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9年6月,广州某信息咨询公司聘用李师傅为其厨师,为公司行政人员做中午饭,并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一年后,公司与其续签了一次非全日制劳动合同。2011年6月,该合同即将到期,公司仍有意与李师傅续签,但李师傅认为,公司已经和其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这次再签就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认为,其与李师傅此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均为非全日制的,这次再签的话是不受《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关规定影响的。 【律师评析】
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在于:在这个用工制度下,双方都不约定试用期并一般是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而最体现这种用工方式灵活之处的是: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劳资双方还可以采取口头形式确立劳动关系而不必要采用书面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而所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即双方的劳动关系不会因为期限问题而终止。本案中,李师傅正是希望能与公司签订没有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保证自己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换言之,一般情况下,只要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签第三个合同的话,就必须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该规定并未明确,所谓“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包括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对此,我们可以结合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特点来进行判断。既然劳资双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这就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鼓励在此用工制度下,劳资双方都可以灵活处理,用人单位可以灵活用人,劳动者可以灵活择业。如果连续签订了两次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后,第三次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这就与《劳动合同法》赋予用人单位依法灵活用工权利的初衷不符。因此,在非全日制用工的前提下,是不适用续签订两次合同再续签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的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