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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诉讼请求有新证据是否可再起诉?
发布日期:2011-04-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张荣与张强系邻居,张荣的房屋建于1998年,与张强的老屋相邻。2009年2月,张强经批准在老屋基础上拆旧建新。由于双方房基相隔较近,张强用挖机挖开自家房基后,张荣房基下的块石出现裸露现象,且张荣家的墙体出现裂缝,张荣认为是张强挖地基造成的,要求张强赔偿,未果,张荣遂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张荣提出对房屋损失进行鉴定,但由于张强不配合,鉴定部门以原、被告的房屋基础埋深不能确定为由,作出无法鉴定的结论。法院即以原告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失为由,驳回了原告张荣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告张荣对房屋损失进行了鉴定,收集好新证据后再次起诉张强。

[分歧]

驳回诉讼请求有新证据是否可再起诉?

一种意见认为,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已生效,原告不能就同一事实再起诉,只能根据民诉法第179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之规定,申请再审。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可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7、178条规定,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主要是法院发现有错误或当事人认为有错要求改正生效的判决、裁定。再审是改错,而当事人因证据不足的原因被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法院没有任何错误,故只能再行起诉。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根据该两条规定,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主要是基于: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的;2、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主要是法院发现有错误或当事人认为有错要求改正生效的判决、裁定,这种改正可以理解成:一是判决本身存在程序和实体上的错误;二是审理时查明的法律事实没有错,判决本身正确,但主要事实被依法撤销或变更以及事后当事人提出了新证据。对于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法院应当再审。但对于当事人的原因,再审申请人有了以前不知道或举证不能的证据,就要区别对待。再审就是改错,法院判决没有错误的案件,法院就不能再审。当事人因证据不足的原因被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法院没有任何错误,法院应该不准申请再审,只能是起诉。

虽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再审,但这里所说的新证据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为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现张荣起诉的证据并非庭审后新发现的证据,该案可以再行起诉。

作者:永丰县人民法院 于清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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