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工商登记行政复议案 最高法院裁判案例61(学习札记—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黄某某等人不服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登记行政复议案上 【裁判摘要】 买卖、租赁民事合同一方当事人,与合同相对方因公司设立、股权和名称改变而进行的相应工商登记一般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以合同相对方存在民事侵权行为为由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不予受理。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5期(总第187期),《人民司法》杂志社出版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