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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振举 律师 约定先不签订劳动合同,后辞职能否获得两倍工资
发布日期:2012-05-12    作者:吴振举律师

约定先不签订劳动合同,后辞职能否获得两倍工资?
一、案例回放:高职毕业的张波(化名)和其他3人,2011年11月1日,被A市场的一家汽车装饰公司聘为配货员。
上班的当日,负责招聘的张经理告诉张波等人,大家刚来公司属于临时工,给大家3个月的试用期,先不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于2012年2月正式签订,若同意就留下,若不同意公司将不予聘用。张经理将此内容以书面形式让大家签字确认。
想到找工作的不容易,张波和其他3人商量后答应公司的要求大家一起签字同意。
2012年2月开始,张波因与配件部的主管发生几次矛盾,也因为单位没有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决定辞职,要求公司对临时试用的两个月按双倍工资给予补偿。
公司得到张的补偿申请后,以张波等和公司有先不签订合同的约定和签字确认书,公司坚持不给予任何补偿。张波无奈请求律师给帮助?

二、法律分析:
公司关于张波是临时工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双方关于先上岗,后签订劳动合同的约定无效,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只要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是法律强制性的规定,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只要不属于劳动者的原因未签订劳动合同,都应按照法律的规定给与双倍工资的补偿。法律依据如此下:
1、《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向张波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三、律师提示:
劳动合同法关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其立法精神就是强制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以此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既然是强制性规定,对用人单位来说无免责理由。凡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合同的,即使后来补签的合同包含了所谓的试用期间,都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
另外,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1条明确规定:《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
既然企业招聘员工,就应当依法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在增加员工归属感的同时,也可杜绝企业违法用工而产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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