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①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建设发展规划;②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③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④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⑤有必要的场所;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应提交的材料:①申请书;②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③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④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办事流程: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办理时限:20天内
责任部门:社会管理处主办,科技处联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