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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权益]预交美容款未美容,双倍返还被驳回
发布日期:2011-02-13    作者:110网律师
被告**美容中心因与原告郭*燕签订美容合同并预收费8000,后原告郭*燕以被告**美容中心广告不实、超范围经营、没有医疗美容资格、所述美容专利不实等情况导致欺诈消费者为由起诉到罗湖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美容合同,并双倍返还美容款项16000元,被告**美容中心要求委托何带勇律师代理参加诉讼程序。
何带勇律师接受委托后,提出了被告广告真实合法、不存在欺诈成份;被告没有超范围经营、原告擅自解除合同,无权要求双倍返还美容款、原告没有实际履行美容合同,本案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适用《合同法》等抗辩意见。最后何带勇律师的抗辩观点被罗湖区人民法院采纳,判决被告无须双倍返还美容款,从而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本案办理终结。
本案件材料经整理后留存于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2008MS22-349-551”档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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