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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采光不足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应当解除
发布日期:2012-05-04    作者:孙新律师

首都知名律师 王富利律师
电话:13641141416  13701241537
案情:
张先生于2011年在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商购买房产一套,因该房屋是期房,因此无法现场观看房屋,并与开发商签订一份商品房购买合同,购买了一套两居室房屋。张先生在收房时发现,该房屋朝南一间根本没有日照。张先生于是翻看了当时购买房屋的宣传书,发现房屋的设计结构与原来的不一致。于是张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和利息。
法院审理后,经过实际测量,根据《住宅设计规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房屋大寒之日,日照不低于2个小时是国家规定的标准。经过实际测量,发现该房屋是日照时间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法院最后判决,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开发商退还张先生购房款和利息。
王富利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阳光对房屋照射的范围和时间引起的纠纷。购房人认为,开发商在出卖该房屋时,没有明确告知买受人房屋的真实情况,且经过实际测量,该房屋的日照时间远远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因此,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该房屋买卖合同应当予以解除,开发商应当返还购房款和利息,并赔偿购房人损失。
北京房产律师 北京西城房产律师 王富利律师 电话 1364114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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