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罪不诉的社区帮教机制探析
发布日期:2012-05-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正义网
【关键词】微罪不诉;社区帮教机制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从人权思想的产生,刑罚就不可避免的成为人权学者研究的课题。刑罚作为统治阶级的工具,对维护社会的稳定有着不可替代的重大作用,但它也存在着不可回避的缺陷。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近代西方学者在刑事诉讼的实践中也日益反省刑罚对社会产生的不利后果。为了最大可能减少重新犯罪,刑罚由单纯惩罚犯罪升华至更加注重心理和行为的矫正,以保护犯罪人,为其再次回归社会创造条件。而微罪不诉社会帮教机制应时而生,它避免了罪犯人人格的监狱化,使犯罪人不与社会完全隔离,进而促使其能够顺利回归社会,在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使法律的人性化完整呈现。
一、微罪不诉制度学理质疑
微罪不诉制度似乎违背法理学上每种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着一定的法律评价,与刑法上罪刑法定的原则也格格不入。同时对“微罪”理解上会智者见智,这意味着司法机关有更大程度上的司法裁量权,在司法制度尚未完备的今天和现有的法律制度,司法腐败的概率会大大增加。
二、社区帮教嵌入微罪不诉的价值合理性阐释
法的价值实现的最终目的是对社会需要的满足,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对于法的价值实现的状况,人们可以寻找出许多评价标准和测定指数,而法律实施的效果是法律价值实现的重要标准。预防犯罪是刑罚创制、适用与执行的共同目的。刑罚执行以社会隔离的方式和强制的方法对犯人权利进行剥夺与限制,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的正义感;另一方面,通过刑罚执行活动特有状态,限制和剥夺服刑人员再犯罪能力,一定程度上恢复了人们所需求的和谐社会秩序、强化了主流社会所倡导的价值观念,然而刑罚的目的更应该注重于对被执行人行为思想上的改造,也就是让罪犯再度社会化,使其从新适应社会,达到社会的要求,从而达到使其不在危害社会的目的,这同时也是当代人权的要求。
首先将社区帮教嵌入微罪不诉,满足了法的效益价值,在审查起诉阶段结案,对于没有必要起诉的案件免去了提起公诉、法庭审判等后续司法程序,节约了司法资源,提升了司法效率,让司法工作者能有更多时间投入到复杂案件中去。
其次,将社区帮教嵌入微罪不诉,满足了法的秩序价值。社会秩序的维持来源于每个社会因子——个人,每个社会因子稳定了,社会秩序才能最终得以保障。社区帮教机制直接让行为人融入社会,接受社会的改造,避免了监狱中的犯罪恶性的加深和,同时也减少了从监狱到社会过渡适应的环节,有效避免了犯罪人自暴自弃,无法重返社会甚至从新犯罪的悲剧,从而利于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保障。
第三,将社区帮教嵌入微罪不诉,符合刑法上罪责行相适应原则的要求。社会帮教机制主要针对的是一些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险性不高,再犯率较小的犯罪人员,通过文化学习、公益劳动等行动,让被不起诉人的心灵得以净化,让其在相对自由的环境中接受教育和引导,最终对自身行为的错误得到足够的认识,并在行为和思想上达到符合守法、懂理的公民的要求,这是刑罚价值的有效实现,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微罪不诉社区帮教机制的完善与创新
虽然将社区帮教嵌入微罪不诉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是未经审判机关审判检察机关即终结刑事诉讼程序,将行为已经具备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嫌疑人放归社会,对社会稳定和安全可能存在隐患。所以,如何规范检察机关谨慎行使职权,如何对微罪不诉的被不起诉人进行合理的引导,彻底消灭其社会危害性,使之重归社会并不再犯罪是摆在社区帮教制度施行过程中的重要课题。笔者认为完善和创新微罪不诉的社区帮教机制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严格把握微罪不诉案件的认定标准
为确保微罪不起诉社区帮教机制有实效,须进一步明确了微罪不起诉社区帮教的具体内容和期限。具体矫正期限由区检委会根据嫌疑人涉嫌罪名、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确定,原则上在一年以内。对有劳动能力的被不起诉帮教人员,由社区帮教办公室安排执行社会劳动服务令,服务内容包括辖区内敬老院的日常服务工作或小区的清洁卫生工作等,劳动时间原则上每月不低于8小时。帮教小组定期安排被不起诉帮教人员旁听法庭庭审,近距离地了解犯罪的危害,接受法制教育,增强其法律意识。同时,建立定期回访制度,被不起诉帮教人员每月要向帮教小组交一份思想汇报,帮教小组每季度要对帮教对象进行回访,形成回访小结,总结经验,并根据帮教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调整帮教计划。
(二)规范微罪不诉社区帮教的接收和解除制度
对微罪不诉的社区帮教接收和解除制度必须规范并细化。适用社区帮教的对象应该严格限定范围,必须严格限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程度较小、不至于再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人。在适用社区服务令之前应征求被适用者的同意;如果适用对象为暴力性犯罪人,还应取得被侵害人的同意。对于帮教成效显著的,经过一段时间的考验期,可以提前结束帮教期。微罪不诉社区帮教制度在实践中可比照刑罚执行中的减刑、假释制度执行。
(三)针对社区帮教个案制定人性化帮教方案
为了让微罪不起诉帮教人员能够通过社区帮教真正认识错误,回归社会,对每一位被不起诉帮教人员建立帮教档案,详细记载帮教过程及帮教回访情况。对被不起诉帮教人员系未成年人的,区检察院与其监护人签订《监护帮教承诺书》,监护人要向帮教小组上交书面帮教计划,帮教小组要定期与监护人交流,了解帮教过程中的情况,督促落实帮教计划的实施。被不起诉帮教人员又系在校学生的,区检察院与其所在学校签订《学校帮教协议》,由学校指定一名教师负责落实帮教措施,积极开展学校帮教工作,帮教小组经常与帮教老师联系,了解在校帮教对象的日常生活与学习情况。
(四)强化激励机制,细化社区帮教对象的考核标准
在社区帮教相关立法中,应明确对社区帮教对象的奖励考核标准。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社区帮教对象的奖惩考核办法的规定较为粗略,缺乏操作性。特别是对于奖励办法规定较少,且设置了较高的适用标准,诸如“重大立功表现”的认定标准在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这不利于调动帮教人改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议在社区帮教立法中,强化激励机制,细化奖惩标准和奖惩考核的种类及办法,建立涵盖所有帮教对象的积极有效的奖惩考核体系,以激励其更加积极地配合帮教工作,顺利复归社会。
(五)完善社区帮教相关配套制度
社区帮教制度取得较好成效需要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社区帮教机制的特殊性要求必须有相应的制度与之配套,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社区帮教的优越性。如具体执行制度的完善:在帮教过程中安排适当的公益劳动,增设准罚金制度等以更好地与社区帮教的本质特点相结合;也可制定宽严相济的考评制度,以助于提升帮教者与被帮教者的主观能动性等。
结语
刑罚的最终目的不是惩罚犯罪,而是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与社会和谐。和谐社会视阈下刑罚理念的嬗变本身蕴涵着尊重犯罪人人格,保障犯罪人权利,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人性哲理。可以预见,微罪不诉的社区帮教等刑罚社会化制度,由于具有注重刑法的保障机能与保护机能的有机协调,追求公正价值和功利价值的动态平衡等特点,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将会发挥巨大的作用。
【作者简介】
杜金洪,单位为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