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判赔双倍定金及差价损失
张先生看中上海某黄金地段楼盘,单价40000元每平方米,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付了定金10万元,合同约定首付150万,余款交房时付清,让等电话通知付款。张先生左等右等,却没有等来电话,所以就去找开发商了解情况。谁知道开发商又暗地里将房屋卖给李先生,并且去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为此,张先生非常光火,便与开发商理论,几番交涉下来,开发商表示只愿意返还10万,对其他要求均不予理睬。无奈之下,张先生将开发商告上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房价上涨的全部损失。
对此,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表示,开发商一房二卖的行为已经明显构成恶意违约。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中也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另外,上海高院关于《宏观政策调控后房屋买卖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也指出,对于违法协议主张差价损失,应予支持。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的精神,缔约过失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如缔约费用等),也包括间接损失(即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机会所产生的损失等),但损失不应超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应当预见到的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可能造成的损失;也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或合同有效时的履行利益。因此,守约方要求违约方赔偿房屋差价损失的,一般可予准许,具体数额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合理的成本支出等因素酌定。本案中开发商将争议房屋出售给他人,导致张先生购房目的不能实现,张先生无任何过错,法院应当支持其全部诉求。
最后,法院经审理均认为,开发商一房二卖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判令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及赔偿差价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