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法看中美关系下的台湾问题
一、美国在台湾问题形成的参与过程
1950年之前,美国政府明确其立场,积极促成《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文件的发表,明确承认并支持了台湾作为中国不可分割的领土,在二战后立即将归还给了中国。
但之后,中国国民党发动的反人民内战以及外国势力,尤其是美国势力的介入,使得台湾问题再次、乃至比以前更加突出。
(一)、台湾问题的产生
40年代末50年代初,面对国民党政权在中国大陆的全面崩溃,美国政府曾经公开表示过要抛弃台湾蒋介石政权。但经政府内部商议后,终以朝鲜战争为借口进军台湾。
1950年6月27日,美国第七舰队侵入台湾海峡,美国第十三航空队进驻台湾,阻挠解放军解放台湾,导致两岸长久分裂。而美国宣称,进入台湾海峡是要保持台湾海峡的“中立化”,是要防止共产党从大陆进攻台湾,同时也阻止国民党向大陆进攻。就我看来,美国此种说法也只是为了给自己的侵略行为找一个“合法”的理由。当时的国民党政权在台湾已是苟延残喘的状态,连自己能否生存都是未知之数,试问它拿什么来进攻大陆?
杜鲁门政府为了证明出兵台湾的正当性,还抛出了所谓的“台湾地位未定论”,称“台湾未来地位的决定,必须等待太平洋安全日的回复、对日合约的签订或由联合国考虑”。至于此种声明,很多人都不会赞同。首先,在抗日战争是胜利后,中国政府已恢复对台湾行使主权,这已是不争的事实;其次,在中国拿回主权时,美国政府曾明确承认并支持了台湾作为中国不可分割的领土,并且声明“美国无意在台湾取得特别权利或建立军事基地”,但出兵时却又是另一套说辞,前后矛盾、自食其言,由此暴露出美国企图将台湾从中国领土分裂出去的险恶居心;再者,台湾的领土问题,在法律上也是有根据的。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称为先占。台湾开始是无主的蛮荒之地,是历史所公认的,历代中国政府对台湾的政府、驻军,及在台湾设置机构管辖诸事实说明,中国通过先占的方式取得了台湾的主权是符合国际法的。且从元代起,历代中央政府都没有间断过对台湾的管辖。直到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之后割让给日本,在漫长的600多年的历史中,台湾既不是外国人的领土,也不是所谓的“无主地”,而一直是由历代中国中央政府统治下的一个行政区域,这在国际法上是无庸置疑的。根据国际法领土变更的条件规定,台湾没有任何分裂出去的理由,而中国作为唯一主体在国际社会的延续性,又保证了台湾作为中国领土主权的一部分,并未因政府更换而发生变化。所有事实加上国际社会的承认和支持,无可厚非的证明了:世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至于这个原因,美国为侵略行为所找的借口就是一种无理取闹。
(二)、中美建交缓解台湾问题
为了缓和台湾地区的紧张局势,中美决定探寻解决两国争端的途径。1972年2月,美国总统尼克松访华,中美双方在上海发表了联合公报。1978年12月美国与我国签订建交公报, 1979年1月1日,中美正式建交,中美关系正常化。美国承认只有一个中国,但实际上,美国并没有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的唯一合法代表。尽管中美关系在逐渐缓和,但实际上并未达成共识。
(三)、美国对台湾问题的初步定位
中美建交三个月后,美国国会通过《与台湾关系法》。此法作出了许多违反中美建交公报和国际法原则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中国人名的利益。根据此法,美国向台湾出售武器、干涉中国内政。对此,在下面我会加以详述。
1982年8月17日,为解决美国售台武器问题,中美政府通过谈判,发飙了《八 一七公报》。但美国十多年来并未认真履行甚至不断发生违反行为。其实,这种种的违反原本约定的行为,似乎更凸显出了美国对于台湾的野心。
1992年9月,美国政府决定向台湾出售战斗机的行动,给中美关系的发展和台湾问题的解决增添了新阻力。正因为美国的介入及种种放纵行为,使得台湾当局的分裂分子和行为越来越猖狂,助长了分裂势力的气焰。实质上,美国的行为表现出了他们仍把台湾当作一个“国家”来对待。
1977年后,美国声称不支持“台湾独立”,但又认为台湾问题必须通过和平手段解决,继续对台军售,实质上是维护两岸“不统不独”的局面,是台湾成为美国遏制中国的筹码。[2]
二、对于美国对台政策的分析
《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件。在制定《与台湾关系法》之前,美国承认了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但在制定此法之后,美国作出了许多违反中美建交公报和国际法原则规定的行为,这些我在上文也提及过,现在我想就此法,来详细谈谈。
(一)、《与台湾关系法》违反了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等原则
《与台湾关系法》中在很多方面规定了属于中国管辖范围内的事务,特别规定了要继续向台湾提供“防御物资”。武器属于军事物资,此种军事交易与普通交易有很大区别。当时台湾需要武器是想要和中国政府抗衡,而美国此时向台湾出售军事用品很难不让人认为是想要分裂台湾与中国,此乃侵犯中国主权;而台湾是中国的领土,美国向台湾出售武器的行为抑或可以说成是为台湾提供作战物资的行为,属于干涉中国内政。美国的这些行为,与其之前的表示和签订的条约中的规定相悖。
(二)《与台湾关系法》违反了善意履行条约原则
善意履行条约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序言规定,会员国要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产生的义务。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国家间文件,是中美两国依照国际法建立双边关系方面的真实意思的合意,公报内容符合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它们完全符合国际条约的构成条件,具有条约的法律效力。但美国却制订《与台湾关系法》这样一个国内法并依其行事,逃避其应负的条约义务。在联合公报中,美国承认只有一个中国,但在《与台湾关系法》制定后,其行为却将台湾抬到“国家”的地位。美国承认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后,美台间原有的一切“条约”和“协定”理应宣告无效。而《与台湾关系法》却承认1978年12月31日前台湾在美国的财产权及继承美国与台湾地区之间在此之前有效的一切条约。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外交特权与豁免权是主权国家才能享有的权利。但《与台湾关系法》却赋予 “美国在台协会”和“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等机构外交特权与豁免权。
美国一些议员宣称中美联合公报不是条约,只是行政协定。但是根据美国联邦宪法,总统有权处置对外事务和国际条约,在实践中,美国总统可以缔结行政协定,这是一种较为简便的缔结条约的程序。李浩培先生指出:“在国际上,行政协定和按照繁复程序缔结的狭义的条约,具有同一的效力,因为国际法并不要求条约必须经过批准。”[3]美国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国际法的规定。
(三)、美国的武力行为威胁了中国统一
《联合国宪章》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从该条款字面上来看,不使用武力原则只适用于缔约国之间的“国际关系”,不适用于缔约国对其国内发生动乱而采取的武力措施。[4]但是美国宣称“中方不应对台动武,甚至也不能举行针对台湾的军事演习,否则美方肯定会作出反应”。台湾属于中国,如何解决台湾问题属于中国内部事务,是采取和平手段,亦或是沿用武力手段,中国都有权做主。而美国的武力威胁行为却严重的危害到了中国统一大业的实现。
(四)、美国应为的其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承担责任
国家责任制度是现代国际法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它体现了国际法的强制性,从而追究违法者及造成损害者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美国现行台湾政策构成美国的国际不法行为。美国的立法、行政行为违反了条约和国际法,构成对美国国际义务的违背。美方应对美国的国际不法行为承担国际责任,应停止不法行为,并提供不重复该行为的适当承诺和保证。美方也有义务对不法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提供充分赔偿,赔偿可通过恢复原状、正式道歉等方式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是被美国不法行为侵犯的一方,也是美国违背其对整个国际社会承担的义务(如尊重他国主权、不干涉他国内政)特别影响到的国家,是受害国,中国可将其要求(要求美方停止和不重复不法行为、正式道歉)通知美方。
三、中国应尽力挫败美国将非法行为合法化的图谋
美国的对台政策在现行国际法上存在障碍, 美国的对华政策甚至对外政策也存在同样问题。为了逃避其为国际不法行为应负的国家责任,美国一直处心积虑地企图修改现行国际法和创设新的国际法规则,以扫除其片面追求狭隘国家利益的法律障碍。冷战结束后,国际力量对比严重失衡,美国认为机遇到了,便找借口欲歪曲《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试图将禁止在国际关系中非法使用武力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扩大适用于一国的内部争端或冲突,限制他国为维护领土完整和主权在本国合法使用武力的权利,同时极力扩大国际法保留给国家和国际社会合法使用武力的权利范围。
美国这种行为乃是一种放手一搏的心理,如若失败,各国权益自然是得到维护;但如若成功,广大国家的权益将难以维护,形势也将异常严峻。
目前,国际社会的主体是主权国家,各国和平发展,不干涉内政,虽仍有矛盾,但并无大过。况且,对于国际法的修改,理应是符合大多数国际的利益,并不是由一国单方决定。如果某一国,以自己的意志强行修改,凌驾于他国之上,那国际法的意义、权为又如何保障。
各个国家理应认识到这一点,增强对自身权利保护的意识。如果想要维护和平的世界,给自己安定的环境,各国应团结一致,竭力阻止美国将非法行为合法化的图谋,维护自身利益和国际权益。而美国,也应改变自己单方意思表示的行为,否则最终也只会引起众怒,孤立无援。
结语
让野蛮成为过去,愿和平与发展成为现实,这是中国人民对新世纪的期盼,也是全世界热爱和平的人们对新世纪的期盼。中国统一的历史潮流不可阻挡。无论有多大的困难,无论海峡多深,两岸“血浓于水”的亲情是难以阻挡的。实现祖国统一,振兴中华是历史潮流。两岸人民携手前行,这是所有人能看到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