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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借给别人发生事故,车主是否需要担责?大规则--法务通--吴振举律师案例分享
发布日期:2012-05-24    作者:吴振举律师

保险
交通
保险的分散与分担风险作用,已为社会大众普遍接受,作为经营者,积极的保险意识,对影响企业经营风险较大的经营有关的场所、货物、车辆、人员等主动的投保行为,都是事业稳定、良性发展的有力保障。本栏目就与经营者日常联系紧密的保险与交通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针对性分析与分享!

车辆借给别人后发生事故 车主是否还应担责?
【案情回放】
郑州的张先生是个体运输户。2010年12月6日,因自己的车辆故障,几句借朋友的车将一批精雕的瓷器包装完好运送到安徽,12月9日12时时许张先生驾驶的*A08679号车驶入安徽某市,当行至清河西路时,将行人崔勇撞伤,车辆损坏。经事故发生地公安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后,认定张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崔勇无责任。崔勇受伤后被送至医院医治,经诊断脑部受伤,构成四级伤残。另查明*A08679号车辆所有人为徐明,该车未投保交强险。
受害人崔勇因车祸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5万元。张先生、徐明谁该为崔勇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1、《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郑州市中级人民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指导意见》
第1条:未投保交强险或交强险已失效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义务人与行为人不一致的,由投保义务人与行为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26条:借用他人车辆发生变通事故的,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借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明知车辆有缺陷而出借,且该缺陷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的; (二)明知借用人无驾驶资质或饮酒或有疾病不宜驾驶等因素的; (三)借用人下落不明的; (四)其他明显过错的。
3、肇事车辆*A08679号车辆系出借车辆,实际车主徐明,张先生作为借用人,在借用过程中实际控制车辆,对车辆运行负有防范控制义务,其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对侵权行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徐明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是,由于徐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法定义务,未对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使受害人获得交强险赔付的权利无法实现,一方面加重了使用人张先生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在张先生无履行赔偿义务能力的情况下不利于受害人崔勇权利的保护。因此所有人徐明应在交强险伤残及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20000元)范围内与使用人张先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
近年来车辆增长很快,交通事故频发,风险增大。作为车辆相关利益者如车主、租赁人等在进行车辆的使用、出租、管理过程中,不但应该约定相互的责任,加强安全意识,更应依法办理相关保险等事宜来分散可能出现的风险,以免因突如其来的事故给自己和他人带来更大的损失和生活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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