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质量保证能力认定(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职权单位: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律依据     1、《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桑茧鲜茧收购、桑茧干茧加工质量保证条件的审核,审核结果应当报中国纤维检验局备案。”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