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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专题辅导:大陆架及其法律制度
发布日期:2012-04-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大陆架是在沿海国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是二战后形成的一项国际习惯法制度,并在《海洋法公约》中得到编纂和发展。

  [特别提示]大陆架不是《海洋法公约》创立的,是在《海洋法公约》中得到编纂和发展的习惯法制度。

  1.法律特征。

  (1)不是沿海国领土,但国家在此享有某些排他性的主权权利。

  (2)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专属性的主权权利。

  (3)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取决于其有效或象征性的占领或明文公告。

  (4)大陆架的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对所有国家开放,任何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可以自由航行和飞越。

  2.权利义务。

  (1)自然资源的勘探和开发——专属性权利,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不得从事勘探和开发大陆架的活动。同专属经济区。

  (2)人工岛屿——拥有建造的专属权利和对其的管辖权。同专属经济区。

  (3)铺设电缆和管道——所有国家有权在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但需经沿海国同意,并应顾及现有的电缆和管道,不得对之加以损害。同专属经济区。  

  (4)航行与飞越——任何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可以自由航行和飞越。

  (5)钻探——在大陆架上为任何目的进行钻探,必须经沿海国同意,并遵守沿海国法律。

  3.我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律制度。

  我国1998年颁布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其制度与《海洋法公约》基本一致。

  [特别提示]了解《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难点辨析]专属经济区在法律上是一个独立的区域,此区域是《海洋法公约》确定的,不是自然形成的,所以对其拥有必须宣告,这是它的主要特点。大陆架是海洋底土的自然延伸。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对大陆架行使专属性的主权权利,不决定于其有效或象征性的占领或明文公告。大陆架的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对所有国家开放,任何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可以自由航行和飞越。所有国家有权在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但各国在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路线需经沿海国同意,并应顾及现有的电缆和管道,不得对之加以损害。重点掌握这些区域的法律特征以及国家在该区域的主要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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