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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31C001
事项名称: 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 国务院令第228号)
2、《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1月2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6日原广电部第2号令发布)
3、《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7月6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区县文委:20个工作日,市广电局: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区县文委和市广电局(社会管理处1106室)
办公地址: 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4号
乘车路线: 1、4、43 日坛路站下
联系电话: 65159098
监督电话:
相关网址: www.bjrt.gov.cn
备注: 区县文委办理完行政许可审核后,持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报送市广电局

办事程序

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申请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建设发展规划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4、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5、有必要的场所。(《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并填写《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许可申请表》;
2、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
3、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
4、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审核通过,制发校核、告知送达,并发许可证。
2、申请单位资质不够、材料不齐等,不予受理。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 区县文委和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政务大厅
2、办公地址:区县文委和朝阳区建外大街14号
3、乘车路线:1、4、43 日坛路站下
4、联系电话:65150033-2244、2254、2255
5、监督电话:
6、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7、网址://www.bjrt.gov.cn

 

样表下载

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
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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