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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权益受侵犯 诉请被驳回的分析
发布日期:2011-05-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加快,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已有很大的提高,这对于一个缺乏法律传统的国家来说无疑是一件令人振奋的事情,然而,笔者在观察与总结实际的审判活动中却发现一种不和谐的现象,那就是明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在向法院起诉时,诉请却被赋予驳回,让当事人不得其解,从而引发缠诉、上访、群访事件,影响社会的稳定于发展。
一、诉请被驳回常见现象的原因分析

1、诉请没有法律依据。

在日常的审判实践中,笔者时有发现,受害人在权益受到侵害后,首先寻找基层政府处理,在无果时已是满腹怨气。也许事不大,但久拖不决使得怨气很大,为了争口气就凭着自己的主观想法提出要求,那样由于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如在扶绥县的卢英与李珊的财产损害纠纷中,卢英德猪栏被李珊因土地使用权争议而无故损坏,在历经近一年的基层政府处理不了后来到法院寻求解决,这本是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事实清楚,对方承认,也愿意适当赔偿,但由于原告坚持要求赔礼道歉和对猪栏恢复原状,在主办法官的耐心释法后原告仍然坚持原来诉请不改变,不要被告的赔偿金。由于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可以要求赔礼道歉,财产损害案件不适用该条款。同时,要求恢复原状也需要有必要和有可能是时才考虑使用,本案中,原告的猪栏修建的年代已久,已是破旧不堪,且没有合法的准建手续,因此恢复原状已无意义与可能,但又不接受折价赔偿,法院只好驳回诉请。

2、诉请不当。

在侵权案件中,由于原告的权益受到侵害是事实清楚,争议不大,但对于证据的分析不足,加上原告对法律的认识错误,对争议的法律事实定性不准,因此提出诉请不当。如在一起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中,由于在另一起的案件中已被法院认定为被告不是真正的车主,且车辆已被实际车主收回,但在原告起诉时却要求撤销合同。在审理时,由于被告无处分权,有处分权人又把车收回,一实际行动表示拒绝追认,原被告签订的购车合同无效。而撤销合同的前提是有效合同,在撤销之前是有效。本案的买卖合同在签订时因被告无处分权而处在效力待定之中,后来实际车主已实际行动拒绝追认,使得合同无效。因此对于无效的合同无需撤销。原告因事情不当而被驳回。

3、诉请没有相应证据支持。

在人身损害案件中,原告通常会提出误工费,但对于误工几天,损失多少却是一方之言,对方不承认,原告又举不出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法官又不能依职权主动调查,只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二条的规定,以原告举证不能驳回原告诉请。

4、法官没有充分的行使释明权,当事人没有充分认识到相应的法律利害关系。

在常见的侵权案件中,由于事实清楚,对错与是非比较分明,因此原告通常不请律师,也没向业内人士请教,在提出诉请不合法或不当时,自己都没有意识到,因此在回答法官关于提出此项请求的法律依据时,都说不出法律依据来,只是要求法官依法作出公正判决即可。而法官也只是简单的依法办案,没有充分行使释明权,让当事人充分认识到相应的法律利害关系。

二、避免诉请被驳回的对策

1、加强对公民进行实用法律知识的教育。

在经历了五个普法后,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已有一定程度的提高,但以往的普法缺乏针对性,对于个案而言,人民群众仅有的那些法律知识是不够的。为了让人民群众不再出现类似的尴尬局面,建议在今后的普法教育中注重实用性,针对老百姓的实际需求及常见的民间纠纷有目的的开展教育普及。

2、在立案阶段强化当事人的证据意识。

立案是法官最早接触原告的阶段,是决定能否立案的环节,因此立案法官在接案时要有针对性的对证据开展形式审查,告知原告,事实不等于法律事实,在法庭上一切靠证据,一切的主张都要有证据来支持,要在法定的时间内收集提交相应的证据,一切靠证据说话。这样,老百姓才会上心,才会明白在法院打官司得靠证据说话,才会有证据意识,才不至于仅凭一张嘴上法庭打官司,才有可能赢得官司,才有可能有效维权。

3、审理阶段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开展对当事人的证据收集指导工作。

法院的判决需要证据来论证,但对于证明标准,一个业外人是很难清楚的。作为法官,如何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指导当事人收集运用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考验着法官的服务意识与法治意识,偏颇哪一个都不是法律和时代所要求的。因此法官在审理阶段可以不针对具体的案情,对当事人的相关咨询做一些法律证明标准的指导工作,让当事人明确自己需要怎样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明确需要收集的证据。

4、加强对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要求法官正确及时的行使释明权。

法官的释明权是权力也是责任,这是较为统一的认识,也就是法官在审案时,什么时候可以行使释明权,什么时候必须行使释明权,尽管没有非常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法官可以在不违法和不涉及案子审判结果的前提下,对于当事人的诉请不当或者没有法律依据时,主办法官有必要对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释明,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权。

总之,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一个显得简单却隐藏着深奥,受害人不能仅凭所谓的事实,而不顾法律事实如何。依法维权的道路是该走而不是仅凭热情就能走的通的路子,需要依法律、依据事实与证据来说话,也就是重视法律事实,毕竟法律事实不等于事实。这样才能避免明明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却是诉请被驳回的尴尬局面。

作者:罗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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