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卖两家 房主被判赔偿损失49.1万
房屋本已卖给他人,却又与另一人签订转让协议,得不到房子的买主赵某气愤地将一纸诉状递交法院,要求依法解除合同并判令房主赔偿经济损失。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房主夫妇丁某、郑某返还赵某购房款18.5万元,并支付赵某违约金及因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49.1万余元。
赵某诉称,房主夫妇丁某、郑某是上虞市第12期拆期户,享有4套安置住宅。因住房多余,自愿将其中2套面积分别为90平方米、120平方米左右的安置房转让给赵某。2002年10月15日,双方就此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后又签订补充协议。2003年,赵某共支付购房款18.5万元。2003年8月11日以后,房主却提出不卖房的要求,不再履行交房义务。
法庭上,房主丁某、郑某辩称,自己与赵某签订的协议是在无任何合法房屋产权证件和拆迁安置手续的前提下签订,是无效协议。早在2002年9月20日,也就是与赵某签订转让协议前,已将上述2套房子出让给余姚市的黄某。该房产后经法院调查,确认其已正式转让给黄某。
法院认为,虽然赵某与房主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及2份补充协议的时间,是在房主与黄某签订协议之后,但原、被告之间的协议并未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的条件,故应认定有效。原、被告双方在房屋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中已约定了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房主丁某、郑某未按协议交付赵某房屋,是违约行为,故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由于房主已将房屋转让给黄某,事实上已无法履行协议,故应解除合同。对赵某的损失应考虑按现行市场房价处理。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解除合同并由被告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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