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办理签证条例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办理签证条例
第1章
如果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同某没有签订其它协议,则该国公民凭带有签证的有效护照或能替代护照的其它证件出入哈国国境。
第2章 签证的种类;由何机构给何人办理签证 签证可分为以下几类:
(1)外交签证;(2)因公签证;(3)普通签证;(4)因私签证;(5)旅游签证;(6)学习签证;(70工作签订;(8)医疗签证;(9)长住签证。
2.1. 外交签证:由哈国外交部、哈国外交部驻外领事馆及领事机构给以下持有外交护照人员办理:外交人员,即外国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的成员、国际组织在哈国的代表;以上人员家属;外国外交信使;哈国承认国的政府官员、议员、有名望的社会政治活动家;哈国承认国的途经哈国前往第三国的外交人员、总领事及其家属和外交信使;如果合适的话,也可给其它前往哈国或途经哈国过境的携带本国身份证的公民办理外交签证。以下情况不予办理外交签证: 虽然出示了外交护照,但该人员的外交性质在哈国不被承认;传送外交信件但没有外交护照的人员不能办理外交签证,但可办理因公签证。
2.2.因公签证:由哈国外交部、哈国外交部令事馆、哈国驻外领事机构及哈国内务部、各州内务局、阿拉木图市务局依据哈国外交部领事机构签发的原始签证给以下人员办理。外国驻哈国的外交代表机构和领事机构的公务或技术人员;外国驻哈国的外交代表机构和领事机构的服务人员;以上人员的家属;传递外交信件但没有外交护照的人员;受哈国承认国的各部委、组织、机关、企业、公司和其它法人委派前往哈国办理公务及公益性事务的外国公民,不论所持护照的种类如何,只要持有哈国总统办公厅、哈国政府、议支、各部委、各级国家机构、企业发出的公务性质的邀请书,都可办理此类签证。
2.3.普通签证:由哈国外交部、哈国驻外事机构、哈国内务部、各州内务局及阿拉木图市内务局依据哈国领事机构签发的原始签证为以下人员办理:持有在哈国注册的非国营性质的组织、公司及其它法人的邀请函的因私人事务前往或已位于哈国的外国公民及无国籍者。 在没有哈国外交部领事机构原始签证的情况下,除阿拉木图市内务局和阿拉木图州内务局以外的其它州的内务局可签发期限为一周的出境签证,但不能续签。
2.4.因私签证:由哈国驻外领事机构、哈国内务部、各州内务局、阿拉木图市内务局依据哈国外交部领事机构原始签证为接受私人邀请前来哈国探亲访友、休假或地行其它私人活动的外国公民或无国籍者办理。在特殊情况下前往哈国参加亲属葬礼的外国公民或无国籍者持有经医生证明的国际电报可获得因私签证。
2.5.旅游签证:由哈国外交部驻外领事机构签发给持有旅游证明及哈国旅游组织的接待确认函的人员,该旅游组织要有哈国青年事务及旅游、体育部签发的相应种类的许可证。旅游签证的日期不超过30天,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旅游者生病、自然灾害、局势突发等)才能由哈国内务部、各州内务局、阿拉木图内务局给予延期。
2.6.学习签证:由哈国外交部、哈国驻外领事机构、哈国内务部、各州内务局、阿拉木图市内务局依据哈国外交部签发的原始签证签发给前往哈国上学、实习等并持有按规定程序办理邀请函的人员。在哈国境外某国或某地区同有被授权签证的哈国外交部领事机构时,作为例外,可由哈国外交部领事处签发学习签证。
2.7.医疗签证:由哈国外交部、哈国驻外事机构、哈国内务部、各州内务局、阿拉木图市内务局依据哈国领事机构签发的原始签证签发给前来哈国治疗疾病、诊断疾病或进行咨询及其它分析诊断的持有邀请函或其它按正常手续办理证件的人员。在需要立即采取医疗手段的特殊情况下,医疗签证可由哈国外交部领事处办理。
2.8.工作签证:由哈国驻外领事机构、哈国内务部、各州内务局、阿拉木图市内务局依据哈国外交部领事机构签发的原始签证签发给前来哈国工作的并持有按规定程序办理邀请函的人员,同时哈方邀请单位必须出具允许它吸收外国劳动力的哈国劳动部如果国外没有授权办理签证的领事机构,工作签证可由哈国外交部领事处人为办理。
2.9.长住签证:要在具备哈国外交部的证明以及其它一些必要的符合手续的文件下,由哈国驻外领事机构签发。第3章 除外交签证外的其它所有种类的签证,可由哈国内务部、各州内务局及阿拉木图市务局签发给常驻哈国的为各种目的的出境的并且具备合法文件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者。
第4章签证可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1) 境签证;2)入出境签证;3)出境签证;4)出入境签证;5)过境签证。外交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因私签证、工作签证可以有入境、入出境、出境、出入境等形式。 学习签证可以是入境、出入境等形式。 旅游签证可以是入出境形式。 长期居住稚可以是入境形式。
4.2.入境签证发给: A)前往哈国到派驻哈国或在哈国登记注册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和其它国际代表机构工作的人员及其家属; B) 前往哈国工作、学习期限超过3个月的或长期居住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者。入境签证的有效期从签发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而对于长期居住的人员不超过6个月。
4.3.入出境签证发给前往哈国且期限不超过2年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者。
4.4.出境签证给: A) 在内4.2.--A)所述的代表机构中工作完成后需要出境的外国工作人员及其家属; B) 因学习、工作结束而要永久离开哈国和离开哈国前往其它国长期居住的外国公民及无国籍者。 出境签证有效期自签发日起不超过3个月,给出境到别国长期居住人员不超过6个月。
4.5.出境签证发给驻哈国的外国外交机构、领事机构和其它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以及出差来哈国工作、学习等需要暂时出哈国国境的外国公民、无国籍者及其家属。
4.6.过境签证发给那些无免签证过境权而有到达国签证和过境交通标的要途经哈国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者。过境签证期限不超过3昼夜。注:必须签发有两个目的地的过境签证时,可签发两个过境签证并注明出境日期及第二次过境的日期。
第5章 多次签证
5.1.多次签证赋予持证人多次出入哈国国境的权力,分为两次有效,三次有效,甚至更多次有效等几种,有效期为两年。
5.2.多次签证根据哈国总统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议会办公厅、各部委、国家各级组织和机构在哈国登记注册的其它法人的申请,在有原始签证的条件下,由哈国外交部、哈国驻外领事机构及哈国内务部、各州内务局及阿拉木图市内务局签发给外国公民和无国籍者。在哈国境内多次签证: --要根据哈国总统、政府及议会办公厅、各部委、国家各级组织和机构、领事机构及其它外国机构的申请,由哈国外交部签发; --或根据其它国营的及非国营的组织、机构、企业和其它法人的申请,由哈国内务部、各州内务局和阿拉木图市内务局签发。 第6章 团体签证
6.1.在形成团体的外国公民进入哈国境内或经哈国赤字境时办理个人签证有困难,或有其它正当理由,可给他们签发团体证。签发团体签证的必不可少的条件是,出入哈国的外国公民团体的成员要同时到边检站,集体在某处逗留及一起在哈国境内活动,哈国领事机构只在哈国外交部与其职能部门协商同意后才给签发团体签证。办理团体签证时要按下列格式按字母排列顺序列出团体成员名单。 号列 姓名 出生年月日 性别 护照号 国籍 签证贴在单独的纸页上,并按照本条例第7章的规定填写。 在"PassportN"(护照形式)一栏中要注明"团体",在"additional information"(备注)一栏中要注明名单上的入境人数,比如:"附上10人名单"。 在贴有签证的那页纸的以下部分写明: 本签证只在所附名单(从到 )上的每个成员向边检站出示护照或带有照片的能证明其身份的其它证件的情况下有效。 在贴有签证的那页纸的左上角加盖领事处人章,并将左上角折起来,连同名单装订在一起。签发签证的人要在名单下方签字(注明职务和本人姓氏),并加盖领事机构的公章。 签证和名单(不超过20人)一式三份,一份(原件)由领队保存,第二份(复印件)留在入境海关,第三份(复印件)留在签发签订的领事机构。不允许在名单上作任何改动和补充。
第7章 办理签证
7.1 各种签证都是粘贴上的,签证由签证本身和有着同一型号和编号的附件组成。
7.2 每一个签证都应有签发单位的编号,并由签发人签名。 通常哈国外交部每年至少要向哈密瓜国内务部和哈国驻外领事机构通报一次下一年和签证编号。签证必须用手填写。 日期、月份、年代必须用数字填写,例如:02.02.95年。
7.3 签发(外交)、(因公)、(普通)型入境签证时要划去"exit"(出)一词。 入境签证自签发这之日起3个月有效,入境长期居住签证6个月内有效。 签发(外交)、(因公)、(普通)型出境签证时要划去"entry"(入)一词,并在"valid from"(从)和"valid until"(至)栏内注明签证有效期。
7.4 签发入出境签证时要在"valid from"(从)后标明签证生效期日期,在"valid until"(至)后标时签证有效期结止的日期。签发出入境时同样要标时两个日期:签证生效的日期和签证有效期结止日期。
7.5在单人签证的"accompaniedby"(伴随)一栏内要划上斜杠线。 如果护照上还有持有者家庭成员的姓名,则在签证的"accompaniedby"(伴随)一栏内要注明其人数值并在括号内注明"(用同一护照)",例如:"1个孩子(用同一护照)",2个孩子(用同一个护照)。 如果护照上没有其家庭成员的姓名,其家庭成员都有自己的通行证件,则要在签证的上述栏内注明其人数并在括号内写上"(单独)",例如:"1个孩子(单独)"。而在签证的"addi-tional information"(备注)栏内要写明孩子的通行证件的类型和编码。如果与护照持有者同行的是3个以上的孩子,且这孩子拥有自己的通行证件,则要给他们发放单独的签证,在签证的"addi-tional information"(备注)栏内要写明孩子同行人的护照种类和编码。
7.6 在(外交)、(公务)和(普通和其它)型签证的"inviting organization"(邀请组织)一栏内要写明邀请组织的名称,比如:"哈国财政部"、"Atacy公司"等等。 如果签证类型是"因私签证",那么在签证的"inviting organi-zation"一栏内要注明邀请书的编码。
7、7延长签证有效期的方法是办理新的签证,并在新签证的"additional information"(备注)栏内注明有效期满的签证的编码,比如: "延长N……号签证"。注:在签证的"additional information"(备注)栏内还可填定以下内容: --护照持有者乘坐的交通工具的类型和号码,例如:"乘坐AK-00000号大众牌小汽车"; --如果签证是根据证明近亲死亡的电报签发的,则要注明电报的日期和号码。 --不对外国公民及无国籍者开放的居民的名称;若以上人员想去参观并且得到哈国外交部的同意则要注明哈国外交部确认函的号码和签发日期,比如:"库尔恰托夫市,N3272号,于1996年3月11日"。 --其它补充情况: 在没有补充情况时该栏不填。 l
7、8在 (普通及其它)型的多次签证"category"(种类)一栏中注明签证种类,比如:"学习"、"旅游"等等。
7、9 (外交)、(因公)、(普通及其它)型的多次签证的"category"(人)一栏中不必要的标注要划去。
7、10签证的正文不允许改动,有改动的签证或不符合本条规定的签证视为无效签证。
第8章对受签证的一般手续 外国公民和无国籍者出示有效出国护照或是能替代护照的确属持有所有的真实证件后才能给签证。如果在护照上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抹擦和改动、照片上没有盖章、纸页破碎等情况则不给护照的持有者办理签证。 因出具虚假证明或在护照证件上作不符规定的改动等原因被拒绝办理签证的情况要上报哈国外交部。
第9章办理签证的一般手续 哈国入境签证由哈国外交代表机构办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哈国的特别授权代表办理。
9、1办理哈国入境签证的依据是接待方(如哈国总统办公厅、政府、议会、各部委、组织、机关团体、企业和其它在哈国登记注册的法人)及个人的书面邀请函,如果哈国签署的国际条约和协议未作其它规定,则这类邀请函要按规定程序征得国家安全机关的同意后办理。
9、2在接到外国公民关于办理签证的申请书后,领事机关应检验是否具有哈方发出的邀请函、所呈护照证件的真伪等,该护照有效期应在签证有效期满后6个月结止,还应该检签证调查表填写的是否正确,向申请者查清作决定所必须了解的其它问题。
9、3在审杳申请书时必须做到: a) 查请申请人是否被列入"禁止进入独联体国境的人员名单"; b) 比较申请人在签证调查表中的回答与护照的内容以及与申请者或其它人交谈时所了解到的情况内容是否一致; c) 查明申请者的护照证件是否具有回到长住国或经哈国前往第三国的权力; d) 与国家安全机构协商办理哈国人境签证的可能性(对哈国外交部驻外机构来说则要经过总领事馆同意)。
9、4领事机构审查完申请书后可根据本条例作出办理或不予办理签证的决定。注:哈国驻外领事机构发出的查询未得到答复而且哈国外交部也未作其它指示时,可在发出查询7天后办理一次性签证,未得到确认时不予办理多次签证。
9、5领事机构应拒绝给被列入"禁止进入独联体国境的人员名单"的公民办理签证,同时应将禁止入境者申请签证的事实上报哈国外交部,并附上禁止入境通知函的编号及日期。,未得到确认时不予
9、6领事机构还应根据"禁止进入独联体国境的人员名单"宴查那些外交部已经下令允许给其办理签证的外国公民,如果这些人员确实被列入该名单,则应上报外交部请求作补充证明。
9、7哈国驻外领事机构持有的"禁止进入独联体国境的人员名单"只能根据哈国外交部的批示变动。
9、8在以下情况可拒为外国公民和公民无国籍者办理入境签证: a)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身体健康; b) 如果申请者是侵犯国国家主权、破坏哈国领土完整和统一的人; c) 如果申请者可能引起国际问题、民族问题和宗教仇恨; d) 如果对保护哈国公民和其他人员的合法权益很有必要; e) 如果申请者因恐怖活动被通缉或是被法庭确认的危险的惯犯; f) 如果申请者是以前被哈国驱逐出境者; g) 如果事实证明申请者以前在哈国逗留期间曾违反哈国关于外国人在哈国的法律、海关法、外汇法及其它法律; h) 如果申请者在申请书上填定了欺骗性的内容或没有提供必要的证件; i) 在哈国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下。
9、9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不给外国公民和无国籍者外理办理出境签证: a) 如果能证明申请者负有刑事责任,而事件还未彻底解决; b) 如果申请者是因犯罪受审者,而惩罚还未结束或还未释放; c) 如果申请者想躲避法庭判予的现行,而这些责任还未履行; d) 根据哈国法律规定的其它理由。
第10单签证延期
10、1在哈国境内签发给应哈国总统办公厅、哈国政府、议会、各部委及其它国家机关的邀请前来哈国的外国官方代表团、部委队代表团及其它人员代表团成员的外交签证、因公签证及普通签证由哈国外交部负责延期。除外交签证、旅游签证及签发给外国官方代表团成员的签证外,其它类型的签证由哈国内务部、各州内务局及阿拉山口图市内务局负责延期。 在哈国境内为签证延期时不需要与其它级别的机构再作协商。
10、2在哈国外境由领事机构与哈国外交部协商办理签证延期手续。按哈国外交部的指示签发的未经使用的签证在办理延期手续时要征得哈国外交部的补充许可,在递交通的查询书中要说明未使用签证的原因。
10、3哈国外交部给驻外领事机构的签证签发许可证上注有外国公民的入境日期和逗留期限,该期限到期后许可证也随之失效。未注明外国公民出入境日期只注明逗留时间长短的许可证在哈国领事机构收到之日起的3个月内有效。
第11单签发签证的权力 签证由: --哈国外交部授权的外交业务工作人员以及大使和驻外领事机构的领导签发; --哈国内务部、州内务局、阿拉木图市内务局的护照和签证工作管理(处)的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哈国驻外领事机构要向哈国外交部通报被授权签发签证的人员的情况(姓名、父称、职务和签字样式)。
第12单签证的登记
12、1关于已办理的签证的资料要记人外交、公务(普通)和过境签证登记册中。若签证上注明了具体的出入哈国边境的口岸,要登记册上也要做相应的注册。
12、2哈国驻外领事机构应哈国外交部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向哈国外交部上报关于已办理好的签证的统计材料。
12、3损坏的签证贴签留在原页上,作为相关证明。
12、4因各种原因(日期、种类、形式发生变化等)而使通行证件上的签证失效时,要留下带有照片和护照内容的纸页的复印件,以及带有失效证的纸页,以便作为相关的证明。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交部领事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