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原、被告办理了借款手续,但借款并没有实际支付,原告称还了被告在原告单位的旧借款,系清息换据,因原告未能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支持其主张,其诉讼请求不能获得支持。3月20日,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理处要求被告陈某偿还借款本金26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2007年6月30日被告陈某在原告商丘华商银行某分理处办理了借款26万元的借款借据,该笔借款现金原告商丘华商银行某分理处并未向被告陈某交付。
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2007年6月30日被告陈某在原告商丘华商银行某分理处办理了借款26万元的借款借据,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因该笔借款未交付而没有实际履行,原告商丘华商银行某分理处主张该笔借款虽然没有向被告发放现金,但却还了被告在原告单位的旧借款,系清息换据,因原告未能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支持其主张,故本院对原告商丘华商银行某分理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