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然人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运送运输工具办法的条例
关于自然人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运送运输工具办法的条例
总则
1、本条例规定自然人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运送在税则代号8703商品编号中归类的运输工具办法。
2、除本条例规定的情况外,自然人运送运输工具,根据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运送货物所规定的办法,按照关税制度执行。
3.自然人遵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法制定的规则,可以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进口和从该境出口运输工具(禁止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进口和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出口的运输工具除外)。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进口运输工具 .
4、由自然人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进口个人使用的运输工具,从办理海关手续起一个月内该运输工具不转让和转手他人拥有时(转为家庭成员使用的除外)规定1年一辆汽车的免税定额。
5、长期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外居住的自然人,可以临时进口一辆在外国登记注册过的(包括前苏联的共和国国家)运输工具,但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逗留期从办理海关手续起不超过一年,在此期间,该运输工具除转给该自然人人家庭成员使用外,为转为其它自然人持有或使用的,免交海关关税收。
6、在条款所规定的期限内,如果缴清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现行法律所规定的海关关费、海关规费和税收,准许把本条例第4.5条中所指的运输工具转让或转手为第三自然人拥有。
7、在从关税同盟成员国之中运输工具,其产地国是关税同盟参加者的,根据关税同盟协定办理海关手续。进口方式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委员会的标准证明文件直接控制。
8、进口外国人个人使用的特殊型自动运输工具的特惠,由具有法律效力的《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业务》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令规定细则。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出口运输工具.
9、由自然人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以任何方式出口运输工具,包括转寄,不缴纳海关关税和税收。自然人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运送运输工具的海关手续.
10、由自然人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运送的汽车运输工具应当在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委员会所规定的简便程序中申报。海关关税、海关规费和税收的计算,在由海关机构核准海关手续报单之日实施。
11、运输和货物运输凭证,以及为确定海关课税价值和实施海关检查的必须的凭证与报关单同时呈交海关机构。
12、汽车运输工具的海关课税价值,由运送运输工具的自然人在呈交给海关机构,在发票、取货单、证明书和其它证实所申报价值凭证的规定格式的报关单上申报,海关机构在核对号码(车体、底盘、发动机)符合凭证和按产品说明书检查申报价值后,有权对关于由自然人所申报的汽车运输工具海关课税正确性作出决定。
13、证实自然人申报的海关课税可靠性的凭证不足或是有理由认为申报的价值不准确时,海关机构对符合产品目录("SUPESCHWAKE"、"EUROTAX"所列目录,以及其它有关小汽车运输工具价格目录)的相同或同类型运输工具,可以根据供海关机构使用的价格通报,独立对进口的运输工具执行海关估价。在运输工具的所有人不同意海关机构确定的结论时,该人有权依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现行法律控诉海关机构的决定。
14、在海关法规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向海关负责运输工具的机构提交制式报关单,或未缴清应付的海关费用和税收时,自然人进口的运输工具应当存放在临时存储仓库。自然人进口的运输工具临时存放的最长期限从存放到临时存储仓库计为2个月,期满后海关机构有权采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所规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