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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时变更诉请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发布日期:2010-11-18    作者:110网律师
2009年5月,蔡女士与陈先生通过中介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订立本合同时买受人蔡女士需支付定金2万元,三日内补交定金3万元,一周后双方到中介处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但到了签订正式合同时,出卖人陈先生却以蔡女士未在三日内交第二笔定金为由,拒绝出卖房屋,且将收到的2万元定金没收。     蔡女士见卖家反悔,从中介退回第二笔3万元定金,并委托本律师代理这起定金合同纠纷。
    经研究,并征得当事人同意,以被告违反定金罚则退一赔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4万元。诉讼中,本律师试图说服当事人与对方以3万元和解。但被对方拒绝,甚至在第二次开庭后,另请律师与原告对抗到底。
    本律师在此情形下,向当事人建议变更诉请,以交付定金两笔共计5万元为基数,要求对方退一赔一10万元,扣除已从中介退回的3万元,实际诉请7万元。
    一审判决,被告除返还原告定金2万元外,还应赔偿5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被告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经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最终退赔了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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