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现实生活中因种种原因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比比皆是,一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因拿不出劳动合同而感到束手无策。其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早在2005年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第二条就已经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而且在该《通知》中还规定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这样,就从法律政策上杜绝了劳动者因没有劳动合同而在发生劳动争议后求助无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