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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然人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运送贷物的程序条例
发布日期:2012-04-24    作者:蒋艳超律师
关于自然人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运送贷物的程序条例
1、自然人可以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运送任何贷物,根据现行法令被禁止输入和输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贷物除外。
2、由自然人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进口或从该境出口的贷物,根据关税制度,应遵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令所规定的经济政策,在缴清关关税、海关规费和税款的情况下实施。'
3、自然人向哈萨斯坦共和国关境进口应纳消费税的贷物要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现行法令办理手续(打上唛头)。
4、自然人运送贷物的优惠办法,指全部或部分免征关税,要依据具有法律效力的《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业务》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108号令规定的海关关税统一税率。
5、除按统一税率征收海关关税外,海关机构同时征收因办理贷物手续,其中包括因不属该机构鉴定和超过海关机构工作时间范围,贷物存储的海关规费。
6、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运送贷物办理海关手续,自然人每公斤缴纳0.2个欧洲贷币单位的海关规费,但税则代号为84.85商品类别中的家用电器,以及税则代号为87商品类别中汽车运输工具不在其列。
7、本条例的解释: 所谓"非护送行李"是指承运人按运输合同(行李输、运单和提贷单等)运送的贷物; 所谓"统一的海关关税税率"是指本条例所规定由自然人进口贷物的海关关税税率。 自然人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进口贷物 .
8、自然人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运送贷物(在税则代号84.85商品类别中列为应纳消费税的,以及在税则代号87商品类别中所列的自动运输工具除外)适用于统一的海关关税税率。同时,有下列情况的,规定全部免征海关关税和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 1)自然人带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总值为2000美元的总重量不起地70公斤货物时; 2)迁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定居的自然人进口个人使用的货物时。
9、由自然人经哈萨克斯坦关境进口的货物,其价值和重量超过第81款中规定 的限制,以及非护送行李中6000美元以内,含6000美元,但不超过280公斤,超过海关规定部分,以海关保税价值按统一税率征收15%关税,但不少于每公斤2个欧洲货币单位。 本条中所指的货物在适用于统一的海关关税税率时,不享受总优惠制的优惠待遇。
10、超过本条例第9条规定限制,对进行外经工作人员规定的征税和海关手续,采用税率和非税率调整(经济政策措施)的总办法和条款。
11、下情况时,由自然人向哈萨克斯坦关境进口货物的海关课税价值从简核定: 1)根据自然人所提交的证明--外国贸易单位的发票、帐单、凭单,以及行李票或运费结算单,其运输费按与其重量比相符的各种货物物品名进行分类; 2)由自然人申报的货物没有凭证、或是申报的货物价值比在("OTTO" "QELLE" "NELERMANN" "NURZFAKREUGE" "WELRAO""LANMASCHINENEN""AUTORADIO"及其它)进口货物费用(手续)目录中所介绍的相同或同类进口货物的价值低20%,海关机构根据现有海关机构使用的价格通报,独自核定进厂货物的价值,运输费用的计算,应从其交付到运抵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的航空港、港口或其它地方开始。
12、自然人进口的货物,如未与报关单同时提交海关所必须的凭证和补充资料,或是未缴清海关费用和税收,应保存在临时仓储库内。在临时仓储库保存是最长期限为两个月,两个月期满后海关机构有权采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所规定的措施。 自然人从哈萨克斯坦关境出口货物 .
13、自然人的货物出口实行缴清现行法律规定的海关关税和海关规费,个人使用的商品除外。
14、根据具有法律效力的"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业务现行条例,计算和缴清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出口(包括转寄)货物海关课税价值的海关费用。自然人临时进(出)口货物.
15.自然人临进(出)口货物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现行法律执行。 经哈萨克斯坦关境国际邮政邮件货物的运送
16、国际邮政邮件寄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自然人地址的货物,其总值为200美元(含200美元),但不超过7公斤的,免征海关关税和增值税(海关规费除外),免征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核准的比率内的间接税。超过限制的,在1000美元内,含1000美元,但不多于35公斤时,就邮政邮件的超出部分,按海关课税价值15%的统一税率,课征海关关税、增值税和间接税,但每公斤不少于2个欧洲货币单位。
17、自然人在国际邮政邮件中从关境寄出的货物,其总值等价不多于200美元,但不超过7公斤的免征海关关税,海关规费除外。
18、如果进(出)口货物总值超过本条例67条的限制规定,对自然人在国际邮政邮件中寄送的货物超出部分,采用课征关税总办法。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邮政条例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被禁止在国际邮政邮件中转寄的货物,不属于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的运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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