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双方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形下而存在已实际发生的法律事实,构成的是哪种法律关系。笔者认为承揽合同关系和劳动合同关系是两个特征相异的法律关系,在审判实践中要注意区分。
一、承揽关系与劳动关系的法律关系特征迥异。承揽关系和劳动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调整着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承揽关系是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其特征是一种典型的完成工作的法律关系,注重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作本身的过程。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泛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其特征是劳动力与用人单位(雇主)的生产资料相结合,相互之间具有明显的从属关系,本质意义上说是一种人身关系。
二、法律事实是确认法律关系的最基本依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如受雇于厂方,受厂方管理,由厂方安排、从事系厂方业务组成部分的劳动而获取劳动报酬等。
三、未签订劳动合同不足以抗辩事实劳动关系。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该法第十条中又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建立或实际存在的劳动关系不仅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确认要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一旦发生劳动关系争议纠纷,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种人为的、或者故意的形式要件的缺失,不足以抗辩已经发生、实际建立、客观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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