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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美容整形引发的纠纷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发布日期:2009-06-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发生美容整形纠纷后,整形人既可以按照违约责任起诉,也可以按照侵权责任起诉。在整形人提起违约之诉的情况下,就需要考虑这样一个问题:整形人是否属于消费者?因美容整形引发的纠纷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事实上,消费者的含义本身比较广泛,它不仅包括为自己生活需要购买物品的人,也包括为了收藏、保存、送人等需要而购买商品的人,还包括替家人、朋友购买物品以及代理他人购买生活用品的人。美国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词典》对消费者的定义是:“消费者是与制造者、批发商和零售商相区别的人,他是指购买、使用、保存和处分商品和服务的个人或最终产品的使用者。”《牛津法律辞典》也认为,消费者是指“那些购买、获得、使用各种商品和服务(包括住房)的人”。消费者首先是与制造者相区别的。而在商品交易领域,消费者则是与商人相区别的概念。消费者购买或者接受某种商品或服务不是为了交易,而是为了自己利用。例如,英国1977年的《货物买卖法》第12条规定,作为消费者的交易是指一方当事人在与另一方从事交易时不是专门从事商业,也不能使人认为其是专门从事商业的人。澳大利亚1923年的《货物买卖法》第62条在有关消费者交易的定义中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所以,笔者认为,在市场中,所谓消费者是指非以盈利为目的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事实上,我国也有一些类似的规定。例如,国家标准计量局于1985年6月29日颁布的国家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明确规定:“消费者为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按照这一标准,一般的美容整形人毫无疑问是属于消费者的,因为他既不是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和服务的提供者,其购买服务或商品的目的也不是营利。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包括双倍赔偿的规定应该可以适用于因美容整形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

李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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