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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发展,关键在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违法试用、不为员工办理保险、不签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辞职时的经济补偿金等等问题,已到了关乎企业生死存亡的高度,本栏目通过案例分析,就劳资管理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与分享,以期和谐劳资关系的建立!
约定不签订劳动合同无效 仍需支付双倍工资!
【案例回放】
2011年11月1日,毕业一年的张波(化名)被A市场的一家汽车装饰公司聘为配货员。上班的当日,人事张经理告诉张波属于临时工,试用期3个月,先不签劳动合同,等到2月份正式签订,若同意就留下,若不同意公司将不予聘用。张经理要求其签字确认。想到找工作的不容易,张波签字同意。
2012年2月开始,张波与部门的主管发生矛盾,也因单位不与自己签订合同,决定辞职,以公司未签合同为由要求给予双倍工资补偿。公司以张波和公司有约定在先,不给予任何补偿。
张波无奈请求律师给予帮助,张波的主张能否获得支持?
【法律分析】
装饰公司与张波的“先上班后订立劳动合同”的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装饰公司应按照法律的规定给予张波双倍工资的补偿。
1、《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3、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2款规定,公司向张波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4、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1条明确规定:《劳动法》施行后,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也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此规定也即否定了临时工的的身份,单位不能再以临时工忽悠应聘人员。
【律师提示】
劳动合同法关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其立法精神就是强制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以此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既然是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就无免责理由。凡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合同的,即使后来补签的合同包含了所谓的试用期间,都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
在国家加强劳动者保护的今天,企业招聘员工并与之订立劳动合同,不但可增加员工的归属感和创造力,更对企业形象的树立,减少违法损失大有益处。何乐为不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