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 13号 第十九条)
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第3号令)
3、《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
办事程序
北京市化妆品生产企业产品备案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申请办理北京市化妆品生产企业产品备案应具备下列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生产企业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企业登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进行网上填报,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北京市化妆品生产企业产品备案申请表》2份;
2.产品配方2份;
注:
(1)应标明全部成份的名称、使用目的、百分含量,并按含量递减顺序排列;各成份有效物含量均以百分之百计,特殊情况(如有效物含量非百分之百、含结晶水及存在多种分子结构等)应详细标明;
(2)成份命名应使用INCI名,也可使用规范的INCI中文译名,无INCI名的可使用化学名,但不得使用商品名、俗名;
(3)着色剂应提供《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的CI号;
(4)成份来源于植物、动物、微生物、矿物等原料的,应提供拉丁文学名;
(5)含有动物脏器提取物的,应提供原料的来源、质量规格和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证明;
(6)含有复配限用物质的,应申报各物质的比例;
(7)《化妆品卫生规范》对限用物质原料有规格要求的,申报单位还应提供由原料供应商出具的该原料的质量规格证明。
3.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2份;
注:应显示出从原料到成品的主要生产环节,标明所用到的生产设备和原料。工艺中标注的成份应与产品配方中的成份一致。流程图应清晰合理。
4.产品质量标准2份;
注:产品质量标准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规定》、《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设立相应的卫生指标(卫生化学、微生物及其它相关的检验指标)。
5.市药品监督局指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2份(检验时间为一年以内);
6.产品设计内外包装2份(含产品标签);
注:产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要求。标注内容应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规范》、《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的要求。
7.产品说明书2份;
注:标注内容应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规范》、《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的要求,所描述成分应与配方一致。
8.未启封的完整产品样品小包装1件(包装标示的说明内容与说明书样稿一致);
注:样品应为完整的产品包装,包装内应含产品说明书。因体积过小(如口红、唇膏等)而无产品说明书或将说明内容印制在产品容器上的,应提交相关说明。
9.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复印件2份;
10.委托加工协议书复印件2份(自产产品不需要提供);
11.其它可能有助于产品备案的资料2份。
注:
(1)不可拆分的同一销售包装含有多个同类产品(如粉饼、眼影、腮红等)时,且只有一个产品名称,可以按照一个产品申报。申报资料除产品配方、质量标准、检验报告外,其余资料可按一个产品递交。
(2)多色号系列普通化妆品是指产品配方除色素(色素调整部分)种类或含量不同外,其余配方成分种类相同,且其系列名称相同的普通化妆品。不同色号产品原则上应分别准备申请材料。仅含同一种单一色素且色素含量不同的产品,也应分别准备申请材料,但产品检测报告可只提供色素含量高的产品的检测报告。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出具 《北京市化妆品卫生审核备案证明 》 或《不予备案通知书》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15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办公地址: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B座1层受理大厅
3、乘车路线:118,392,748,701:二里沟东口下
4、联系电话:83979426、83979427、83979525
5、监督电话:83979446
6、办公时间: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7、网址://www.bjda.gov.cn
样表下载
北京市化妆品生产企业产品备案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