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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驳回起诉还是驳回诉讼请求
发布日期:2009-07-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王小与刘某签订了买卖房屋合同,双方约定价款2万元,先付1万元,余款待交付房屋时付清,次日,刘某又与温某签订同样的买卖合同。房价高出王小价款5000元,刘某便不同意交房给王小,王小以刘某与温某恶意串通侵害其利益,但在开庭审理时,王小不能提供刘某与温某签订的合同,刘某与温某又矢口否认有合同,对温某的处理有二种意见。

    一种是驳回起诉。理由是:所谓驳回起诉是人民法院对已受理的案件,经过审理,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和法院的立案条件而裁定予以驳回的行为。驳回起诉所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驳回起诉情况主要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的起诉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上述起诉条件,收到起诉状后应当予以受理。法院经审理后才确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则应裁定驳回起诉。

    另一种观点是驳回诉讼请求。理由是:所谓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经审理后,发现原告请求法院保护的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请求不予保护的司法行为。哪么什么是诉讼请求?诉讼请求就是指原告通过人民法院向被告提出实体上的要求以及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原、被告提出的实体上的要求。可见驳回诉讼请求所要解决的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请求,用判决的方式作出。驳回诉讼请求包括驳回全部和部分诉讼请求两种情况,驳回诉讼请求在于当事人的这种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法律根据,实际上是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否定性评价。司法实践中,驳回诉讼请求通常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当事人主张实体权利的法律事实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经过质证或查证已被推翻或否定;2、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或者违反国家法律;3、当事人主张实体权利超过法定除斥期间; 4、实体权利已放弃,如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同时又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法定事由;5、与他人未发生争议或虽然发生争议,但争议已经解决;6、被告不适格。本案王小起诉有明确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其诉状陈述的事实经过符合起诉条件,只是被告在开庭时不自认,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侵害其权利,故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属于上述情形的第一种情形,拟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以及《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判决驳回王小的诉讼请求。   

    笔者赞成后一种观点。

 

 作者:石城法院 李兰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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