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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之区别
发布日期:2009-08-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要旨]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是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而两者的适用容易混淆。驳回起诉所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而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实体请求权的一种否定评价。

[案情]

案例一 原告诉称:2006725,被告山西XX报在其A22版发布虚假婚介广告,我获知该广告后,与广告中的手机号码为13723491777的机主电话联系,被骗取现金145952元,并花费通信费400元。由于被告没有根据法律规定登记核实该手机机主的身份及相关资料,造成我被骗财物无法追回,故我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我的经济损失149952元、并向我赔礼道歉。在举证期间,原告提供的二份银行凭证都不是本人户主。

 [裁判]

本院认为,原告温XX提交的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二份,不能证明汇款人的身份,亦不能证明原告受骗的事实;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起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温XX的起诉。

案例二 原、被告于20001123开始同居,无共同子女。200369晚被告王某给原告侯某写下解除婚姻合同。合同内容如下:侯与王已于20001123日举行了婚礼仪式,但未领结婚证。现从200369起两人没有任何关系,家产已分清(彼此同意),任何一方违背将负法律责任。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从同居之日便共同开商店赚钱约18万元,由于被告实施暴力,将我打出,至今流落在外,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共同财产18万元。

被告辩称:同居期间没有财产,且双方已于200369解除同居关系。

 [裁判]

本院认为,原告200369所写的解除合同已就其与被告同居期间的财产作了分割。原告虽然主张解除合同是在被告胁迫下写的,但其并未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2 00369曰以后双方继续同居,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6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XX的诉讼请求。

 [评析]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

驳回起诉所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驳回起诉适用裁定的方式,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在这些方面,驳回起诉与不予受理相同。其不同的特征主要是,不予受理适用于当事人起诉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之前;而驳回起诉是发生在人民法院对案件立案受理之后。

至于驳回诉讼请求,民诉法第108条、第110条、第69晚被告王某给原告侯某写下解除婚姻合同。合同内容如下:侯与王已于20001123日举行了婚礼仪式,但未领结婚证。现从200369起两人没有任何关系,家产已分清(彼此同意),任何一方违背将负法律责任。 山西省迎泽区桥东法庭  王东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从同居之日便共同开商店赚钱约18万元,由于被告实施暴力,将我打出,至今流落在外,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共同财产18万元。

被告辩称:同居期间没有财产,且双方已于200369解除同居关系。

 [裁判]

本院认为,原告200369所写的解除合同已就其与被告同居期间的财产作了分割。原告虽然主张解除合同是在被告胁迫下写的,但其并未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2 00369曰以后双方继续同居,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6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XX的诉讼请求。

 [评析]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

驳回起诉所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驳回起诉适用裁定的方式,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在这些方面,驳回起诉与不予受理相同。其不同的特征主要是,不予受理适用于当事人起诉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之前;而驳回起诉是发生在人民法院对案件立案受理之后。

至于驳回诉讼请求,民诉法第108条、第110条、第

138条均有关于:“诉讼请求”的规定。诉讼请求是指原告通过人民法院向被告提出实体上的要求和被告通过人民法院提出反诉中的实体上的要求以及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原、被告提出的实体上的要求。所以,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实体请求权的一种否定评价。具体说来,就是法院对审理的案件,依照实体法的规定,认为当事人的实体请求无正当理由或法律依据,以判决形式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驳回诉讼请求包括驳回全部和部分诉讼请求两种情况。其适用范围即是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一种情况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也即证据不足或者有证据但不能证明其诉称事实;另一种情况是无法律理由(或称法律依据),也即虽有事实存在,但依法不应支持,在此两种情况下,法院对当事人的实体请求予以判决驳回。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是有联系的,两者都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否定当事人的诉权的司法行为,没有起诉权是绝对没有要求法院满足其诉讼请求的权利的,但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并不等于具有胜诉权,在案例二中原告对被告存在诉权,但原被告之间已就同居期间的财产作了分割且无证据证明200369日以后双方继续同居,因此,原告丧失胜诉权,依法应判决驳回了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的诉权作出的评价,驳回诉讼请求是对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又称胜诉权)作出的评价;在审判实践中,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须将庭审过程全部结束,而驳回起诉的案件,即使有些已经进行了开庭审理,因其解决的就是程序问题,所以庭审过程不必完全走完;2、驳回起诉适用的条件是当事人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驳回诉讼请求适用于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但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的请求,其起诉缺乏胜诉的证据;3、驳回起诉适用裁定的形式,驳回诉讼请求适用判决的形式;4、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就同一事项不能再次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后,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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