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购买权遭侵犯 法院判赔损失二万 |
承租单位公房15年的王某没有想到,单位委托拍卖行对房屋进行了公开拍卖,买主也要求她迁让,王某为维护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在短短一年之内接连打了四场官司。今年5月,润州法院判决单位赔偿王某经济损失2万元,单位不服上诉至市中院。日前,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为该起纠纷划上了休止符。 王某是我市某银行的职工,1992年,银行将位于本市润州山路的一套约20平方米的房屋分配给她承租使用。2007年7月,银行通知王某,根据股改要求,要对其住房进行处置,同等条件下,她有优先购权。不久,银行委托拍卖行对房屋进行了拍卖,张某以37900元的价格拍得房屋并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2008年6月,张某起诉要求王某迁让房屋,王某随即也起诉张某及银行,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无效。对这两起诉讼,法院认为,张某通过公开拍卖的形式拍得房屋并支付了相应的对价,且办理了房产登记手续,应属善意,张某已合法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王某承租房屋,作为承租人对房屋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银行虽在公告拍卖前书面通知,但通知中没有给予王某合理的期限,也没有注明购买的方式。在未征得王某的明确意思表示情况下,银行即委托拍卖行拍卖了房屋,致使王某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所以银行方面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王某有损失,可以另行向侵权人主张,所以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仍予以维持。王某见要回房屋无望,便于今年3月再次起诉,要求银行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由于之前的法律文书已认定王某与银行间存在租赁关系,银行在拍卖分配给职工的住房中有过错,其后又未能对职工予以合理安置的具体情况,法院酌定银行方面赔偿原告损失2万元。后银行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于近日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