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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差价双倍赔 证据不足被驳回
发布日期:2012-05-18    作者:徐涛律师

由于买卖合同中约定差价双倍赔偿,王先生以在另一家具市场购买到同一品牌、同一规格、同一材质的和木居产品价格低于买卖合同中卖方家具市场销售的产品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家具市场履行合同,双倍赔付差价款。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5月1日,王先生在北京某家具市场购买了和木居品牌家具,家具市场在合同中承诺:“购物7日内所购商品,在同一品牌,同一规格,同一材质,高于其他市场持有效合同单,差价部分200%赔付并报销您的往返车票。”同日,王先生在另一家具市场发现某厂销售的家具与被告家具市场销售的是同一品牌、同一规格、同一材质的和木居产品,且价格低于被告家具市场销售的产品。随后,王先生将该家具市场告上法庭,要求其按合同规定给予双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的买卖合同中的“差价双倍赔偿”约定,双倍赔付差价款限定了4个条件,即购物7日内、同一品牌、同一规格、同一材质,该4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而综合双方证据情况,根据王先生提交的证据材料无法认定其从另一家具市场购买的家具是和木居品牌产品,故不符合双倍赔付差价款中约定的“同一品牌”条件。因此,法院对于王先生提出的双倍赔付差价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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