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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企业法律风险控制
发布日期:2012-04-17    作者:蒋艳超律师
 
 
 
 
 
 
 
 
 
 

 
 
 
 
 
第一章 序言
企业作为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作为商品经济高级形式市场经济的发展,在21世纪的人类社会中扮演着起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成为人类社会物质与精神生产的主要载体与组织形式。市场经济的本质注定了任何企业,都像宇宙中存在的任何事物一样,都面临着随时夭亡的危险。鉴于现代企业(特别是现代大型企业)发展,不仅影响到企业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与人生价值的实际,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如何更加尽心地去呵护它们,让它们在经历一切风险和磨难之后仍能健康地成长便成为每一位企业管理者、政府及经济学家所普遍关注的问题。
   
为了应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多元化、大集团化成为近年来现代企业界追求的目标。现代大中型企业的跨领域及跨行业发展,在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并化解经营风险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多经营管理问题。组织关系的日益复杂及部分企业管理者的贪大求全、好大喜功,使很多企业逐渐丧失了原来的优势及立足基本。韩国现代、安然、凯马特、环球电讯等巨型企业相继倒下,这再一次激起了我们对大型现代企业的新一轮深思。其中安然公司申请破产保护的资产高达634亿美元,已创下美国破产历史上的最高记录。美国安然公司于20世纪80年代以电力和天然气交易起家,在能源市场上获得了巨大的成功。曾连续六年被《财富》杂志评为"最富创新能力"的安然公司。正是这样一个增加迅速、影响巨大的跨国公司,也同时成为美国历史上崩溃最快的公司。这不仅折射出现代企业在投资战略、商业诚信上存在的问题,同时也反应了现代企业部分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及法律风险防控制度的缺失。经济全球化、国际市场一体化的今天,不仅在美国,在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许多大企业(尤其是跨国大型企业)也同样面临着安然曾经面对的类似问题。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公司所面临的市场竞争环境也不断发生变化,这既可能给中国公司带来更加丰厚的竞争回报,也可能给中国公司带来更多的风险。据统计:中国民营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2.9年,中国每年约有100万家民营企业破产倒闭,60%的企业将在5年内破产,85%的企业将在10年内消亡,能够生存3年以上的企业只有10%,大型企业集团的平均寿命也只有7.8年。其中有40%的企业在创业阶段就宣告破产。在中国每天有2740家企业倒闭,平均每小时就有114家企业破产,每分钟就有两家企业破产。
事实上,法律风险贯穿企业的始终,越来越多的现代企业经营者和管理者已经认识到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存在风险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企业潜在的风险而不自知。公司风险主要有自然风险、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其中前两种风险分别是以不可抗力和市场因素为特征,具有不可控性。而法律风险是以势必承担法律责任为特征,具有可控性。但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往往给企业带来致命的打击。 安然、世通公司、帕玛拉特、安达信、中国人寿、华为、长虹、中航油等这些公司未重视法律风险,给公司造成灾难性的后果。
如何建立健全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树立企业管理守法经营意识,直接关系公司是否能够可持续性健康发展。当前,随着现代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部分大中型企业为防范与化解经营管理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在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方面做出了一定的探索,但如何从制度角度加强公司对法律风险认识、评估、管理制度,将其融入公司经营管理及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各项制度中,形成事前防范、事中跟踪、事后完善的现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方式,并最终实现公司决策、经营、管理工作的合法化、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仍将从理论与实践上进一步加以探讨与完善。
本篇论文在对企业法律风险进行简要分析的基础上试图对企业如何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公司法律风险的动态防控机制,为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供有效依据与合理规范,实现事务风险管控的常态化、规范化、程序化,如何确立法律参与公司经济活动的程序与环节,保障公司风险监管制度、事务处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如何确立法律参与公司经济活动的程序与环节,保障公司风险监管制度、事务处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等一系列问题进行概括性论述。

第二章 企业法律风险概述
第一节 企业法律风险的定义
市场经济作为法制经济,其构建与运行有赖于市场规则的建立与完善;市场规则由商业习惯、公序良俗、法律规则等组成,而其他市场规则则有赖于法律规则的保障。简单地说,企业法律风险即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因不了解或违反法律规范而产生不利结果的风险。
作为一个现代企业,其从成立、日常经济管理到解散终止都离不开法律规范的保障与约束。无论是决策、人事的方面,还是财务、商业等管理和运营方面的风险,只要因不了解或违反有关市场主体、市场运营、行业管制、劳动和人事制度保障等各方面的法律和法规而可能产生不利后果的,最终都可归结到法律上的风险。因为产生企业运营管理风险的深层次原因都离不开最终通过国家法律予以调整的企业运营不可避免的涉及国家、社会、企业自身和个人等方方面面利益冲突。而这些利益和矛盾冲突就是产生企业运营法律风险的一系列原因或条件。
第二节 企业法律风险的成因
探究一个事物存在的内在因素,必然要探究事物产生、发展的内在根源。一个现代企业之所以在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发展和扩张,与该企业长期所采取的经营方略或经营方式分不开的,而其经营方略或经营方式在给企业带来发展的同时也必然存在相应的法律风险。只有了解现代企业的发展历程,才能有效采取有效措施,来防范与化解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纵观现代中国企业的从小到大、从简单到复杂的发展历程,其经营方略与主要手段大致有如下几种:第一,充分利用外部环境,利用政治方面的力量。第二,大规模举债或融资,迅速实现企业及其资本的扩充。公司通过不动产打包抵押,通过某种“信托基金”或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发行债券或股权。第三,现代企业在融资和举债过程中,建立了众多的关联企业与子公司,组建了“金字塔”式公司治理体系。通过不断的使用和完善金融重组技巧,组建的各类子公司或合伙公司,利用“金字塔”式的多层控股链,来实现以最少的资金控制最多的公司的目标。另外,在现代大中型公司与其关联企业及子公司之间隐藏着多种复杂的合同关系,公司借此达到隐蔽债务、避税以及人为操纵利润的目的。第四、企业股权结构集中,一股独大,战略决策个人随意大。第五、企业本身没有守法经营,发生了大量违规操作的行为。企业可以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利用法律空间实现其利益的最大化,但若其放弃了守法经营的基本理念,那么其受到法律的惩罚和制裁便成为迟早的事情了。暗箱作业,将债务、坏账转移到分支公司;利用财经审计的巨大漏洞,进行秘密交易以及“内幕交易”;隐瞒真实信息并制造虚假的报道,误导股民及公众视听。第十、实行家庭式管理,致管理模式单一,内部存在着大量的管理失控行为,无法有效遏制内部职工的职务性违法违规行为,致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商业贿赂现象时有发生。
综上所述,我们可对此关乎企业运营法律风险的具体原因或条件(成因),按照如下方面进行一些概括性描述:(一)企业及企业工作人员之间存在利益在统一的基础上存在对立的一面。企业作为一种社会存在的组织形式,其的运营首先体现为人的因素,其运营的风险也必然首先是人的风险。企业经营好坏,归根结底,人的因素是最重要的,尤其是企业的管理者们基本可以控制并决定着企业的生死存亡。对于个人私欲极为强烈的管理者,其在进行管理或决策时,必然首先考虑其个人的私利并有可能为了个人的私利而不惜让企业承担更大的法律风险。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讲,企业在选择用人时,本身就存在着对所用人员道德的一种赌博。(二)企业政策或制度存在的缺陷或者政策与制度没有得到贯彻落实,也是导致或产生企业运营法律风险的内在潜因。组织管理一个处于不断发展壮大中的企业,不能光靠企业领导个人的权威和能力,科学的管理其实最主要是指先进的企业管理制度。然而面对不断壮大且变化的公司经营业务来说,制度建设往往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企业运营的效率与风险总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这就犹如一把双刃剑,如我们为偏重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而制定的一些管理制度,其中也必然暗含着企业运营法律风险的增加。(三)企业自身规模超大、机构庞杂也是现代企业内部存在法律风险的重要因素。随着竞争的全球性及日趋激烈性,现代企业都在不断地进行(有时甚至是盲目的)扩张,已经成为一个个超大型的经济巨人,其内部组织结构的复杂化、经营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多样化已大大超乎前人的想象。为了更加有效的组织生产要素,企业自身的组织机构也变得异常的复杂,企业自身内部各职能部门的配合和信息沟通也变得越来越困难,这同时也就意味着控制企业运营法律风险控的成本增加、难度加大。在此情形下,当企业被部分别有用心的人控制或操纵时,尤其是当企业背离了守法经营的基本理念时,只要其中的一个环节出了问题,对企业所造成的损失很可能就是全局性的、致命性的。(四)与市场竞争对手利益矛盾的不可调和生,参与竞争的任何一方都会想方设法尽可能为自己争得有利地位,包括会利用竞争对手对方的一些弱点、在法律方面的疏忽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五)政策及法律法规自身变化的原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不断调整更新,每个企业都会遇到昔日合法或不违法的事情,今日或明日可能就变成非法的。企业一旦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了解不到或了解不全面,就可能导致被置于法律关系的不利面,甚至导致违法行为的出现。(六)导致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非企业方面的
原因主要包括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外部侵权等。
第三节 法律风险的主要表现
一、 企业设立、合并、分立法律风险
1)在设立企业的过程中,企业的发起人是否对拟设立的企业进行充分的法律设计,是否对企业设立过程有了充分的认识和计划,是否完全履行了设立企业的义务,以及发起人本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资格,这些都直接关系到拟设立企业能否具有一个合法、规范、良好的设立过程。(2) 企业并购、分立法律风险:企业分立、合并涉及公司法、竞争法、税收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且操作复杂,对社会影响较大,潜在的法律风险较高。
二、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
所谓合同法律风险指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企业作为合同因合同条款不利或履行不力或其他外部因致其合同目的落空或合同利益受损的可能性。现代企业最终都需要合同开展经管管理并获得企业利润,然后面对复杂多变的经济生活或某些组织个人的投机取巧、言而无信,订立或履行合同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利益受损甚至导致一个正常企业的破产或解散。结合同现代企业的合同管理状况,合同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合同条款不全面或签订不利于自身的合同条款,致无法有效追究违约方法律责任或因欺诈而使企业财产或经营遭受损失;(2)合同条款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规定或因合同不符合生效要件致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效,无法达到订立书面合同的目的;(3)盖有企业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被本企业或其他人员违规或违法使用,从而与善意第三方形成不符合本企业的合同;(4)合同主体、合同相对方的实际履约情况未做合同审查,从而因欺诈或合同履行不能而致利益受损;(5)合同档案管理不完善,致公司商业秘密外泄或无书面依据去追究合同相对方的违约责任;(6)其他合同法律风险。
三、 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企业知识产权作为企业创造性智力成果,按照中国现代法律主要包括商标权、著作权及专利权。21世纪作为知识经济,知识产权作为一项企业独立权能,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然而多数企业没有意识到或没有关注知识产权的深入保护,致企业商标、域名被冒用或者商业秘密被他人利用或非法利用的现象时有发生。
  
四、 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

人力资源管理直接关系到企业人才战略及劳动者权利保护,对此国家针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定并出台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上述劳动法律法规,不仅包括了《劳动法》等劳动领域的基本大法,更包括国务院、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地方权力或执行机关制定的大量的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从招聘开始,面试、录用、培训、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的待遇问题直至员工离职的各个环节,都受到不同效力层次或不同区域范围的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企业的任何不遵守法律的行为都有可能给企业带来劳动纠纷,都有可能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如下几个方面:(1)招聘录用风险,诸如:员工招聘广告风险、欺诈录用风险、招用学生及未成年工风险、零工资风险、违法收取履约保证金风险等;(2)劳动合同风险,诸如试用期问题、劳动合同效力问题、违约金问题、保密及竞业禁止问题、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等;(3)员工待遇风险,诸如:工资的不足额或不按时发放、发放工资不按规定造具工资表或工资清单、不支付加班工资、不买或不按规定买社保、不提供规定安全保护条件、超时加班、特殊员工未予特殊对待等;(4)风险监管制度风险,诸如:规章替代合同、规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原则精神、风险监管制度未经民主讨论通过或未经公示或宣传等;(5)企业人员及违规人员处理与分析风险,诸如:违规人员处罚、不按规定辞退员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五、企业税收法律风险
指企业的涉税行为因为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收法规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或不利的法律后果,具体表现为企业涉税行为影响纳税准确性的不确定因素,结果就是企业多交了税或少交了税,或者因为涉税行为而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内部人员失控法律风险
    内部人员失控法律风险是指企业股东、管理人员或普通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风险监管制度或劳动合同及其他协议而造成企业损失的可能性。企业管理重点在于人的管理,而由企业人员及企业的利益对立统一关系,决定了企业内部人员失控的现象发生的潜在可能性。(1)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或挪用公司财产或财产利益,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违反风险监管制度或劳动合同约定,接受他人财物而为他人谋取不适当的利益;(2)企业内部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风险监管制度或岗位职责要求,严重失职或滥用职权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3)内部人员以不适当方式获取、披露、利用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任职企业相同或相同的组织损害公司利益;
七、诉讼与仲裁法律风险
    企业作为市场交易主体,从设立到清算的全过程中都在从事各种交易活动;作为一种组织形式,必然开展一系列的管理活动。由于主体利益的差别,无论是交易活动,还是管理活动,必然产生不同程序的矛盾或摩擦。当这种矛盾或摩擦无法协商解决的,就可能诉诸于法院、仲裁机构。企业存在企业不能完全控制或控制的败诉因素,就存在诉讼或仲裁风险。(1)对已方有利事实的证据材料风险;(2)时效与管辖风险;(3)法律法规依据不断变化的风险;(2)法官或仲裁员素质风险。
八、企业外部法律风险
    企业外部法律风险即企业非自身的外部不抗力、意外事件、外部侵权等产生损失的可能性。(1)不可抗力风险,所谓不可抗力风险即因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控制的因素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可能性;(2)意外事件风险,即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任一方的事件的发生致企业受损的可能性;(3)外部侵权风险,即企业的财产或财产利益因外部欺诈、胁迫或其他手段而受损的可能性。
第四节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必要性
1) 不重视法律风险而致企业破产的大量事实,充分说明了不重视企业法律风险就可能导致企业的重大损失甚至破产。从上面论述中可以看出,企业破产的重大因素就是企业疏于防范或控制法律风险。

2)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客观需要。在当今世界,国际国内市场竞争空前激烈,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越来越多。企业要在参与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必须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控制损失的发生。
3)在一定程度上,现代企业就是法律引导与规范的产物,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从法律层面上来说就是组织并进行法律风险防控。
4) 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自身发展壮大的重要保障。企业发展壮大,必须不断积累资产和财富,减少因法律风险造成的损失。
5)企业和任何事物一样,从成立之日起就作为整个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存在;除了获取正常商业利润外,理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有效防范与化解企业法律风险,不仅是股东利润的重要保障,也是保障劳动者权益及整个国家经济实力的重要保障。

二、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可行性
尽管企业自设立始就存在发生法律风险的可能性,而且随着企业不断的发展壮大,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日趋复杂多样,从某种程度上说,即使一个企业制度再完善也不能从完全杜绝法律风险的存在。但并不代表企业法律风险是不可控的。无论是企业内部法律风险存在,还是内部法律风险存在,大多都是由于企业治理结构不够健全,体制不完善,或都企业内部人员行为严重失控造成的。
从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来说,任何组织都无法脱离社会而独立存在,也必然受一般性社会规律的约束。企业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形式,必然受到客观条件的制约。企业管理者只要为企业创造良性发展的条件,企业是可以在人为创造的客观环境获得正常发展。
纵观企业不断发展变化的历史进程来说,企业法律风险多是人为控制不力造成的。控制了现代企业发展的不利因素,改善并健全企业治理结构,加强法律风险防控制度建设,针对各个不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内部人员失控,是可以防范与化解法律风险的。
  从国外企业构建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制度的实践上来看,一些跨国企业就是在一定程度上构建了法律风险防控制度,有效面对了企业组织结构复杂及跨国家、跨区域、跨行业众多的问题。
  另外,鉴于防范与化解企业法律风险不仅关系到每个具体企业的生死存亡,也关系所属国家的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很多国家已把企业法律风险提升到战略程度上加以重视,相关企业法律法规多有防范与化解企业法律风险的规定。2005318日,国务院国资委与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在京召开了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国际论坛。国务院国资委黄淑和副主任在论坛上发表了题为《加强法律风险防范保障和促进中国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讲话,对国有重点企业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
为了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及保障企业长远竞争力,我国很多企业在防范与化解企业法律风险方面已做了有益的尝试,也获得一定的宝贵的经验。有些甚至出现严重亏损的企业因及时采取了有效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防控解,而重新走了企业正常发展的快车道。
第五节 法律风险监管制度体系的构建
一、     法律风险风险防控及监管制度创设的必要性
规避和防范现代企业的法律风险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它要求现代企业必须了解和熟悉法律,加强对企业人员(包括普通工作人员)法律风险防控的宣传与培训,充分利用定期或不定期的专业性服务来实现对企业内部的法律风险防范。此外,法律风险防范措施能否发挥功能或功能发挥大小还取决于企业整个自身的环境。根据国内外现代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实践经验,只有实现事前防范为主,事中化解和事后补救有效结合,才能够减少或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进而保障了公司正常、持续、健康的运转。
然而无论是加强企业人员的法律风险防控意识,还是利用内外人员提供专业法律服务,都离不开制度保障与规范。企业的现代化管理是人类智慧的体现,是在企业由简单的小生产行为演变为复杂的社会化大生产行为的过程中的必然性产物,而现代企业管理的关键性问题是围绕如何实现制度与人的互动结合来进行的,其中制度的完善是第一位的、前提性和保障性的。现代企业通过这些制度建立起实现对企业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指引和约束的运行机制,从而实现对企业法律风险的控制。一个大型跨国企业,如果其自身组织和运营不能建立在法制化的轨道上,那么其运营中难免出现导致危机产生的内部管理失控现象。诸如安然公司、凯马特等大型企业的破产,不能不说是与其内部风险防控制度失控有相当的关系。
综上所述,现代企业要有效进行现代化管理,防控与化解企业法律风险,就必须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风险监管制度。企业的设立行为、决策行为、管理行为、生产行为、经营行为,通过健全制度、理顺流程、完善表单、规范文本加以约束与规范。企业只有根据自身参与市场竞争的内外部环境,对涉及法律风险的重要事项,以企业风险监管制度的形式对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作出明确规定,才可能实现对企业法律风险全程的动态监控。同时,对于企业风险监管制度,应根据企业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环境的变化,适时作出相应的修改,保证企业风险监管制度合理合法并符合企业长远战略目标。
二、     企业法律风险监管制度概念、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本论文所指的风险监管制度即法律事务承办机构通过对法务人员基本行为的规范及违规违法行为的追究,对制度、函件、合同的管理,对诉讼风险的有效控制,对公司法律风险的报告、提示、预警、分析、评估,从而有效防范与化解公司法律风险的各种法务规范的总称。从上述意义来说,企业风险监管制度就是现代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制度体系的泛指。制度是指制度是企业的基本行为规范及其实现目标必须遵循的过程方法,包括狭义的制度与流程;体系是指若干事物或某些意识互相关联而构成的整体,有自己独立的表现形式,是具有一定结构、层次和形式的文件化系统。
企业风险监管制度作为现代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制度体系,为保障风险监管制度完整性、科学性及有效落实必须有自己的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1)保障法律风险监管制度的前瞻性与全程性,重在防患于未然,全面提高企业法律风险事前、事中、事后防御能力,以切实减轻企业的损失。事前控制重在建立公司自身的预报系统,确保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于未然;过程控制重在公司自身的预防与化解机制,确保公司法律风险有效防止、及时发现;事后控制重在建立公司自身补救机制,确保公司法律风险的最小化。(2)确立法律参与公司经济活动的程序与环节,保障公司风险监管制度、事务处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战略发展目标。(3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应当与公司自身的管理体系相融合,并且渗透于商业风险管理的每一环节,成为商业风险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构不能与公司自身的管理体系相冲突,同时需要考虑建构成本与效益相一致原则。(4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公司法律风险的动态防控机制,为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供有效依据与合理规范,实现事务风险管控的常态化、规范化、程序化。注重各个环节、各项内容及公司各个实施部门的统一协调,有效实现事先防范和过程控制的目标 5) 为法律事务经办机构的各种制度创设、更新提供有效规定与根本依据,确保法律风险监管制度体系的统一与完整。6)结合现代企业的具体情况及自身环境,确保制度的可操作性。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必须根据企业实际抓住工作重点。不同类型的企业,在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中,有不同的工作重点。比如生产型企业与销售型企业,在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中,前者更加注重知识产权管理以及技术创新与保护等工作重点,后者更加注重合同管理、客户资料的保密和销售网络的完善等工作重点。
三、风险监管制度的基本内容
1)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监管体制,建立风险监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作为公司权力机关直接领导下的风险监管领导机构,负责重大或较大法律风险事务的决策、组织处理、及风险事务的审批;设立公司法律事务承办部门作为公司法律事务经办的常设机构,负责非诉事务、诉讼事务的处理;在集团所属公司设立法律事务联络专员,协助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开展法律事务处理。
2)实现公司对制度、合同、函件审查的制度化、常态化。经企业规定负责人批准定期对公司制度、合同函件执行情况进行审查,改进并完善相关风险监管制度,并对相关部门与人员的对相关风险监管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且跟踪整改情况。
3 建立并完善风险咨询、事务评议制度,做到公司各种业务活动中的法律风险及时发现、及时完善,从源头上杜绝或减少各种事务风险。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对于集团所属职能部门、经营公司日常业务活动中经常遇到的法律疑难问题,经职能部门或经营公司提出申请或企业规定负责人移交,应按规定给予口头或书面的解答;实施事务风险评议制度,经企业规定负责人批准或交办法律事务承办机构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于可能存在法律风险的风险或规章进行调查评议;在法律事务承办机构权限范围内的或经企业规定负责人批准的报告,作为当事职能部门或经营公司改进工作的行动方案。
4 建立风险提示与预警制度,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在风险评议、咨询或日常检查工作中认为其他部门或公司的经营管理存在较大法律风险的,可以发出风险提示通知书。经过风险提示的事项或法律事务承办机构认为存在重大法律风险的事项可向企业规定负责人提出预警申请,经批准后给予预警。
对于部门内的事务或部门所属人员超过时限的处理事项可以直接予以预警。无论部门内外,对于给予一次预警的案件与事务,应做好记录并加强监督;对于二次预警的或部门人员给予扣分处罚。
     可预警事项明细表
序号
可预警事项明细
1
风险评议性发现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事项
2
制度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制度或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
3
公司实际业务活动过程中暴露的重大风险事项
4
涉及公司的诉讼或仲裁过程中暴露的重大风险事项
5
超过处理时限的工作事项
 
5 实行公司年度风险报告制度,通过全面调查和梳理公司经营所涉的法律事项,并就公司年度商业安排制定出法律风险防范重点,提出防范预案。
        信息收集明细表
序号
信息内容明细
备注
1
国内外与本企业相关的政治、法律环境;
 
2
影响企业的新法律法规和政策;
 
3
员工道德操守的遵从性;
 
4
本企业签订的重大协议和有关贸易合同;
 
5
本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情况;
 
6
企业和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情况。
 
          年度风险报告内容明细表
序号
内容明细
备注
1
公司治理结构
 
2
公司合同风险防范体系
 
3
公司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4
公司人力资源法律保障体系
 
5
公司重大重组项目风险防范体系
 
6
公司法律风险预警机制
 
7
公司法律风险救济机制
 
6)对需由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处理的各种外发公文、内外法律事务进行风险级别的分类,对外重要公文或内外重要法律事务属于规定中级风险级别的经承办人提请或领导交办,提交风险监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执行主任或执行主任指定的风险监管员审核签字后始得行文或处理;属于高级风险级别的,经企业规定负责人交办或风险监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执行主任提议并经企业规定负责人批准交风险监管会议审议并出具书面报告以资企业规定负责人决策时参考。
 风险级别及风险处理分类表
序号
风险级别
风险处理承办组织或个人
备注
1
低级
赋有相应职责的承办人
 
2
中级
风险监管员
 
3
高级
风险监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
 
风险级别事务分类表
事务类别
归类标准
高级风险类事务
涉及公司内部重组的重大事项
标的额起过规定限额的重大合同
涉及集团所属公司的合并、分立、终止
企业规定负责人或法律事务承办机构长认定为高级风险类事务的
依规定属于高级风险类事务
中级风险类事务
企业重组和资产重组行为
规定限额以上的企业融资行为;
规定限额以上的企业担保行为;
规定限额以上的对外投资行为;
依规定中级风险类的事务
低级风险类事务
按规定属低级风险类事务或不属于高、中级风险类事务的
 
7 完善主营业务相关事务为核心的诉讼事务的各项制度与流程。
建立各项事务处理逐级审批制度,涉及诉讼的和解、调解、费用减免、退还或其他重大事项由法律事务承办机构负责人以上人员批准,并应安排风险监管员参与调解或和解。
 诉讼事务审批人分类与权限分配表
序号
审批人
权限配置
1
事务具体承办人
一般事项
2
法律事务承办机构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
较大事项
3
企业规定负责人
重大事项
事项级别分类明细表
事项类别
具体内容
重大事项
涉外诉讼、仲裁案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
若所涉及标的额占签约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末净资产5%以上(包含本数)或规定限额以上的
诉讼或仲裁金额超过规定限额以上
费用减免或退还超过法律事务承办机构部门负责人审批权限的
按公司相关规定涉及公司核心机密的
与公司的核心战略的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
影响涉及全省范围或以上的
依规定或判定为重大事项的
较大事项
超越经办人权限以外的和解、调解
超越经办人权限以外的费用减免或退还
超越经办人权限以外的资料调取、对外协调等事项
依规定可判为较大事项的
一般事项
按规定属经办人权限范围内的或不属于重大、较大的事项
  实行重大疑难案件或事项风险评议制度,经申报被法律事务承办机构部门负责人认定为重大、疑难案件应及时移送风险监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评议,确定策略与解决方案。
  重大疑难案件明细表
序号
重大疑难案件内容明细
1
无相应法律法规依据
2
企业规定负责人移送风险监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审查的
3
经二次风险预警的案件
4
经法律事务承办机构长认定为重大疑难案件的
5
案情重大复杂,涉及款项大、人数多
6
争议较大,各地法院判决不一致的
    风险级别事务分类表
事务类别
归类标准
高级风险类事务
涉及公司内部重组的重大事项
标的额起过规定限额以上的重大合同
涉及集团所属公司的合并、分立、终止
企业规定负责人或法律事务承办机构长认定为高级风险类事务的
依规定属于高级风险类事务
中级风险类事务
企业重组和资产重组行为
规定限额以上的企业融资行为;
规定限额以上的企业担保行为;
规定限额以上的对外投资行为;
依规定中级风险类的事务
低级风险类事务
按规定属低级风险类事务或不属于高、中级风险类事务的
                        
 
建立健全重要事项备案制度。对于涉及法律风险的重要制度、决策、投资等重大事项应送法律事务承办机构进行备案,法律事务应对备案事项进行及时审查,发现风险及时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8 建立时间管理制度,所有案件或其他待处理事项,按照法律规定及公司风险监管制度,确定其轻重缓急程度,分别给予不同的处理时限,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风险监管制度没有规定的,参照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实施以时间管理为核心的会议制度。根据本部门的或各科室的工作特征,定期召开部门或科室会议对所属人员的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并听取各承办人员的工作汇报;统一配置各科室及法律顾问资源,集中解决一些当前存在的或公司确定的重大工作。针对各种非计划内的重大事务,应及时召开会议迅速制定并落实工作方案,必要时提请企业规定负责人召开集中会议。
9 实行疑难案件或事务的上交与转移制度。对于有合理原因自身无法办结的事项或经三次预警的事项,应根据法律事务承办机构部门负责人的批示移送风险监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讨论提出解决方案并另行指定承办人或组成承办小组。根据企业规定负责人批示或经风险监管会议提议并经企业规定负责人批准的事项,可提交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讨论并做出解决方案。
 
 
 
 
 
 
 
 
 
 
 
 
 
 
 
 
 
 
 
 
 
 
 
 
 
 
 
 
第三章 现代企业法律风险监管制度分论
第一节构建现代企业风险监管体制
 一、现代企业法律事务处理机构的模式
鉴于现代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面临众多法律风险,为了保障法律风险事务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防范与化解企业法律风险,大中型现代企业大都相对独立的法律事务处理机构或人员,负责企业内部的法律文件的起草或审核、对外解决或处理有关的法律纠纷、提供专项法律意见、参与商业谈判、进行法律法规的信息收集或整理等各项企业法律事务。总结起来无非如下几种法律事务处理体制模式:
   
第一、设法律事务处理专员并外聘法律顾问,由外聘法律顾问负责公司重或较大法律事务处理,由法律事务处理专员处理部分法律事务的处理与公司法律顾问进行联络与沟通,该种模式多运用于中型或中型偏小企业;第二、设法律事务处理机构并外聘法律顾问,由外聘法律顾问负责公司重或较大法律事务处理,由法律事务处理机构处理部分法律事务的处理与公司法律顾问进行联络与沟通,该种模式多运用于中型或中型偏大企业;第三、设风险监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或类似机构作为企业法律风险事务作为公司权力机关直接领导下的风险监管领导机构,负责重大或较大法律风险事务的决策、组织处理、及风险事务的审批;设立公司法律事务承办部门作为公司法律事务经办的常设机构,负责非诉事务、诉讼事务的处理;在集团所属公司设立法律事务联络专员,协助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开展法律事务处理。
但是很多企业内部的法律事务承办机构门或法务人员多处于从属和被动的地位,法务人员的岗位职责及激励机制不完善,很难发挥对其他部门的监督和制衡作用,只能对所属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外部纠纷进行一定程度上事后补救,几乎不能主动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或外部纠纷进行及早发现、处理和整治,无法构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及事后补救的动态补救机制。因而一些企业虽已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处理机构,但内部违法违规及外部纠纷事件仍时有发生,本来是小的违法违规事件演变成大的恶性事件,企业最终蒙受了本该可以避免掉的损失,有些甚至是致命的损失。现代企业如何构建与自身情况相符的风险监管体制,从而有效实现对损害企业利益的危机行为做到事前防范事中处理事后救济的目的,从而更好地实现企业内部的制衡和监督作用,成为风险监管制度如何构建的重要命题。
二、现代企业法律风险监管体制的构建
现代企业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每个现代企业法律风险监管体制如何构建也不可能完全一致。中型与中型偏小企业多采用第一种模式或第二种模式,而大型与中型偏大企业则我采取第三种模式。本人专门就第三种模式如何构建进行讨论。具体来说,一个现代化大中型企业的法律事务处理模式的构建主要包括:风险事务决策、审批机构的设立、风险事务具体处理机构设立、及外聘法律顾问制度的创建。
  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建立风险监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作为公司决策机构负责直接领导下的由法律事务承办机构部分人员及外聘法律顾问参与的风险监控的领导、审批机关。风险监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对公司决策机构负责人负责,由公司决策机构负责人、法律事务承办机构负责人、部分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工作人员、及外聘法律顾问组成,公司决策机构负责担任风险监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主任,法律事务承办机构负责人担任风险监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执行主任。风险监监管委员会负责公司重大或较大事务的审核批准,风险监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执行主任负责委员会具体事务的管理的管理工作及风险事务初审工作。
风险监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作为风险事务的领导及审批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①  提交全面风险管理年度报告;②  审议风险管理策略和重大风险管理解决方案;③  审议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大事件和重要业务流程的判断标准或判断机制,以及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报告;④ 审议风险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方案;⑤  审查讨论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并提出风险监管意见。⑥ 办理公司决策机构授权的有关全面风险管理的其他事项。
风险监管会议由风险监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执行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执行主任无法召集或主持的,由执行主任指定人员召集或主持。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与的,始得召开风险监管会议。一般事项经参加会议成员三分之二有效表决即可通过;重大事项经参加会议成员全体表决同意始得通过,但主任或执行主任否决的应另行召开风险监管会议。如果委员会主任参加的会议以主任的意见为最终决定。
企业法律事务承办机构作为现代企业处理法律事务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公司风险事务审查、合同审查、制度与函件管控、内部人员违法违规事件调查、协助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进行离职人员处理与分析、承办部分诉讼与仲裁案件及其他法律事务处理。企业可根据自身法律事务的处理需要,配备相应岗位及人员。一般来说,中型与中型偏小企业可设法务经理一名负责法律事务承办机构人员的管理及较大法律事务处理、合同审查员一名负责合同的审查草拟、设法制专员一名负责制度、函件、风险事务管控及劳动争议处理、诉讼专员一名负责公司诉讼与执行事务处理、内审专员一名负责公司违法违规事件的查处。大型与中型偏大型企业,在上述岗位职责的基础上增加人员编制数量,并分别设立综合科负责合同、制度、函件、风险事务审查、离职人员协助处理与分析、内部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设诉讼科负责诉讼与执行事务(如果诉讼事务繁杂,可分设执行科与诉讼科)。
此外,鉴于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的复杂程度及其法律事务承办机构的有限性、局限性、偏私性决定了其必需借助外聘法律顾问所提供的法律专业性服务来帮助企业避免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及其他相关人员隐瞒潜在法律风险的可能性并提升法律事务处理能力。为保障与规范外聘法律顾问有效适当处理交办法律事务,充分运用公司的顾问资源并发挥外聘法律顾问的作用,应制定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制度,对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聘用与解聘、具体职责、监督与制约做出明确规定。通常来说,企业应与通过审查合格的法律顾问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合同对法律顾问具体处理事务及应承担的义务加以明确。根据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的总体安排,与外聘法律顾问就委托事务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对委托代理的取酬、监督及考核做出具体安排。公司每年根据法律顾问提交的工作报告及述职,对所有外聘法律顾问进行总评,并根据总评议决定是否续聘法律顾问还是另聘法律顾问做出安排,并结合法律顾问的日常表现及总评结果,决定公司法律事务分配法律顾问的方案。
第二节 现代化企业治理制度的构建
一、    企业治理结构概论
企业治理,“狭义地讲是指有关企业决策机关的功能、结构、股东的权力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公司治理结构作为公司运营管理的根本,随着现代企业企业的组织形式的日益复杂化,公司治理问题越来越受到公司管理者、学术界及政府机关的重视。对企业来说,是否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决定了它的生死存亡。因为股份制已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形式,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与否,直接影响到投资者及企业战略决策的及时正确性。一个企业治理健全的企业可以比较容易地以较低成本筹集到较大数额的资金,而且有利于企业面对不断变化的市场迅速有效地做出决策,因此,企业之间的竞争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公司治理的较量。
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股权结构、所有制、融资结构、产权制度、董事会制度、激励机制等等。尽管对企业治理模式多有法律法规规定,无非是有限责任制、股份制、合伙制等,但如何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构建具有活动的公司治理制度仍将是每一个现代企业必须面对的命题。我国企业治理制度的严重滞后,已经成为制约我国企业核心竞争力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瓶颈。当前股份制已成为我国新建企业的主要形式 。但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却仍处雏型,真正有效的公司治理仍是“形似而神不似”。(1)现代企业治理制度建立历史过短,我国传统文化崇尚和信任拥有庞大权力的机构,缺乏分权和权力制衡的意识、习惯及制衡制度。尽管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已开始建立,但政府的权力过大,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控制无所不包,无所不及。(2)就我国经济与社会制度现状来说,国有经济一直是国民经济的支柱,非公有制经济作为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也只是近年来才得到发展。我国的《公司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对国有企业改组成股份公司及上市持全力扶持的态度 ,而对非公有制企业上市进行种种限制;(3)股权结构不合理。大股东的“一股独大”,导致企业决策缺乏民主性或者形成内部人控制,容易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并企业决策的科学性;(5)缺乏成熟的受托责任和社会文化。由于缺乏支持性制度资源和社会文化,企业董事和管理人员的受托责任机制不健全,存在道德风险。
企业治理的完善,根本上是各利益主体相互博弈的结果,是市场理性选择的结果。只有有利于企业各方利益的治理模式才能在市场中保存下来,相反就会被淘汰。一般而言,对于中小企业,以产权激励为主的内部治理是比较成功的,而对于大型企业,竞争的外部市场体系对公司经营者行为的制约和对企业业绩的影响在某种程度上比公司内部治理的作用还重要。我国企业治理结构的不完善直接导致了关联交易、任人唯亲、大股东的交叉任职、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低下等情况的发生。
企业治理结构关健就是处理股东与股东、股东与企业管理者两种关系,也就是如何构建合理的股权结构与治理人结构的问题。理论上,公司治理问题源于投资者相互间的制衡及产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一个公司的治理的完善,既有赖于公司投资者、决策者的战略选择,也有赖于外部市场规则的构建。本章重从公司制度构建的角度去讨论公司治理结构,其如完善的法律基础、市场的透明度和开放度、对小股东的保护等等则不重点论述。
二、公司治理基本类型
    
纵观目前公司治理善,基于其资本市场结构性的差异以及由此产生的不同股权结构,形成了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大体上可以分为市场导向型模式银行主导型模式,两者在治理方式上各不相同。市场导向型模式以证券市场为中心,以股权高度分散化为特征,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而银行主导型模式股权却高度集中,公司往往受大股东控制,同时在公司内部治理中,银行发挥着主导作用。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和交融,两种模式正显示一种明显的趋同倾向。无论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大公司股权的分散程度都不象人们想象的那样高,家族控制仍然是公司控制权分配的主导形式,但加强对中小股东保护及引进职业经理进行管理,不仅为各国法律所规范,也为每一位具有战略的企业管理者的自主行为。
我国经济作为世界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随着世界各国的企业治理结构的不断改革,我国的现代企业也在进行了治理结构的改革的实践。大体上说,可将我将股权结构其简单分为三种类型:一是股权高度集中型,即绝对控股股东一般拥有公司股份的50%以上;二是股权高度分散型,即公司没有大股东,所有权与经营权基本完全分离,单个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在10%以下;三是相对集中型,即公司拥有一个相对控股股东,但同时还拥有其它大股东(由各大法人股均衡持有股份的上市公司)。
三、     现代企业治理制度的构建
从企业治理理论的发展和逻辑看,股权结构是企业治理的基础,企业治理又决定着长远发展活力,因此,科学合理的股权结构设置,有利于发挥公司治理机制作用,能够为公司未来发展壮大续存空间,能够为公司带来结构效益。股权结构设计既包括股东的人数、类型、所持股份数额等多个方面加以制度规定,也包括股权变动、约束制度的设计。当然,在公司实务中并不存在一个最好的公司股权结构,不是所有的股权结构在任何类型的公司都具有同等的效力,构造股权结构的最好方法取决于行业的特点。例如,对高科技行业,由于人力资本的重要性和不可分离性,实行股权的高度集中,反而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治理绩效
   
一定的股权集中度是必要的,因为大股东具有限制管理层和小股东谋取自身利益行为的动机及能力,可以更有效地监督经理层的行为,有助于增强并购市场运行的有效性。股权的相对集中也有助于公司决策的形成和执行。当然,在没有监督约束的情况下,股权集中或“一股独大”也有弊端,公司的控制权是掌握在拥有最多股份的大股东手中,大股东凭借所拥有的绝对或相对控制权,可以通过牺牲或剥削小股东获取自身利益,这会引发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利益冲突问题。
就企业改制而言,持股的一般原则是管理层持大股、中层持中股,职工自愿入股。持大股也就是要相对控股,从资本运作的角度讲,自身投入的资本多少不是主要的,重要的是投入的资本能够控制多大的资本。达到相对控股需要持有多少的股份这取决于股东数量,如果股东数量多,那么达到相对控股公司的目的所需投入的资本就少,两者成反比例。
    
比较而言,股权结构作为公司在产品市场竞争、资本市场评价和控制权市场环境下,为保持和增强竞争优势,实现持续经营而进行的一种市场化选择和商业运作手段,它是影响公司治理效率一个重要的因素。同时在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也存在一种代理关系。因此,公司治理要解决的不仅是经营者损害股东利益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要解决如何防止大股东损害小股东利益的问题。作为公司的决策者,不能仅局限于自身的个人权益,更要着眼于企业长远与全局利益,制定保护各方利益及保持企业的长远活力的制度。有一定集中度,有相对控股股东并且有其它大股东存在的股权结构,最有利于公司的经营激励和监督机制的发挥,因而能导致公司治理绩效的最大化。现代公司治理的核心就是民主决策和监督,这些都是建立在公平基础上的游戏规则   
合理的股权结构,不一定能有较好的治理效率,低的公司治理效率,背后也不一定表明其股权结构不合理。但是,理论毕竟是理论,现实的情况远远超出理论的假设,实践中可能并不存在最优或合理的股权比例结构,因为公司治理好坏的评估并没有一个客观的体系。国外由于存在成熟的资本市场,企业的治理绩效可以通过很多指标来衡量。但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形成过程和约束条件独特,公司治理问题与成熟资本市场和新兴市场均有显著差异,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企业绩效及价值的关系需要更深入的研究,特别是小样本和个案事件研究,才能获得正确的结论。
.一般来说,现代企业治理结构属高度分散型股权结构的,对经理进行监督便成为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十分容易导致内部管理人员控制情形的出现。因为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使得公司管理者与股东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难以形成联合,表决权作用不大,加上股东本身对控制和流通之间存在选择问题 ,因此其缺乏推翻公司管理者的动机和激励,进而导致公司治理系统失效;现代企业治理结构若属高度集中型股权结构,就会存在一个绝对控股股东,其理论上会有足够的动力去监督公司管理层,但问题是,由于大股东与经理层之间客观上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经理层一般又是大股东的代理人,深得大股东的信任,其它股东要罢免的难度很大。即便公司管理层的确存在问题,大股东要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可能也需要较长的时间,花费较高的成本。因此,股权高度集中使得代理权结构具有高度的稳定性。属于相对集中型股权结构现代企业,可以通过各大股东的内部利益牵制,达到相互监督、从而保护所有股东权益,这就是所谓的股权制衡。
一个现代企业想保持长远的生命力,就必须制定制度保持股东人数及股东持股比例的处于相对均衡的状态,建立健全公司股权退出及引入机制,防止大股东的专断独大或股权过于分散影响决策效率等问题的出现合理配置股权分布结构。企业结合自身情况与市场环境,以制度的形式来确定内部人员持股条件、持股比例,来确定违规离职人员的退股的条件及回购程序。结合我国市场环境与企业管理现况来说,关健完成国有股或大股东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
股东监督制度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公司的决策,保持对公司管理行为的控制权和监督权,是股东维护其利益的重要途径 。各国法律对股东权利的规定各有不同,但基本上都包括选举权、批准权、诉讼权、知情权和监察权等。为落实股东权利,首要的是明晰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的范围。构建合适的程序规定,以明确股东参与监督的权利和途径,是真正发挥股东会作用的基本要求。这些程序性规定主要包括:股东大会召集制度、股东提案制度、股东质询权制度、股东制止权制度 。尽管如此,股东会能否发挥应有的制衡和监督作用,关键取决于股东是否有足够的监督动力。要提高股东监督的积极性,必须在程序上运用技术手段,降低股东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的成本。除了代理出席制度以外,股东还可以通过网络、可视电话、电子投票等多种方式来参与股东会,以电子方式进行表决,提高投票率,但这些方式,首先必须在法律层面上得到认可。我们看到,中国证监会已就重大事项的表决开始强制要求上市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建立健全董事会监督制度也是制衡重要的途径,而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股权结构的影响。要有效发挥董事会的监督职能,防止董事会为大股东操纵,首先必须要求保证董事的独立性,这是发挥其监督功能的基本前提。按照代理成本理论,公司董事越独立于公司经理,越能对公司经理实施有效监督,越能有效地防止公司经理的机会主义行为、缓解代理成本问题,越能保障股东利益。因此董事会成员与经理层成员不能交叉任职,董事长与总经理原则上应予以分离。但在我国的实践中,由于我国《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导致管理层与董事会之间存在直接的利益关系,打破了两者之间的监控平衡,也使得董事会的独立性受到影响 。其次,公司董事会必须有小股东的利益代表者-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作为中小股东的代言人,一些重大的公司决策必须征得其批准。同时,世界各国还多在董事选举方面实行累计投票制度,以扩大小股东的话语权,增强小股东表决权的含金量,一定程序上,弱化控制股东的话语霸权,平衡小股东与大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另外,还应明确规范董事的责任和履职要求。由于董事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的,其首先必须是代表选举人的利益,因此,明确以法律形式规范董事的责任,才能保证其正确地履职。
    
在本质上,公司的内部治理基本上是以产权为主线的内在制度安排,而外部治理则是以竞争为主线的外在制度安排,两者是相互依赖、相辅相成的。市场竞争是外部治理的核心和基础。外部治理机制主要包括经理市场、产品市场和破产兼并市场。经理市场主要是通过对经营者当前或以往绩效进行完全事后清偿形式的工资调整过程来解决两权分离情况下的经营者监督和约束问题,一个有效率的经理市场必须形成一套公平竞争的、充分信息的和以信誉为保证的运作机制。产品市场的竞争机制则是通过大量所有者控制的企业进入市场,影响市场价格,从而促使经营者增加努力投入,降低成本来发挥其制约作用。因此产品市场约束的有效程度取决于市场竞争的状态,在市场上参与企业越多,竞争越激烈,对经营者行为的约束力也就越强。同样,公司控制权争夺则被视为另一种制约经营者行为的有效手段。
   
股权结构是外部治理机制的重要影响因素,不能自由流动和交易的股权,会阻止外部治理功能的发挥。而股权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其流动的频率和可能性。如果一个公司中存在绝对控股股东,该控股股东的态度很大程度上独立于市场的反应,其治理就必然以内部股东治理为主。以我国上市公司为例,由于股权高度集中而且固化,公司经理层大多是由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政府部门按照行政条件和程序选任,而非由董事会从市场上直接聘任。由于管理者的仕途前程、晋升荣辱都掌握在大股东(政府)手中,管理者更多的心思是如何讨好上级领导,而不用担心因经营业绩不佳而被撤换,因此经理市场和产品市场无法形成约束。在破产兼并市场方面,由于国有股一股独大而且不能流通,可流通股比重过小且又分散,即使公司经营情况不佳,只要大股东没有意见,小股东试图在证券市场通过用脚投票来达到对经营者制约作用也难以奏效。因此,缺乏流动性和竞争性的股权结构,使得外部机制功能无从发挥。要达到有效的股权制衡,存在多个代表不同利益的主体是关键。
    
建立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实施有制度性的员工持股计划(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s,简称ESOP),是一种使员工投资于雇主企业,成为本企业的股票拥有者的员工受益机制。员工持股制度在我国产生发展的历程虽不长,但作为我国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和建立有效激励机制的重要手段。目前在实际中,各地、各部门又从未停止过员工持股的施行,并根据需要分别出台了互相之间存在冲突和矛盾的规定。员工持股主体模式是实施员工持股制度的首要及核心问题,主体模式的确认对于制度的施行至关重要。我国员工持股主体曾先后出现过三种主要模式:职工持股会、持股公司、信托机构。

所谓职工持股会是指公司组织设立,受持股职工委托,专门从事职工股权管理,并在持股职工授权范围内代理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维护持股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以职工持股会作为员工持股主体。20世纪80年代,我国在引入员工持股制度初期,就采用职工持股会作为持股主体。目前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必须按照发起设立进行,且在实际操作中将发起人的人数控制在五十人以下。对于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来说,成百上千的公司职工以自然人身份作为公司的发起人,就会遇到法律障碍。因此,由公司职工自愿出资组成职工持股会,职工持股会代表职工向公司投资,就能够有效解决职工持股会成为公司股东的资格问题,也解决职工以自然人身份向公司投资受股东人数限制的问题。在以职工持股会作为持股主体模式的实践中,又产生两种形式:一是具有独立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职工持股会;另一是依托工会,作为工会下属组织的职工持股会。企业工会组织设立的职工持股会,是指隶属于本企业工会,专门从事职工股权管理,代表持股职工行使股东权利,维护持股职工合法权益,并以本企业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此种做法也被称为工会持股。
持股公司是指企业持股员工共同出资成立,管理员工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在职工持股会无法作为持股主体的情况下,持股公司成为企业目前所选择的主要主体模式。这种模式能够解决职工持股会或工会的直接持股问题,实现员工的间接持股。但由于持股公司的主要资产是所持有的股权,其对外投资肯定要超过其净资产的50%,违反《公司法》第12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的规定,为规避上述法律规定,企业在实践中多选择设立有限投资公司或股份投资公司作为持股主体。然而持股公司本身只是持股而非经营,是公司就得经营,不经营就不能作为公司。持股公司在存续期间如不营业,就很可能被吊销执照。
    
所谓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2001101《信托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正式确立了信托制度,信托活动的规范发展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信托业发展面临着新的契机,同时员工持股主体也有了新的模式选择。在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下,员工持股较为现实与规范的主体模式选择是信托形式。目前,有相当部分学者及实务界人士支持实施该模式。在职工持股会不能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工会不合适作为持股法人、持股公司尚存法律障碍的情况下, 以信托机构作为员工持股主体,将员工股权交信托机构管理、处分和收益分配,由信托机构以法人名义参股企业是合适的选择。此外,我国持股主体信托模式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以下法律问题。一方面,在实践中,是选择信托投资公司、信托基金会还是其他信托机构作为持股主体,尚未形成定式。另一方面,主管机关的态度也不明朗。
第三节 现代化企业合同管理制度的构建
一、现代企业合同管理制度概论
企业合同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与具有平等主体地位的其他企业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就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达成的协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是连接各经济主体、处理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和经济纽带,同时也是产生纠纷的根源。因此,合同管理制度是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适用范围最广、最频繁的法律制度。
企业合同的顺利签订与履行,是企业得以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是企业经营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企业是合同管理既是一种为了取得经营效益的经济行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内容完善、履行良好的合同管理制度是企业运用法律手续维护合同权益,防止财产流失,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与保证。合同管理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制度中发挥着越来越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在实践中,许多现代企业,合同法律意识淡薄,不熟悉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基本上没有把合同管理纳入经营管理之中。主要表现在:企业的公章、介绍信和空白合同等重要法律文书管理混乱,对业务人员的授权不明,盲目轻信“口头承诺”的君子协议,合同签订行为不规范,约定不明确,合同履行监控制度不完善,对违约行为采取的措施既不及时也不适当,给企业带来了非常不必要的损失。
二、     企业合同风险防范制度体系的构建
企业合同风险管理作为企业法律事务的基本组成部分,如何构建完善的企业合同风险防范制度体系对每一个企业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从合同动态管理角度来讲,企业合同管理包括合同草拟、审查、签订、履行、合同违约责任追究、合同检查等方面;从合同静态管理角度来讲,企业合同管理包括合同专用章使用管理、合同文本管理、合同档案管理。由于合同管理涉及内容众多,涉及合同草拟与审查制度、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合同履行管理制度、标准合同文本管理制度、合同违约审查追究制度。本章只对合同管理的基本制度做一下简要的介绍。
一般来说,企业可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合同工作管理制度作为本企业合同管理的基本制度。合同管理基本制度可对企业合同基本事务处理做出一般性规定,从合同事务处理的目的、宗旨、基本原则、合同事务处理体制、合同审查与批准、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检查与考核做出规定,重在对上述事务提供框架性依据。在通常情况下,企业合同事务以企业法律承办部门为主导,由各业务部门或财务部等协助处理。合同事务较多的公司集团,一般在法律事务承办部门设立专职合同审查员,负责合同审查、交办合同草拟、合同检查、合同培训并参与合同谈判;在所属子公司或分公司设立合同专员负责合同签订、签约文本的前期管理等,同时所属部门或公司负责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进行合同谈判、草拟与履行。
现代企业的合同文本,一般分为企业通用文本与合同临时用文本。现代企业在合同基本管理制度的指导下,可以企业合同文本为核心,构建自已的合同文本的草拟、审查、批准、签订、履行、归档及检查制度。对企业因日常经营管理事务而经常使用的文本,可由合同审查员制定统一文本报规定审批人批准后要求各当事部门统一适用,并确保常用合同文本的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发放、统一使用、统一归档,防止新旧的同时并用情况的发生。除了标准文本外,合同文本原则上由各业务部门草拟,特殊情况下经当事部门提交由合同审查员进行草拟,但所有的非标准文本都应提交法律事务承办部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加盖合同专用章。
为了确保公司合同的正确审查、依规定报批、严格履行并及时归档,就必须建立合同检查并监督考核制度,对公司合同事务处理情况进行有效评估并提出整改措施。合同检查一般制定检查计划,对合同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统一安排,并计划的要求成立检查小组,必要时由企业法律顾问、其他专业人员与合同事务具体承办人共同组成。在进行合同检查时,应着重于合同条款的是否完整,合同签订是否适用统一文本,是否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举张权利并履行义务,合同管理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根据合同检查出现的情况,及时提出整改情况,修订合同文本,并进行合同的培训与宣传。
第四节 现代企业风险防控制度的构建
一、现代企业风险防控概述
一般来说,随着现代企业经营业务的扩张及组织机构的日益复杂,只对已发生的事务风险进行事后补救,不仅无法从根本上杜绝相关事务风险的再次发生,也无法全面有效的防止企业因法律风险而造成的损失。纵观现代企业法律风险监管制度的不断完善的过程,建立企业事务风险事中控制、事前预防,成为每一个企业最大限度防范与化解企业法律风险的必然选择,也成为每一个企业建立现代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制度的标志。本章所称的企业风险防控,即重在对企业法律风险进行事中控制、事前预防。所谓风险防控管理即为防范与化解公司在处理过程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法律事务承办机构或人员对各种事务风险进行识别、收集、报告并对存在法律风险的职能部门或集团所属经营公司进行提示、预警,并对于法律事务承办机构的内外事务依职权或申请进行风险评议的企业风险防控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企业风险提示、预警、报告及评议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对企业事务风险的认识、评估、管理能力,防范与化解在公司在事务处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有效构建企业风险的事中控制及事前预防,每一个现代企业就必须对法律风险环境进行系统地评估,对各种法律风险制定预防性措施和突发事件管理预案,要求制定法律风险管理战略,尽一切努力预防法律风险,减少法律风险,预防诉讼,减少诉讼,以切实减少企业的损失。现代企业法律事务承办机构或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企业的全部或者某一领域的业务进行审查,指出存在的法律问题,预测潜在的法律风险,提出排除风险的方案。严格地讲,它强调的是通过对企业的全部或某一领域的业务进行审查,而非仅对某一单一事项诸如一份合同的审查。当然,它也不排斥仅就单一事项的审查。法律风险防控即着重于对风险事项的事前审查、提前预防,也着重于对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的事后判断,其着眼于指出潜在的法律风险,提供排除风险的方案。
   
企业法律风险预警、报告及评议的对象应当包括企业经营管理涉及到的可能出现法律风险的所有方面。当然,根据企业的规模、历史、经营内容的不同,审查的内容也会有差异,也可以仅就某一单一领域的事项进行审查。一般来讲,审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主体资格状况、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的状况、企业的经营状况、企业的财产状况、知识产权状况、纳税情况、合同、对外担保状况、债权状况、正在进行中的诉讼或仲裁案件的状况、有无行政违法行为等。
企业法律事务承机构及人员通过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过程发生的事务进行风险点收集、评估,在基础上对于可能存在的事务风险进行提示、预警、报告,进行保障公司事务处理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风险监管制度及战略目标,并通过事务风险报告、提示及预警实现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法律风险提前预防及有效应对,从而保证公司正常业务的开展与维护公司的正常利益。为了确保法律风险防控目标的实现,现代企业应指定部门并落实专人负责事务风险报告、提示及预警管理工作,实现事务风险管控的常态化、规范化、程序化,实现对公司事务风险披露的多层次管理, 实现对一般事务风险及时提示,对重大事务风险进行有效预警并督促整改,并对公司年度经营管理活动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汇总并予以报告。
二、现代企业风险防控制度的构建
建立健全企业风险提示制度,所谓风险提示是指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在处理职能范围内诉讼事务、非诉法律事务及其他事务过程中对于发现的一般性事务风险,依规定条件对当事单位或部门进行风险提示的制度。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在合同、制度、函件审查或检查过程中发现集团职能部门或所属经营公司的事务处理存在不规范、不合理的地方,可能存在一般性法律风险隐患,但无需进行风险预警的,可以向当事单位发出风险提示。一般来说,法律事务承办部门承办人员在处理职责事务的过程中若发现一般性事务风险的,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一般性事务风险之日在合同期限内,出具风险提示通知书报法律事务承办机构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送达当事单位。当事单位接到风险提示通知书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核;单位负责人认为确实存在提示风险的,应当指定相关责任人进行整改。
建立健全风险预警制度,包括内部风险预警与外部风险预警。所谓内部风险预警即法律事务承办机构依规定条件与程序向事务处理责任人发出预警从而督促其改善工作的制度;所谓外部风险预警即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对于在处理职能范围事务过程发现集团其他职能部门或所属经营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重大事务风险的,依规定条件或程序向当事单位发出预警并督促其整改的制度。部门内事务处理责任人超过规定、指定或合理时限未完成交办或职责任务的,或者责任事务处理严重违反公司程序或实体性规定的,所属领导或指定人员依职权或经批准也可向其进行预警,并要求在指定期限整改或完成;未完成的,给予二次预警;经二次预警的责任人,给予扣分处罚并由所属领导决定是否更换承办人。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在合同、制度、函件审查或检查过程中发现集团职能部门或所属经营公司的事务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风险监管制度,存在重大风险隐患需要纠正的,可向当事单位发出风险预警通知书。一般来说,法律事务承办部门承办人员在处理职责事务的过程中若发现重大事务风险的,法律事务承办机构相关事务经办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重大事务风险之日的合同期限内,出具风险提示通知书经法律事务承办机构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规章规定负责人审查后送达当事单位。当事单位接到风险预警通知书后,应当按照风险预警通知书及企业规定负责人指示内容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应出具整改报告报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审核后报企业规定负责人最终批准。
    建立健全年度风险报告制度。所谓年度风险报告是指通过全面调查和梳理公司经营所涉的法律事项,并就公司年度商业安排制定出法律风险防范重点并提出防范预案的制度。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应广泛收集国内外企业忽视法律法规风险、缺乏应对措施导致企业蒙受损失的案例,并重点收集员工道德操作遵从性、本企业签订的重大协议、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等本企业的信息。对收集的初始信息应进行必要的筛选、提炼、对比、分类、组合,并进行风险评估。结合收集风险点及相应的风险评估,法律事务承办机构指定专人草拟年度风险报告并提交风险监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讨论。年度风险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合同风险防范体系、公司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公司人力资源法律保护体系、公司重大重组项目风险防控体系、公司风险预警、公司风险救济机制等内容。经风险监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讨论通过的年度风险报告经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审查后于每年年底提交企业规定负责人审批,经审批的风险年度报告,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应单独或联合当事单位制定风险防控预案。经企业规定负责人批准的风险防控预案,法律事务承办机构负监督落实的职责。
建立健全事务风险评议职能评议制度,所谓事务风险职能评议是指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在处理职能范围内诉讼事务、非诉讼事务及其他事务过程中,经经办人组织或提出申请或由部门负责人交办或组织,对待处理事务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与评估的制度。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在处理一般诉讼事务的过程中,依规定或者经办人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议的,可组织所属科室内外的工作人员进行评议。风险评议纪要作为经办人办理诉讼案件参考,评议参加人对所发表的评议意见不承担事务处理责任。其他事务经办人在处理承办事务的过程中,依规定或认为需要时可组织风险评议,可参照上述论述执行。针对法律事务承办机构职责范围内的疑难事务,经承办人提出申请或者法律事务承办机构要求可组织部门评议会议对所涉事务进行分析与评估,经部门负责人审批的部门评议会纪要,承办人应当予以执行。对于部门外的事务处理,法律事务承办机构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认为可能存在风险的,参照风险提示或预警管理规定执行。
建立健全事务风险提请评议制度,当事部门或经营公司在处理事务过程中认为存在一定法律风险需提交法律事务承办机构进行风险评议和分析的,或企业规定负责人在处理或审批公司事务认为需要由法律事务承办机构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的,可提出风险评议要求。当事部门或经营公司提出申请的,应填写事务风险评议申请表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提交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并同时提交相关背景材料。法律事务承办机构于接到风险评议申请当日应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风险评议申请。必要背景材料欠缺并直接影响风险评议工作的,予以退回补充材料。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决定予以受理的,一般性事务风险评议且材料齐全的应于合理期限内评议完毕,一般性事务风险评议但需进一步调查或补充材料的应于合理期限内评议完毕,重大事务或涉及面较广的事务或依规定属于较大或重大风险级别类事务应提交风险监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或风险监管员在合理期限内评议完毕。事务风险评议人认为材料不足或需进一步了解待评事务具体情况的,可向提交单位或当事单位进行问询或要求进一步补充资料,被询问或被要求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企业规定负责人交办事务的风险评议,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应当受理;风险评议意见经法律事务承办机构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企业规定负责人最终批准。依规定属于较大风险事务的,评议经办人在草拟完审查意见书后需报法律事务承办机构部门负责人审查后,始得移送申请部门。属于重大以上风险事务的,评议经办人报法律事务承办机构部门负责人审查后,应提交企业规定负责人核准。风险评议意见供当事单位参考,但未予以采纳的由当事单位负责人承担事务风险责任; 企业规定负责人审批的评议意见书应当作为当事单位处理所涉事务的行动方案。
建立健全风险咨询管理暂行规定,加强公司对企业事务风险的认识、评估、管理能力,防范与化解在公司在事务处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风险咨询管理即为实现公司对事务风险咨询的制度化、常态化,经企业规定负责人批准或依规定或由当事单位提出申请经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审查同意,由法律事务承办机构指定专人、风险监管员或组织风险监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对日常事务(但不包括正在处理的具体事务)进行法律风险分析与评估的制度。当事部门或经营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认为可能存在一定法律风险需提交法律事务承办机构进行风险分析的,或企业规定负责人在处理日常事务过程中认为需要由法律事务承办机构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的,可提出风险咨询要求。当事部门或经营公司提出申请的,应填写事务风险咨询申请表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提交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并同时提交相关背景材料;一般性法律咨询,可直接向法律事务承办机构提出口头咨询请求。法律事务承办机构于接到风险咨询申请当日应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风险咨询申请。必要背景材料欠缺并直接影响风险咨询工作的,予以退回补充材料。 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决定予以受理的,一般性事务风险咨询且材料齐全的应于合理期限内完成咨询事务处理,一般性事务风险评议但需进一步调查或补充材料的应于合理期限内完成咨询事务处理,重大事务或涉及面较广的事务或依规定属于较大或重大风险级别类事务应提交风险监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或风险监管员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咨询事务。申请部门进行口头咨询的,法律事务承办机构一般性可当场给予解答,但认为必要时可在合理期限内给予解答。事务风险咨询经办人认为材料不足或需进一步了解待询事务具体情况的,可向提交单位或当事单位进行问询或要求进一步补充资料,被询问或被要求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企业规定负责人交办事务的风险咨询的程序可参照上述论述操作。当事部门或经营公司提请的风险咨询事项属较大风险事项的,咨询经办人出具的咨询意见应由法律事务承办机构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始得报送提交单位,风险咨询事项属重大风险事项的,咨询经办人出具的咨询意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送总企业规定负责人最终批准;企业规定负责人交办事务的风险咨询,咨询经办人出具的咨询意见经法律事务承办机构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企业规定负责人最终批准。
 
第五节 现代人力资源风险防控制度的构建
人力资源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企业经营方面相较,虽都属于企业私行政的范畴,但由于涉及到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无论是人员的招聘与培训,还是薪酬、离职人员处理,都受到法律法规的调整与约束。可以说,离开了劳动法律法规,人力资源管理根本就无法实施,一个不懂法律人力管理者也根本无法成为一个合格的管理者。尽管劳动法律法规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但并不意味着企业无法利用法律法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企业原有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模式将面临巨大挑战,建立健全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人力资源风险防控制度尤显得重要。
劳动纠纷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对法律法规不了解,未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人力资源风险防控制度,则是重要原因。如何利用广告号员工登记进行合法招聘,如何办理用工手续、管理劳动合同,如何利用担保规避履约风险,如何规定试用期,如何进行合同工资发放,如何有效处理违约离职人员,如何追究违法违规员工法律责任,都必须借助制度加以规范与引导。本节着重于法律事务人员处理人力资源管理事务时的风险防控,对于专属人力资源管理其他制度构建不做详述。
二、人力资源风险防控制度的构建分述
构建违规违法人员处理与分析制度,强化公司各部门在移送仲裁人员名单及材料方面的协调,明确各自的职责分工,保障公司能够以仲裁等形式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利益并加强对离职人员的监控。违规违法人员处理与分析,主要包括发函、出通报、申报仲裁与仲裁或等方面。
所谓发函即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于符合条件的违规不到岗上班的人员以邮寄等形式发出告知函要求上述人员到公司接受处理或补办请假手续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的制度。发函作为企业履行告知义务催促违规员工回司办理离职与交接手续的重要形式,涉及企业的保安、人力资源等管理部门。保安部门应将所有不到岗上班达达到规定天以上的人员汇总制表,于规定日期上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经办人员签收。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于保安部门报送异动人员名单应进行初步审查,分析是属于未依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情况还是未提出离职手续但未经批准未满三十天就拒不到岗上班或是属于未办理任何手续就擅自不到岗上班或其他情形。经办人员根据情况可通过电话、公司通信系统或其他形式向当事部门或公司相关询问并要求报送当事员工的相关资料,当事部门或公司应于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求的期限及时查清并回溃。对属于确有原因未办理补办请假括手续的人员,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在合理期限内发出补办请假手续告知函,要求当事员工于一定期限内补办请假手续。对于其他情形的人员,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在合理期限内发出到公司接受处理告知函,要求当事员工于一定期限内到公司接爱处理。所有公司致函人员,一般应于告知函规定期限届满后一周内电话联系当事员工,进一步督促其尽快到公司到公司接受处理,并做好电话联系情况的记录工作。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于所有到公司接受处理的员工,应视情况及时相关手续。经当事部门或公司同意且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可准予回公司上班的,应办理到岗上班的手续;经面谈无挽留必要或可能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尽快为其离职、交接或其他手续。当事员工依法依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给予处罚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求当事员工工签订接受处罚或给付违约金的承诺书。此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门应做好告知函回执的回收、保管工作,确保回执的不缺少、不遗失。
所谓申报仲裁即对于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员工,公司所属各部门或子公司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依规定程序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移送法律事务承办机构移送违规违人员进行仲裁的制度。构建符合公司情形的申报仲裁制度,有利于企业加强员工违规违法行为的控制,及时有效地处理上述行为。一般来说所有违反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员工,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的,人力资源主管部门都可向法律事务承办部门申报仲裁。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作为仲裁证据材料收集的承办部门,负有仲裁材料收集、暂存、核实、移送职责;法律事务承办部门作为仲裁证据材料的协助部门,负有仲裁证据材料的协助收集、审查职责。仲裁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书及相关协议、培训协议及培训费用单据、当事员工的身份证明材料、欠款证据、费用单据、个人政审报告、个人简历、工资收入证明、社保证明、出勤签到表、调查笔录等调查材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单据及其他依据情形需要调取的证据材料。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于职权范围内的证据材料,可自行收集证据、交办对证据材料负保管职责的其他经营公司或部门收集,或委托集团外单位代为收集;超过职责范围内,报企业规定负责人批准后自行收集证据、交办对证据材料负保管职责的其他经营公司或部门收集,或委托集团外单位代为收集,但经企业规定负责人特别授权的无许报批。对证据材料负保管职责的经营公司或部门,应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求的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完成证据收集及移送工作,不得推诿、脱延。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于所有劳动仲裁证据材料目录上的证据,负有核实责任,并确保收集证据的真实性与完整性。根据具体情况需要,应通过电话或其他情形进行核实;对于客观存在的证据材料,应全面收集,未与法律事务承办部门协商同意,不得对证据材料进行筛选。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与移送仲裁名单的同时一并移送证据材料,并制作证据材料清单交法律事务承办部门签收。法律事务承办部门对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移送证据清单进行审查,认为证据材料收集不足的,有权退回法律事务承办部门补充收集,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在法律事务要求期限内补充收集完毕;法律事务承办部门认为需要时在职权范围内可自行、交办或委托收集,超过职权范围的报企业规定负责人审批后收集,但经企业规定负责人审批授权后法律事务承办部门对授权事项范围内证据收集经法律事务承办部门部长审批后可径行调阅。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于规定日期前完成对违规离职人员的分析,并出具离职人员分析及处理意见。认为需要申报仲裁的,填写移送仲裁通知书或移送多人仲裁通知书,连同移交清单、证据材材料复印件、离职人员处理意见书一同移送法律事务承办部门,法律事务承办部门应于移交当日对移交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上证据材料与材料清单一致的,由法律事务承办部门法制专员签收移交清单,不符合的,应当场说明原因予以退回。法律事务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书,由法律事务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传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法律事务承办部门认为必要,有权向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公司或部门进行调查询问,被调查询问部门应当予以配合。法律事务承办部门经审查,已超过仲裁时限的或不符合申报仲裁条件的,不予受理;经审查符合申报仲裁条件的,决定予以受理。经受理的移送仲裁名单,法律事务承办部门于受理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审查意见书,决定最终移送仲裁人员名单,审查意见书应抄送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签收备案。
构建办理仲裁案件制度,维护公司的权益并加强对违规员工的管控,防范或化解在处理违规员工方面的法律风险。所有依规定程序与条件准予仲裁的案件,统一上报法律事务承办部门负责人分配。法律事务承办部门于批准的当天指定案件承办人,符合一定情形的,可聘请律师并同时指定协办人,例如:案件事实情节复杂或重大,又无以住类似案例可供参照的、争议数额达规定数额以上的、企业规定负责人或法律事务承办部门负责人需要聘请律师代理的。被指定的承办人应填写案件承办表,随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移送材料、告知函等相关材料一同立卷归档。承办人应于在规定日期内拟制或填写好申诉书,并于规定日期内予以立案,需要发函的,应于发函期满后的一定期限内予以立案;如果聘请律师的,立案时间可适当延长。所有与仲裁有关的对外文书或函件,需经专职风险监督员审核后始得行文;专职风险监管员外出的或经专职风险监管员指定,可由兼职风险监管员审核。所有证据材料按移送仲裁的规定,原则上应于立案前收集完毕,但符合规定情形的可在立案后予以补充证据:承办人应及时与劳动仲裁委员会沟通,于第一时间领取相关案件材料并听取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意见,且及时将上述材料归档防止遗失。对方当事人有和解意向的,应及时与其沟通,向专(兼)职和解员汇报登记,由专职和解员或接受委托与其协商和解内容;如果达成口头和解协议的,应及时填写和解审批表;经批准和解的,应及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在和解申请书与和解协议书签字。调解流程参照和解程序的规定。并建立和解、调解逐级审批制度,由法律事务承办部门负责人初审,并向企业规定负责人最终审批,但企业规定负责人可以授权法律事务承办部门负责人代为行使职权。对方当事人在约定时间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应拟制撤诉申请书并报法律事务承办部门负责人、企业规定负责人逐级审批,并于获得批准后,及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撤诉。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应及时向法律事务承办部门负责人汇报,经其批准后提交风险监管委员会评议,确定出庭策略与重点。在出庭前应拟制出庭说明书,报送法律事务承办部门负责人并听取其出庭指示。应按照出庭时间及时出庭,并积极谨慎的发表案件意见,并做好出庭情况的记录工作。接到领取裁决书或调解书通知后,应及时领取并审核上述文书的内容,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劳动仲裁员沟通更正。无需起诉的案件,应拟制结案说明报法律事务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整理好相关材料且及时按规定程序归档。经批准需起诉的案件,按照劳动争议诉讼规定执行。
建立内部违规违法人员预防与追究制度,保护公司财产利益,预防和打击内部职务犯罪和外部财产侵占。本段所指的内审处理是指集团公司对内部操作出现违规违法行为或外部人员对我司财产有非法侵占的行为予以取证调查并协同公安进行处理和追究的行为。一般来说,内审处理行为由法律事务承办部门作为内审事务经办部门,负责举报的受理与调查。公司可实行奖励制度,保护并鼓励所有员工对侵占、挪用公司资产行为、公司员工收受他人贿赂包括擅自接受他人回扣不主动上报的、与他人合谋利用公司政策骗取公司财产或其他优惠待遇的或其他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举报。此外,同时应公司业务异常现象报告制度。公司业务发生异常现象时,应立即向主管领导进行汇报:主管领导在接到汇报后应向事业部或部门领导进行汇报,并及时安排人员进行核实。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在接收移送材料或事件举报规定日期内安排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各相关部门在接受法律事务承办机构人员调查时应积极配合,并如实反映所知悉的情况。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应设置专人负责内审案件处理,对接收案件应进行交办并进行相应授权。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内审专员在接到交办后的规定期限内完成初步调查,涉及企业管理的,内审专员有权申请企管人员进行协办;初步调查应附调查报告以及相关调查材料。根据初步调查情况,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可组织人员进行案件沟通评议,对符合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应立案处理,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做好台帐登录,移交企管人员进行处理(职工违规操作)或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法律事务承办机构案前沟通评议责任科室承办,沟通评议会形成案件处理建议,经与会人员签字后报部长审批。法律事务承办机构部长根据评议建议,指派专人负责案件处理,对于案情重大的案件可提交企业规定负责人处理,并根据实际情况交办律师处理。
建立健全调查报案和案件跟踪制度。内审专员在接到负责人交办当日,应整理调查材料,形成案件卷宗,明晰案卷档案目录,并负责处理过程中的档案归档和保管。内审专员应参考评议建议,对案件相关材料予以补充,需继续调查的,申请调查授权书进行案件调查,授权内容包括:交办相关部门对相关事实进行说明并提交指定材料,交办行为适用集团公司交办单管理制度;调阅或复印与案件相关的档案;并有权对相关责任人或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质询;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内审专员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协调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并负责报案所需材料和证明的提供,做好公安审核和侦察的服务工作。内审专员应及时沟通并督促公安机关办案。并将案件侦察进程及时汇报,对所需公关协调工作及时汇报和安排,保障公司损失尽快追回。内审专员随同公安积极与涉案当事人或其家属进行协调沟通,对造成公司损失予以赔偿并接受公司处理的涉案当事人,报部门领导进行和解,并协调公安结案。对态度恶劣或案情严重的嫌疑人应积极协调公安机关进行通缉,协助公安机关进行抓捕,并督促公安机关追回公司财产或所受损失。对公安机关侦察结束后时仍不能返还公司财产或赔偿损失的,应督促公安机关移送检查机关予以公诉,并对公司损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协调法院予以判决并执行。内审案件处理完毕后,内审专员应作出案件总结并归档,备案移交档案室,并确保档案的完整。对重要案件或特殊案件,结案后或案件发生后,承办机构应进行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对公司相关制度流程提出整改建议,并协助督促整改。对影响重大的案件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应安排人员收集相关材料,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开展集团法制宣传,预防和警戒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
第六节 现代企业诉讼风险防控制度的构建
一、企业诉讼风险概述
    所谓企业诉讼风险指的是企业在处理诉讼事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利益受损可能性。从广义上说,无论是企业诉讼事务承办人员在处理诉讼事务不规范、违反规定而致损的可能性,也包括企业因对基本法律常识和诉讼规则不了解,而导致诉讼缠身、诉讼策略失误或诉讼证据材料缺失而致损的可能性。重大涉诉风险一旦处理不当,可能导致整个企业重大损失或对企业正常经营管理活动造成重大冲击,甚至会导致一个现代企业的破产,因而如何从制度角度加强诉讼事务防控并进而确保企业诉讼风险的最小化,必是每一个现代企业必须加以克服的重大命题。
本规定所称的诉讼事务管理是在企业规定负责人的领导下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对于起应诉、证据收集、开庭、执行及诉讼资料归档等诉讼事务处理的各阶段加强控制的活动;也只有加强对企业起应诉、证据收集、开庭、执行或诉讼资料归档等各个环节加强控制,才可能让企业诉讼风险防控落到实处。大致来说,加强诉讼风险防控从制度角度来说需进行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或遵循如下指导思想与原则:(一)实行诉讼风险评议与监管制度,对于一般性案件应经过评议会评议始得立案处理, 重大或较大案件提交风险监管员审查或风险监管会议讨论通过始得立案处理;(二)建立健全调解、和解及撤诉分级审批制度,对于一般性案件或规定权限范围内的较大案件,报法律事务承办机构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始得调(和)解、撤诉;对于权限范围外的较大案件或重大案件经法律事务承办机构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企业规定负责人批准始得调(和)解或撤诉。(三)实施诉讼事务时限管理、预警及疑难案件移交制度,诉讼事务承办人应在规定或指定时间内完成承办事务处理,未完成的给予预警,经过二次预警的案件或重大疑难案件应定期上报法律事务承办机构部门负责人进行提交风险监管员或风险监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处理或做其他处理。
二、现代企业诉讼风险防控制度概述
    建立健全诉讼申报与分配制度。公司与外部单位发生的财产、经济等纠纷,通过非诉程序无法解决问题的;外部单位因特定事由以公司为被告或第三人而主提起诉讼致函公司应诉,符合规定条件当事单位提请参与诉讼的,当事单位特定事务经办人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填写诉讼案件申报表,报当事单位负责人批准后, 移送法律事务承办机构。 责任人员接到材料后,应立时上报法律事务承办机构部门负责人,法律事务承办机构负责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报企业规定负责人最终审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退回.企业规定负责人可授权法律事务承办机构部门负责人代行最终核准的权力。符合下列情形的,可聘请律师并同时指定协办人。(1)案件事实情节复杂或重大,又无以往类似案例可供参照的;(2)争议数额达到规定数额以上的;(3)企业规定负责人或法律事务承办机构负责人认为需要聘请律师代理的。
建立健全立案制度。被指定的承办人应填写案件承办表,随同案件申报材料一同建立承办案件卷宗,原则一案一卷,但两个案卷当事人相同且证据材料存在交叉的除外。承办人认为需组织评议会的,可主持召开评议会,对案件事实、法律及起诉或者应诉策略进行讨论。评议会议纪要作为承办人承办案件的参考,不具有强制约束力。承办人根据案情并参照评议会纪要于立卷之日起合理期限内出具承办意见书,报法律事务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法律事务承办机构负责人对承办意见书的可行性进行审查,不具有可行性的予以退回重拟。对于进行报送审批的起诉名单进行最终核准;需要协调的,经企业规定负责人确认通知相关责任部门。法律事务承办机构负责人在审查承办意见书时,认为需要提交风险监管员进行风险审查并出具风险审查意见的,可移交风险监管员。风险监管员出具的风险审查意见书,承办人认为予以采纳并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应即时向法律事务承办机构负责人报告,经其审批同意可予以变更。承办人应于承办意见书合理期限内,制作起诉书并准备授权委托书、双方身份证明材料及待提供主要证据目录。所有依法律或当地法院要求需要加盖公章的,应合理期限内盖写用章申请报批盖章。承办人在接受指定之日起的规定期限内准备好完整的立案材料并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立案。在特殊情况下因立案材料不全导致材料被退回的,应要法院规定期限内完成立案材料的补充工作,并确保立案时限不超过相应规定期限。一般应于立案当日领取受理通知书与缴费通知书,并依据受理通知书与缴费通知书到指定缴费单位进行诉讼费预交并保存好诉讼费发票,诉讼费申报报销参见公司相关制度规定。
建立健全庭前准备制度。案件承办人应于立案之日起合理期限后联系立案法院,取得承办法官的姓名、联系方式,并即时与承办法官进行沟通联系,仔细回答承办法官的询问;如果需要,可以协助法官进行文书的送达或处理其他诉讼事务。于开庭前与对方当事人进行电话或函件联系, 确定其债务清偿能力及是否有和解意向。口头就争议事项达成初步协议的,应即时填写和解审批表,并注明双方已达成初步和解内容,报法律事务承办机构部门负责人审批,按规定需要报企业规定负责人审批的应程序报企业规定负责人最终核准。承办人按照和解审批表审批内容与对方当事人进行谈判,确需变更的应按参照和解审批程序进行;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的,应于当天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书;如果需要对方当事人出具承诺书,应于签订和解协议的同时,一并出具承诺书。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应于开庭前向承办法官申请调阅复制,并作为案件卷不可或缺的材料。起诉案件应于开庭前拟制代理词、开庭说明书报法律事务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批,应诉案件应于开庭前拟制答卷辩状、开庭说明书报法律事务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批;法律事务承办机构负责人对于报送材料的合法性、可行性进行审查,不具备可行性、合法性退回重拟。法律事务承办机构负责人认为需要提交风险监管员进行风险审查的,可移送风险审查。风险审查意见,承办应当予以执行,确有不同意见的,可报法律事务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变更。
建立健全证据处理制度。 案件承办人应自接到承办案件之日起,合理期限内完成对案件事实及涉及法律的审查,并制作等收集证据材料责任明细表。由于待收集证据材料涉及多个单位,且材料众多的,承办人可申请证据材料调取与调查授权,经法律事务负责人审批后,报企业规定负责人核准;经授权的案件承办人有权向档案室调取与案件相关的档案,到有关部门或关联公司调查,有权向要求相关部门或经营公司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协助收集,有权督促证据材料责任单位及时收集并移交责任证据材料,有权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当事部门或经营公司负责人负有配合、协助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处理案件中的相关问题、收集和提供案件的原始证据及相关依据的责任。公司所有员工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现公司的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损害,有义务及时向有部门报告并做好相关证据材料的保管工作。当事单位应保管好在处理涉诉事务过程中所形成的调查材料、费用凭证,并于案件申报时或法律事务承办机构要求的当日及时向法律事务承办机构移送上述证据材料。案件承办人认为责任单位移送责任证据材料不全需要补充证据的,有权予以退回;责任单位应于要求期限内予以补充,特殊情况经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案件承办人因证据材料所在地较远或时间有限需无法自收集证据材料的,经批准有权委托证据材料所在地集团所属公司协助收集;受托单位应当接受并在要求期限内完成证据材料收集,有特殊情况经法律事务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对于需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材料,承办人应尽可能找到证据材料存放地,并于法定的期限内及时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根据案情及法定举证责任, 承办人应对收集到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核,并按照举证期限的要求按时向法院提供证据目录项下的全部证据。在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其他活动中,被其他组织或个人起诉而被动参与(包括可能涉及)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有关责任人和所在部门、单位应及时以诉讼事务申报书的形式向法律事务承办机构说明案情并提供相关材料,以备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如果公司法律顾问代理的,则由经办人协助专职律师调查收集相关资料。收集的资料应该包括下列内容:我方当事单位关于有关事实的报告和公司领导的批示; 当事各方主体情况资料;有关事实的证据材料;其他与法律事务处理有关的资料。承办责任人认为需要组织评议会对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评议的,可组织评议会,评议会意见作为承办人处理案件的参考。
建立健全庭审制度。案件承办人应按时出庭, 遵守庭审纪律并听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指挥, 不得有有损公司名誉的任何言行,确保无法院工作人员的投诉现象的发生。参与法庭调查,认真听取对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并根据事实与法律发现已方的质证意见,确保重点突出、意见精确。参与法庭辩论,围绕庭审争点积极谨慎地发表意见, 并做好庭审的记录工作,确保所阐述事实有证据依据, 所主张理由有法律根据。根据授权本着维护公司利益的原则根据庭前确定的诉讼策略参与庭审调解;享有调解特别授权的,根据事前审批的调解方案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没有调解特别授权但与对主当事人达成调解意向的,应于庭审结束后当日填写调解审批表报法律事务承办机构负责人批准,需报企业规定负责人最终核准的报企业规定负责人审查,但企业规定负责人授权法律事务承办机构负责人代为行使的除外。庭审结束后,应仔细核对法院庭审记录,发现错误应及时纠正; 当庭宣判的,应于审判庭确定领取日领取裁判文书;未当庭宣判的,应于审判庭确定的宣判日领取裁判文书。领取裁判文书或调解书当日,应进行仔细核对,发现文字性错误的,应及时与承办法官沟通予以纠正; 判决内容或判决理由有背事实或有违法律规定的,应于当日向法律事务承办机构部门负责人报告,并提出上诉建议。根据当地的法院实际操作习惯判决书需加盖生效章或需领取生效通知书的,应当自上诉期满后,及时与法官加盖生效章或领取生效通知书。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必须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总结,提出书面结案报告,分析发生原因及责任分担,并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报法律事务承办机构部门负责人批准;需报企业规定负责人审批的,报企业规定负责人最终核准。对于案件处理进程中所需要的必要条件和关系协调,案件关联单位及相关人员应积极、主动配合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开展针对性工作,保证案件处理的顺利进行。
建立健全执行制度。在案件审结后,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应继续作好执行阶段的工作,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协议、裁决、判决时,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及时向法律事务承办机构负责人汇报。需申请强制执行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应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特殊情况报法律事务承办机构负责人批准的除外。决定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事务承办机构部门负责人应于合理期限内指定执行案件承办人。被指定执行承办人应于按到执行案件之日起出具承办意见书,报法律事务承办机构部门负责人审批;法律事务承办机构部门负责人对意见书的合法性、可行性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重拟。法律事务承办机构负责人认为需要提交风险审查的,可提交风险监管员进行风险审查,风险审查意见承办人应当执行;有不同意见的报法律事务承办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更改.执行案件承办人应自承办意见书被批准之日起合理期限内草拟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准备授权委托书、双方身份证明材料及其他资料,并于合理期限内予以立案。执行承办人应于案之日起合理期限后与立案法院取得承办法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并协助承办法官查找被执行人房屋、存款、汽车等财产;对已经查到的财产,应于当日申请法院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对于已经查封、扣押财产,应及时与承办法官沟通联系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及时协助承办法官对已经评估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自执行款项划到法院账户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出具划款申请,及时将上述划回到公司账户。在执行过程中,与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向法院申请执行中止;具体程序参照和解审批的规定。通过执行获得清偿的案件或者确无财产被裁定执行中止的案件,应于合理期限内整理相关材料并制作结案报告向法律事务承办机构负责人申请结案。
建立健全调解与和解制度。本段所称的调解是指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事项达成协议并由法院制作调解书的制度;本段的和解是在立案前,或在诉讼与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争议事项达成协议的制度。诉讼事务经办人认为与对方当事人有和解或调解可能的,可与对方当事人协调谈判,达成和解或调解意向的,按授权范围逐级报批。法律事务经办人对于存在和解或调解可能的案件,应于立案前与开庭前与对方当事人积极联系,争取协调解决纠纷;在协调解决纠纷过程中,应根据公司规定本着最大维护公司利益的原则与对方当事人进行谈判,谈判不可能达到效果的,应及时要求法院判决。所有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调解的案件,应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或由法院出具调解书,并同时要求对方当事人出具承诺书。
建立健全撤诉制度。经和解或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案件, 对方当事人在约定时间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应拟制撤诉审批表并报法律事务承办机构负责人批准,依规定需由企业规定负责人最终核准的案件应报送企业规定负责人审批,但企业规定负责人授权法法律事务承办机构部门负责人代行职权的除外。经批准的撤诉案件,自批准之日起合理期限内制作撤诉申请书并填写用章申请,按照用章管理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盖章;涉及债权清偿的案件,财务承办部门在核实债权确已清偿之后需得盖章。自盖章之日起合理期限内,案件承办人应向法院申请撤诉;撤诉退费应及时入公司账户.
建立健全诉讼档案管理。案件承办人对于在申报、立案、庭前准备、庭审各阶段形成的案件材料应于形成的当日及时归档。所有诉讼档案按照公司文件资料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案件承办台帐并案件文件资料目录。所有案件报结前的合理期限内造具或填写档案材料目录,经所属负责人审核后于合理期限内目录项下的资料移交公司档案室。结案材料中未包含经审核的档案移交目录不得批准结案。
此外,案件处理完毕后,由法律事务承办机构负责对全案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材料向公司领导汇报,并向有关部门、人员酌情通报,条件允许可作为法制宣传教育材料加以运用。本规定作为公司诉讼事务管理的一般性规定,对于适用范围内的事务有特殊规定,按照特殊规定执行。经营业务范围类似案件数量众多、性质相同的,可适当简化相应程序,具体简化适用办法由相关处理部门或科室拟定报法律事务承办机构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实施。二审、再审案件的申报、立案、庭前准备及庭审,参照一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节现代企业其他法律风险监管制度的构建
现代企业法律风险监管制度涉及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的,而且由于各个企业的具体情况的不同,企业各自应制定的法律风险监管制度的范围也有所不同,本篇论文重在以企业法律事务处理事务为主线对部分重大法律风险监管制度进行简单勾勒,对上述章节未能重点加以论述的监管制度,在本节予以简单介绍,以确保本篇论文的完整性。
构建企业商标、专利和商业秘密管理制度。企业应积极注册申报商标、专利,重视对企业无形资产的开发、经营和保护。对于企业商业秘密,目前虽没有专门适用法律,但还是可以得到一定的法律保护,关键是取决于企业自身是否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因此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为员工设立严格的保密义务,可以有效防止员工出据不利于企业的证词,泄漏不利于企业的经营和技术信息,从而维护企业经营管理的正常秩序。
 

第四章 企业风险监管制度的制定与落实
           第一节 现代企业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的构建
一、     规章制度管理概述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是作为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经营管理系统,既是跨学科的理论研究成果,又是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必须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此外,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是以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为基本目标的经营管理系统,无论是起因于违法行为、自甘冒险行为的法律风险,还是起因于法律的不确定性、法律环境的不完善性以及法律监控活动的不规范性的法律风险;无论是属于外部环境的法律风险,还是属于企业内部的法律风险,都会因企业内外资源状况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必须不断调整企业的制度、流程、表单和文本,即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以适应和满足企业所面临的新的形势。因此企业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与完善也必须制度化,并实行目标管理,唯有如此,这一体系才能永葆青春、永久存续和发挥作用,企业才能健康、有序、可持续地发展,才能做大、做强、做久!
    企业风险监管制度作为公司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企业风险监管制度及公司其他规章制度的管理,确保企业风险监管制度的执行与落实,不仅是贯彻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也是加强企业法法律风险防控的重要要求。所谓规章制度管理即实现公司对各项规章制度的草拟、检查、审查的制度化、常态化;经企业规定负责人批准或依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审查,改进并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并监督相关部门与人员对相关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且跟踪整改情况,从而保证公司规章制度即时局部更新、每年重大更新。
从制度层面上防范与化解公司在处理内外事务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并实现规章制度管理的静态与动态结合,从规章制度的拟定、审查、检查、更新等各环节实施对公司各种业务进行动态监督,保证规章制度在公司经营管理的实践中不断的完善创新,进而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制度管控体制,充分发挥各部门、各经营公司的各种资源,保障公司规章制度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要求,保障公司规章制度符合国际惯例与时代源流,应作为规定制度管理的基本出发点与立足点。现代企业规章制度管理制度一般包含如下几个方面:(1)指定部门、落实人员专职负责规章制度管理工作,实现规章制度管控的常态化、规范化、程序化;(2)实现对公司规章制度的分类管理, 实现重大制度的事前送审、全部规章制度的事后备案、部门规章制度与公司规定制度的定期更新;(3)建立健全公司规章检查制度, 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落实,及时跟进执行制度不力的部门或公司的整改工作。
二、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的构建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的拟定与咨询制度。规章制度一般由当事部门或经营公司进行拟定,涉及两个部门以上由当事部门或经营公司协商确定草拟方案,但经企业规定负责人交办或当事单位提出申请经企业规定负责人批准或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审查同意的,可由法律事务承办机构进行草拟。当事部门或经营公司提出申请的,应填写制度草拟申请表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提交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并同时提交相关背景材料。法律事务承办机构于接到草拟申请当日应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草拟申请。对专业知识要求较高的由当事部门或经营公司起草较为适当的,应即时告知;必要背景材料欠缺并直接影响草拟工作的,予以退回补充材料。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决定予以受理的,一般性制度且材料齐全的应于合理期限内草拟完毕,一般性制度但需进一步调查或补充材料的应于合理期限内草拟完毕,重大制度或涉及面较广的制度应提交风险监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或风险监管员在合理期限内草拟完毕。当事部门或经营公司负责草拟的规章制度需要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出具法律意见的, 经企业规定负责人交办或当事单位提出申请,符合条件与程序的由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出具法律意见。对专业知识要求较高的由当事部门或经营公司起草较为适当的, 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在退回的同时,可出具制度草拟法律意见书。
建立规章制度送审制度。规章制度的送审即将已经草拟完成的规章制度依一定的程序与条件报送法律事务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的系列程序与行为。送审规章制度明细规定:涉及公司治理结构的、涉及公司合同风险防范体系的、涉及公司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涉及公司人力资源法律保障体系的、涉及公司重大重组项目风险防范体系的、涉及公司法律风险预警机制的、涉及公司法律风险救济机制的、企业规定负责人交办的、当事部门或经营公司认为需要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审查的、其他依规定应送审的规章制度。凡属于上述规章制度,应填写制度审查通知书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报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审查,并同时报送必要的背景材料。法律事务承办机构于接到草拟申请当日应进行初审,材料明显不足的,说明理由退回补充相关材料。一般性制度且材料齐全的应于合理期限内审查完毕;一般性制度但需进一步调查或补充材料的应于合理期限内草拟完毕;重大制度或对专业知识要求较高的或涉及面较广的制度应提交风险监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或风险监管员在合理期限内草拟完毕。以上期限不含调查日期,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经法律事务承办机构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制度审查意见书仅做企业规定负责人审批规章制度的参考;没有制度审查意见书,不得报批,但企业规定负责人同意的除外。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规章制度的备案即将已经审批通过的规章制度依一定程序报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备案,法律事务承办机构进行日常性审查,对于可能存在一定法律风险的规章制度向企业规定负责人报告并提议修订的制度。报送备案的制度, 必须是依正常程序与条件报一级机构以上负责人审批通过的制度。本条规定范围内的所有规章制度都应报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备案,但不备案不影响规章制度的效力, 因制度存在法律风险造成公司损失的应由当事单位承担责任。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应在接到备案规章制度之日起的合理期限内对规章制度进行初审, 存在明显法律风险的,应于合理期限内向企业规定负责人出具制度风险报告书。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对所有生效备案规章制度进行年度审查, 并于每年的规定月份向企业规定负责人提出制度修订意见书。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的检查。规章制度检查是指法律事务承办机构经企业规定负责人批准对指定部门或经营公司的特定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的制度。法律事务承办机构依具体情况认为需要进行制度检查并报企业规定负责人批准的,或者企业规定负责人认为需要进行制度检查的,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应当制定检查工作计划书报企业规定负责人批准后,按计划进行检查。制度检查应成立检查小组,一般应保证至少有一名公司法律顾问参与, 相关事宜由法律事务承办机构职责人员在法律事务承办机构部门负责人及所属科室领导下具体经办。检查小组有权调取反映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资料, 有权向部门负责人提供制度情况汇报,有权向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检查小组应于检查结束前向被检查单位检查情况通知书,听取被检查单位意见并要求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但拒不签字不影响检查的进行。检查小组应于检查结束后的规定期限内向企业规定负责人报告书;需要整改的,应同时提供整改意见。经批准的整改意见,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执行,法律事务负有督促职责。
第二节现代企业法律知识与培训制度的构建
一、     现代企业法律知识与培训制度概述
对于现代企业而言,其自身人员的整体素质决定了企业存在的自身价值和未来的竞争地位。而企业所要求的人才,不仅要求是掌握财务、审计和运营的管理人才,也必须拥有一定法律知识水平的。一定要坚持守法经营的基本理念,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企业可以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利用法律提供的运作空间实现其利益的最大化,但若其放弃了守法经营的基本理念,那么其受到法律的惩罚和制裁便成为迟早的事情。在一个权利保护受到限制或不利于实现权利保护的司法环境中,侵权或违约可能会暂时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利益。但是,凡事有利必有弊,企业由于侵权或违约行为而丧失企业诚信所带来的潜在损失,可能会对企业造成更大的不利。所以,从功利的角度讲,从企业发展的长远目标考虑,企业只有树立起守法经营的理念,且尽量不要做侵权或违约的事情,才是企业发展长久之计,才可能最大限度地化解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
通常,企业通过设立内部法律顾问或者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或者采取二者结合的方式来防范法律风险。实践证明,上述方式的确在防范法律风险,为企业保驾护航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事实上由于诸如企业经营者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的淡漠、控制企业经营成本的考虑等种种原因,目前设置内部法律顾问或者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企业并不多。另一方面,从实务的角度看,即使是传统方式的法律顾问制度往往也会因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企业经营者与顾问间的信任程度、法律顾问的勤勉程度等原因使风险的防范效率大打折扣,可以说,仅仅依靠传统的顾问方式对于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来说仍有不足。
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必须强化企业领导人和员工的法律风险意识。企业领导人的法律风险意识,是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关键。相当部分企业领导人的法律风险意识仍然滞后,在决策时往往忽视或者轻视了法律风险的存在,更注重于速度和效率,结果是不但达不到决策的预期目标,而且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甚至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严重危害,导致企业走向衰落、倒闭。企业员工由于工作岗位的不同,发生的法律风险原因和结果也不尽相同。所以,对不同工作岗位的员工,必须有针对性地培养不同的法律风险意识。只有企业领导人和全体职工都建立起了法律风险意识,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才可能减少和避免发生潜在的法律风险。
    
逐步提高企业决策和管理骨干的法律经营管理水平。法务专业人才的培养与选拔。目前,企业法务人才培养极为紧迫,最好的途径是对一些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系统的法律专业培训。这里之所以要强调“系统的法律专业培训”,是因为法律是专业性很强的学科,仅仅懂一些法律知识、看几部法律条文是不够的,只有经过系统的基础理论学习才可能培养起法律思维能力,才有可能为企业提供专业服务。 对经营管理人员的也要进行法律素养培育。
二、企业法律知识与培训制度的构建
为提高公司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公司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加强集团公司法律知识培训和法制宣传工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必须学习和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努力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公司的本领。并保障对企业所涉及的相关的专业法律必要的了解和合理运用。公司员工应学习和掌握岗位工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知识,以保障业务行为的合法性和公司权益有效保护。一般来说,公司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安排相关的培训与宣传活动,法律事务承办机构作为法律知识培训与宣传的承办部门,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相关的培训计划或宣传计划,编制培训与宣传资料,并负责培训与宣传的讲解。
法律知识学习采用釆取集中培训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并应确保第一位员工与其职位相应的学习时间。一般员工法律知识培训采取一次培训,自主学习的方式,由法律事务承办机构负责日常咨询和讲解。员工职前培训中对新进员工应保障有一定时间的法律知识培训课程,并对相关培训内容进行测试,作为员工考核的重要依据。法律事务承办机构每月根据公司相关实际情况,通过内部网络、报纸等宣传工具,向全体员工公示学习资料,供员工自主学习,各公司(部门)负责对员工的学习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人力资源主管机构根据公司(部门)领导岗位的岗位职责和在岗位人员建议制订岗位知识需求,报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备案;法律事务部负责对新任人员进行岗前法律知识培训,并指定专人负责后期自主学习的辅导。公司重要岗位如合同签订人员等应定期培训学习,不断提高认识风险和防控风险的能力。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颁布后,法律事务部应当及时组织部门人员学习培训,并结合公司经营特点和实际需要对公司领导干部和业务骨干进行培训。部门内部培训应在颁布后的合理期限内完成,对外培训应在相应的合理期限内完成。此外,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可结合公司实际经营管理状况,组织专项或综合法制宣传,提高员工的遵纪守法意识,防止员工职务违规违法行为的情况发生。
法律知识培训应保障形式灵活多样,注重学习效果。本着“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专人辅导与专家授课相结合,系统学习与专题讲座相结合,组织培训与学习交流相结合”原则,把学习效果真正落到实处。对法律知识培训重点岗位,法律知识学习应作为重要内容列入每月考核,每月应有学习计划与学习笔记,每季度由法律事务承办机构组织法律知识测评,作为考核和人力资本的重要依据.集团公司每年举办12次系统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对成绩优异者给予一定的物质和荣誉奖励。法律事务承办机构组织承办培训或组织学习考核及其他培训活动的,各相关公司(部门)应给予全力配合,法律事务部有权根据配合情况做出处罚建议报企业规定负责人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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