当受害的诉讼代理人。当然,支持起诉人与诉讼代理人是有原则区别的。最后,支持起诉原则同苏联、东欧国家的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社会干预原则是不同的。后者不仅是指某些单位可以支持受害人起诉,而且还规定某些单位和个人为保护他人权益,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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