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国际法辅导:引渡
发布日期:2012-04-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引渡是指一国将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经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1)引渡的主体
引渡的主体是国家,但国际法中,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因此引渡需要根据有关的引渡条约进行。当他国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提出引渡时,一国可以自由裁量。
(2)引渡的对象
引渡的对象是被请求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他可以是请求国的国民、被请求国的国民或第三国的国民。在国际实践中,除非有关引渡条约或国内法有特殊规定,一般各国都有权拒绝引渡本国国民,即“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
(3)可引渡罪行
可引渡的犯罪,一般是普通刑事犯罪,“双重犯罪原则”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被一般接受的原则。
双重犯罪原则是指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都认定为犯罪的行为。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关键是政治犯的认定。在实践中,是否属于政治犯一般由被请求引渡国决定。但战争罪、反和平罪、反人类罪、灭绝种族罪、非法劫持航空器和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罪以及侵害包括外交代表在内的受国际保护人员罪等国际罪行,不应被视为政治罪,可以引渡。
(4)引渡的程序
通常在有关引渡的国内立法或引渡条约中具体规定引渡的程序。引渡的请求和答复,一般通过外交途径办理。引渡请求应以书面方式提出。
(5)引渡的效果
请求引渡国把罪犯引渡回国后,只能就其请求引渡时所指控的犯罪行为对该被引渡者进行审判和处罚,不得对引渡理由之外的其他犯罪进行审判或处罚,或再引渡给第三国。这称为“罪名特定原则”。
(6)我国关于引渡的规定
关于引渡的对象和可引渡罪行,我国《引渡法》第8条规定:“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机关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
(三)因政治犯罪而请求引渡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权利的;
(四)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在收到引渡请求时,由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已被赦免等原因,不应当追究被请求引渡人的刑事责任的;
(七)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
(八)请求国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的,但请求国承诺在引渡后对被请求引渡人给予在其出庭的情况下进行重新审判机会的除外。
关于引渡的程序,《引渡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通过外交途径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为指定的进行引渡的联系机关。引渡条约对联系机关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条约规定。”第16条规定:“外交部收到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后,应当对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本法第二章第二节和引渡条约的规定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是否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关于引渡条件等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进行复核。”第50条规定:“被请求国就准予引渡附加条件的,对于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可以由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被请求国作出承诺。对于限制追诉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于量刑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