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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法辅导之引渡和庇护
发布日期:2012-04-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引渡

  (一)可引渡的罪行(引渡的条件)

  1、引渡是指一国将处于本国境内的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经判刑的人,应该外国的请求,送交该外国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引渡涉及两类国家:请求国和被请求国。

  2、引渡的法律依据

  国家一般没有引渡义务;

  (1)国际条约;

  (2)国内法(如2000年《中国引渡法》)。

  3、引渡的条件(可引渡的罪行)

  (1)双重犯罪原则;

  (2)政治犯罪不引渡;

  (3)不应视为政治犯罪的行为:战争罪、反和平罪和反人类罪;种族灭绝或种族隔离罪行;非法劫持航空器;侵害包括外交代表在内的受国际保护人员罪行等。

  (二)引渡的效果:罪名特定原则;如果以其他罪名进行审判或将被引渡人转引给第三国,应经原引出国的同意。

  (三)中国《引渡法》

  第七条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准予引渡:

  (一)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二)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

  对于引渡请求中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多种犯罪,只要其中有一种犯罪符合前款第二项的规定,就可以对上述各种犯罪准予引渡。

  第八条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机关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三)因政治犯罪而请求引渡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权利的;(四)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在收到引渡请求时,由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已被赦免等原因,不应当追究被请求引渡人的刑事责任的;(七)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八)请求国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的。但请求国承诺在引渡后对被请求引渡人给予在其出庭的情况下进行重新审判机会的除外。

  第九条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引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并且对被请求引渡人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准备提起刑事诉讼的;(二)由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健康等原因,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的。

  二、庇护

  庇护,又称领域庇护,是指国家对于遭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准予其入境、居留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一)性质:基于属地管辖权;国家通常没有必须给予庇护的义务;在有关的国内法中加以规定。

  (二)庇护的对象:政治庇护;根据国际法,对从事侵略战争、种族灭绝和种族隔离、劫机、侵害外交代表等罪行以及其他被条约或习惯国际法认为是国际罪行的人,不得进行庇护。

  (三)受庇护人的地位:被给予庇护的人在庇护国通常享有外国侨民的待遇,其应当遵守庇护国的法律;庇护国不得准许其从事可能导致庇护国违反国际法义务的活动;不引渡并不等于庇护。

  (四)域外庇护,无一般国际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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