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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的赔偿
发布日期:2011-12-27    作者: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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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借用他人的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或者两限房,或者从他人手里购买经济适用房,并约定在上市交易期限届满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但是,由于房价的上涨及北京对购买房屋的限制政策,出卖人往往反悔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不同意过户。那么,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首先,如果要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需要满足两个条件:1、出卖人原购房合同是在2008年4月11日之前签订的。2、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在上市交易期限届满后办理过户或者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该房屋已经具备上市交易的条件。如果符合上述两个条件,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办理过户手续。
    其次,如果出卖人原房屋买卖合同是在2008年4月11日之后签订,或者在二次出卖合同中没有约定过户时间,在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不具备上市交易的条件,那么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对于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应当如何处理?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首先买受人需要返还房屋,出卖人需赔偿买受人因房屋装修、房屋升值、买受人因此丧失订约机会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公平合理的赔偿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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